…因此,主管機關不得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2條拒絕或駁回人民所提起之救濟。再者,以「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推計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屬於違反稽徵協力義務之推計課稅,但仍應力求切合實際以符實質課稅原則。倘若認為所得額為「事實認定」之問題,則不論有無細則規定,均不影響納稅義務人事後舉證以及法院得依照心證認定事實的職權。實務上亦容許納稅義務人舉反證,來推翻稽徵機關依此標準所核定的稅額。但倘若認為此標準為「法律解釋適用」之問題,則本細則僅有概括授權,未獲授權委任制定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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