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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幣就是買版權?—談Machi X的著作權議題

2019/05/07

麻吉大哥講了很久的音樂版權區塊鏈服務(Machi X)在2019年3月上線,據Inside報導,「用最簡單的話來解釋,就是把音樂著作權直接做成以太坊 ERC-20 的 Token 上架販售,大眾可以直接刷信用卡,或是用穩定幣 USDT、DAI 購買。當然這些 Token 價格會漲跌,大眾可以自由在平台上購入或出售。1」而究竟買幣的人買到了什麼?在購幣的畫面只有如下圖的資訊,只記載了該幣別所對映的歌曲資訊,沒有其他進一步的說明。

進一步查閱Machi X平台的FAQ,針對持幣者所購買之Token,「持幣者擁有虛擬版權代表與該歌曲的詞曲及母帶相關的權益(依每首歌曲而有不同),以及社群功能,包含:新歌搶先聽、音樂會門票、會員服務,也會讓該虛擬版權的持幣者優先體驗。除了社群功能外,智能合約將會自動地將版權收入以及其他相關經濟價值以穩定幣的形式分享給持幣者。而創作者將會收到您的支持,以及就該作品的版權收到相應對價,幫助創作者專注於創作更多美好的作品。2」如果略去社群功能不看,在Machi X平台上購入特定歌曲的虛擬幣(Token),理論上是取得該歌曲及母帶相關的權益,但實質買到的內容為何?關鍵應該在於這一句「智能合約將會自動地將版權收入以及其他相關經濟價值以穩定幣的形式分享給持幣者」,可能運作的方式是一定期間結算一次,將可能的版權收入(沒有清楚劃分範圍)以USDT或其他穩定幣發放給該Token的持有者。不過,說實在的,在還沒有任何收益的發放之前,也無法確知到底買了Token是買到了什麼,可能購買者也未必關心,重點應該是在Token價格是否維持或上揚吧!

回過頭來,像Machi X平台這樣宣稱買版權就是買幣,或是反過來說買幣就是買版權,到底有什麼著作權的議題?

第一,買幣如果等於買版權,那著作財產權等於是由多數人所共有,基本上是無法運作的。因為如果著作財產權是由多人所共有,依據著作權法第40條之一,要授權他人利用時,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以目前的詞曲授權利用的市場而言,除非所有的詞曲授權都已經搬上乙太坊的平台,不然根本做不到。這參考下述Inside訪談報導的「註」,會比官方網站更清楚。

註一:官方員工解釋,Machi X 會跟歌手、作詞或作曲者以轉讓方式購得一首歌的部分「著作財產權」,再把這份著作權的部分(例如 50%)製作成 Token 比照商品販售,所以實質上不會有消費者或第三方 100% 購入該歌曲著作財產權的情形發生

註二:那購入 Token 的使用者會獲得公播等收入嗎?Machi X 法務方表示製作成 Token 就成了商品,跟消費者是進行商品買賣而非著作權轉讓

註三:(PM 9:22 更新)Machi X 官方表示,持幣者擁有的虛擬版權代表擁有該歌曲的詞曲權益,[收入/版稅/分潤]未來會透過合法管道回饋給持幣者3

第二,買幣就是買幣,並不會因此買到著作財產權,那買到了什麼?由上述Inside報導的「註」,可以知道Machi X本來就沒有要購買特定歌曲的Token等於取得該歌曲一小部分「著作財產權」的意思,買幣等於買版權,或買版權等於買幣,只是行銷用語而已,其實持幣者是不能持幣對於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做任何主張,只能主張享有該歌曲對外授權利用的一定商業利益。很可惜的是,Machi X也沒有講清楚到底哪些商業利益會分潤給持幣者,理論上所有該詞曲利用的收益,都應該按照一定的比例拆分給持幣者,但沒有說明誰來負責統收所有的收益、如何查核,只有「智能合約將會自動地將版權收入以及其他相關經濟價值以穩定幣的形式分享給持幣者」,結論就是,大概Machi X也不清楚到底要如何結算、拆分。

第三,持幣者應該向誰主張權利呢?理論上來說,Token應該只能對於發行人依Token發行的文件(解釋上應該是一種契約)主張。但說實在的,Machi X平台上音樂Token發行人是誰,也是很混亂的一件事。平台本身沒有揭露,如果由理念來看,應該由詞曲創作者作為發行該Token的人,因為宗旨是要將版權的價值回饋給創作者,相應的就要由創作者對持幣者負履行契約的責任。但若是由前述Machi X員工的解釋,「Machi X 會跟歌手、作詞或作曲者以轉讓方式購得一首歌的部分「著作財產權」,再把這份著作權的部分(例如 50%)製作成 Token 比照商品販售」,其實Machi X就不僅是平台,而同時也是平台上各詞曲的Token的發行人。

第四,有沒有可能實現「買幣就是買版權」?有,但是要透過細緻的契約規劃,委託單一主體行使權利,多數的著作財產權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指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這樣就不會對於著作對外授權利用產生困擾,相對於純粹是依據Token享有對發行人主張契約權益的方式,當然更有保障,因為Token的發行人若未真正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持幣者,那發行人就還是可能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他人或甚至是因為發行人自己財務或其他問題,致該用以發幣基礎的著作財產權遭到拍賣,而無法真正作為持幣者的保障。

雖然真的很佩服麻吉大哥用「先做再說」的理念推動著作財產權「Token」化的努力,但如果有機會的話,應該好好的把Machi X有關著作財產權交易的細節說明清楚,甚至真正規劃讓一般有機會透過買幣買到音樂的版權,相信對於創作者與支持者而言,清楚的遊戲規則能夠讓Machi X走得更遠。


  1. 請參,Chris,Inside,黃立成區塊鏈最新力作:Machi X,買版權就是買幣!,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15867-Machi-X, 2019/5/6 visited. ↩︎
  2. 請參,Machi X FAQ,https://machix.com/zh-TW/faq, 2019/5/6 visited. ↩︎
  3. 請參,Chris,Inside,黃立成區塊鏈最新力作:Machi X,買版權就是買幣!,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15867-Machi-X, 2019/5/6 vis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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