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必要專利與FRAND授權條款
專利是各類智慧財產權中排他性最強者,也常是企業競爭利基所在。惟現今各類產品高度多樣化與複雜化,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研發、成本投入與浪費,許多產業的標準制訂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SSO)應運而生,以因應市場需求及技術發展而共同制訂標準,這種競爭者間的相互合作,若是促進競爭的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各國一般不會認為屬違反反托拉斯法的卡特爾行為。而被納入標準、產製符合標準之產品所必須取得授權之專利,即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當特定標準成為法律上或市場上通用之事實上技術標準,未能符合標準之產品即無法為消費者接受或在市場上生存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即會擁有相當強大的市場力量,而有可能利用其專利收取高額權利金或為各類限制競爭行為,出現所謂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現象,進而引發反托拉斯法的問題。
為解決專利箝制問題,SSO多會制訂其專利政策,包括專利揭露以及要求被納入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承諾未來將對專利使用者以公平、合理與無歧視(fair ,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條件授權,此即FRAND授權承諾。然而,近年來各國均陸續出現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未能與使用標準必要專利者達成授權協議,進而行使其標準必要專利權,諸如請求法院禁止特定產品之產製、銷售並請求高額損害賠償,使用標準必要專利者則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違反反托拉斯法等主張予以反制等爭議。近兩三年來,美國晶片製造商高通公司(Qualcomm Inc)即因其擁有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問題遭受各國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的調查,甚至是嚴厲裁罰,即是其代表案例,本文以下即介紹高通公司從2015年以來所涉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及其發展,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二、高通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及其發展
(一)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處分
首先,在2015年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和基帶晶片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卻實施收取不公平高價專利授權金、沒有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於基帶晶片銷售中附加不可挑戰專利協議等不合理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違反中國反壟斷法,而罰款高通公司人民幣60億元(約9億7千5百萬美金)。高通公司於調查過程中主動提出一些改善措施,包括1.對在中國境內使用與銷售的手機,按整機批發淨售價的65%收取專利授權金;2.向中國被授權人授權時,提供專利清單,不得對過期專利收取授權金;3.不要求中國被授權人為免費回饋授權;4.進行無線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時,不得無正當理由搭售非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5.銷售基帶晶片時不要求中國被授權人簽訂包含不合理條件的授權協議,不將不挑戰專利授權協議作為向中國被授權人供應基帶晶片的條件[1]。
(二)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
在2016年12月底,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The Korea Trade Commission,以下稱為”KFTC”)也禁止高通公司及其兩家從屬公司濫用市場獨占地位並處以高達1.03兆韓元(約8億5千3百萬美金)的罰鍰。KFTC指出,高通公司等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且對關於行動通訊標準科技如CDMA, WCDMA與LTE的SSO,諸如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為FRAND授權承諾。高通公司等也是製造與銷售數據機晶片組(modem chipsets)之垂直整合獨占公司。KFTC認為高通公司等涉及下列違反FRAND承諾的行為:
- 高通公司等對競爭之數據機晶片組製造商拒絕或限制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
- 高通公司等將晶片供應與專利授權契約連結,強迫手機製造商簽署不公平授權條約,利用其市場地位作為其協商與規避FRAND承諾的工具;
- 高通公司等對手機製造商僅提供寬泛組合的授權,並強迫採用單方決定的授權條件而未為合理價值評估流程。且其迫使手機製造商接受諸如免費回饋其專利等不公平條件[2]。
KFTC從2015年即已展開調查,舉辦了七次公聽會,並邀請相關廠商如三星公司、樂金(LG)公司、蘋果公司、英特爾公司、輝達(Nvidia)、聯發科(MediaTek)、華為與愛立信公司(Ericsson)表示意見。KFTC指出,KFTC對高通公司等不公平商業模式,即強制手機製造商接受單方授權條件、同時拒絕對競爭者授權以強化其在專利授權市場與晶片組市場的獨占力量等,課以矯正措施,包括當數據機晶片組製造商請求時,高通公司等應就專利授權協議為善意協商,若與數據機晶片組製造商簽訂授權協議,高通公司不得課與不公平限制條件,諸如限制晶片組購買者範圍與使用晶片組之權利[3]。
(三)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高通起訴
此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稱”FTC”)於2017年初在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對高通公司起訴,主張高通公司使用限制競爭手段維持其在供應用於手機與其他消費產品之關鍵半導體裝置上的獨占地位(高通公司為世界上基帶處理器(baseband processors)-管理行動產品無線通訊之裝置-的獨占供應者)[4]。FTC指控高通公司涉及下列行為而違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5]:
- 維持「無授權、無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政策,即高通公司以手機製造商同意高通公司偏好之授權條件為條件方供應基帶處理器。FTC主張此策略迫使手機製造商在使用高通公司競爭者之基帶處理器的產品上,對高通公司支付較高的授權金。
- 拒絕對競爭者授權標準必要專利。雖然高通公司承諾以FRAND條件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但高通公司持續拒絕對基帶處理器之競爭供應者授權高通公司的標準必要專利。
- 以調降專利權金為交換條件與蘋果公司締結獨家交易契約。亦即從2011年至2016年,高通公司阻止蘋果公司從高通公司競爭者處取得基帶處理器。高通公司承認任何贏得蘋果公司訂單的競爭者會變得更強大,因此與蘋果公司締結獨家交易契約阻止蘋果公司與高通公司競爭者合作與提升高通公司競爭者之能力。
FTC向法院請求命令高通公司停止其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不公平競爭方法,並採取行為回復市場競爭。然值得注意的是,FTC此次起訴,在FTC內部並非沒有反對意見,即有一位FTC委員反對並提出不同意見書[6]。
(四)與蘋果公司間的爭鬥
除此之外,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間也不平靜,兩者之間已爆發可能耗時長久的史詩性戰鬥。因高通公司要求蘋果公司支付占iPhone營收一定比例的授權金以及在2011年至2016年要求蘋果公司獨家使用高通公司的晶片,並在蘋果公司與KFTC合作期間,高通公司即扣留季度折扣退款(quarterly rebate)不支付蘋果公司,蘋果公司從2017年起,先是在美國向高通公司請求高達10億美金,也在中國起訴請求1億4千5百萬美金。高通公司不甘示弱,除了對蘋果公司提出反訴,在2017年7月則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與加州南區地方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起訴請求禁止iPhone在美國銷售,高通公司並主張蘋果公司侵害高通公司非屬標準必要專利之專利。至於蘋果公司則主張高通公司操作違法商業模式且尋求在每一個包含高通公司晶片的無線裝置榨取專利授權金。特別是,蘋果公司主張,至少部份高通公司要求支付權利金的專利是無效的,且高通公司並未履行其收取公平、合理費率之義務。除此之外,蘋果公司也在其他訴訟戰場中請求法院駁回高通公司的數個反訴[7]。
蘋果公司與高通公司的爭議,也延燒到承接蘋果公司訂單的臺灣組裝廠。2017年7月,四家臺灣組裝廠鴻海(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緯創(Wistron Corp.)、仁寶(Compal Electronics Inc.)與和碩(Pegatron Corp.)在美國加州南區地方法院,對高通公司在2017年5月對臺灣組裝廠起訴請求其等因蘋果公司指示而停止支付高通公司之授權金的訴訟,提出反訴,主張高通公司違反美國重要的反托拉斯法薛曼法第2條。蘋果公司也表示其依據與臺灣組裝廠間的協議協助臺灣組裝廠為法律抗辯[8]。
三、結語
臺灣公平會從2014年起也開始對高通公司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模式進行調查,但目前尚未為任何決定[9]。【編按:公平會已於2017年10月11日為重罰新台幣234億元之處分】高通在中國、南韓與美國遭到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的調查、處罰與起訴,以及與蘋果公司間的法律攻防戰,是標準必要專利權所引發的反托拉斯法爭議之代表案例。近年來,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在何等情況下抵觸反托拉斯法及應如何規制,諸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在授權協議未能達成時即可行使權利?合理授權金應如何決定、由誰決定?法院或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是否為適合認定機關,亦或是仍應保留予當事人協商?使用標準必要專利權者是否能在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之訴訟程序上以專利濫用為抗辯?有無前提條件?均是各國反托拉斯法學界與實務界熱烈討論的議題,目前因各國政策與法律規定、訴訟程序的差異,尚未形成普遍性的共識,且相關爭議所涉及的市場利益極為龐大,不論是專利權人或專利使用者都無法置身事外,相關案件的發展及各國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與法院的態度,於可預期的未來應仍會是財經焦點,值得密切關注。
本文刊登於經貿透視476期
系列專欄文章
- 全球商業競爭不可忽略的一環–跨國經營的Antitrust Law
- 從歐盟調查華碩產品銷售限制案觀察廠商最容易誤入的反托拉斯雷區
- 看懂反托拉斯案件中的「市場力量」與「相關市場」
- 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與國際合作
- 卡特爾(聯合行為)之國際追訴趨勢
- 卡特爾(聯合行為)執法與寬恕政策
- 談反托拉斯法的結合管制
- 從高通案看標準必要專利的反托拉斯法議題
- 跨國技術授權交易與反托拉斯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高通公司壟斷行為責令整改並罰款60億元」,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502/t20150210_663822.html(最後瀏覽日:2017年9月1日)。
[2] 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Imposes Sanctions against Qualcomm’s Abuse of SEPs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1-2 (Dec. 28, 2016),可自KFTC網站上下載。
[3] Id. at 2, 15.
[4]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Charges Qualcomm With Monopolizing Key Semiconductor Device Used in Cell Phones(Jan. 17, 2017),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17/01/ftc-charges-qualcomm-monopolizing-key-semiconductor-device-used.
[5] Id.
[6] Id.
[7] Christian de Looper, Apple vs. Qualcomm: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Digital Trends(Jul. 7, 2017, 6:51 am), https://www.digitaltrends.com/business/apple-vs-qualcomm-news/.
[8] Stephen Nellis, Four Apple Contractors Accuse Qualcomm of Antitrust Violation, Reuters(Jul. 19, 2017, 3:00 PM ),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apple-qualcomm/four-apple-contractors-accuse-qualcomm-of-antitrust-violations-idUSL1N1K923B.
[9] 廖千瑩,「壟斷調查 高通提異議 公平會打回票」,自由時報,2017年4月9日,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92677(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