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將商標思維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許多企業在商品或服務命名時,可能會找命理老師、設計公司,費盡心思選擇一個又吉利又好記的名字,但如果沒有連同商標的議題一併思考,很可能會遇到相同或類似的名字已經是他人的註冊商標,商品或服務一旦發布就收到商標侵權的律師函,或是已經砸下大筆資源製作招牌、商品、包裝、提袋,投放大量電視、網路或平面廣告等,申請商標時才發現不具「商標識別性」而無法註冊,反而便宜了市面上其他搭便車的競爭者,因為沒有商標權,根本無法杜絕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名稱。甚至還有遊戲公司,都已經要發布新遊戲了,才發現最適合的網域名稱,早已被他人註冊,投入大量行銷資源的結果,許多潛在玩家因為連結到被他人註冊的網域名稱,反而被導引到競爭者的網站去,最後只好花大錢買回該網域名稱。
這些看似很不順利的情形,其實都是可以事先避免的,只要文創產業的從業人員具有基本的商標思維即可。商品或服務命名時,避免使用一般描述性用語或沒有商標識別性的設計,並且先連上網路上免費的商標檢索資料庫,預先就是否有類似的商標進行查詢,甚至預先申請商標註冊,行有餘力在商品或服務正式對外發布前,也為該商品或服務註冊一個適合的網域名稱作為未來官網之用,投入的資源不大,但可以輕鬆避免後續的爭議或要更換品牌識別的成本,真正厲害的高手是化危機於無形,而不是當發生爭議時,才跳出來解決問題。
我們可以舉相信音樂公司申請「Super Slipper超犀利趴」的商標為例,若只是以中文「超犀利趴」申請商標,因為「超」、「犀利」、「趴」這幾個字都有其中文既有的意思,用來作為演唱會的名稱,會被認為是一般描述用語,可能會無法取得商標,而配合自創的英文字SLIPPA,就變得具有商標識別性而可以取得商標。
(四)商標註冊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許多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除了一般大家所熟知不能與他人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外,像是不能跟國旗、國徽等相同的近似、不能使用國父或國家元首肖像或姓名、不得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著名公益組織的徽章、名稱或縮寫、不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撿肥皂」的商標申請即被智慧財產局認為其有肥皂掉在地上彎腰下去撿的時候會受到同性背後的攻擊,意指同性男人的性行為,依照現今一般社會通念,中文「撿肥皂」本身之新意易予人負面感受或印象,而認定有違反公序良俗,遭核駁的案例)、不得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不能註冊像是「香檳」這樣的酒類地理標示(僅限於產於法國的Champagne區,依據法規規定釀造的葡萄氣泡酒)、不能搶註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或是因為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搶註他人商標(不需要是著名商標)、不能將他人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註冊商標、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也不行,同時,如果商標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也不能註冊商標。尤其是商標設計本身可能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後續的商標使用時也會涉及著作的利用,如果請他人設計商標LOGO,應該要特別注意著作權的歸屬約定,或是要取得完整申請商標及後續使用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