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藥物廣告仍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我國對藥物廣告的管制方式,採嚴格之事前核准制。如此嚴格之管制方式雖然難免會影響到藥物銷售者的言論自由權,但大法官解釋第414號解釋認為,藥物廣告涉及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物廣告之嚴格管制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以維護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1。故由於藥物廣告之刊播媒介除了像電視、廣播、報紙等大眾所認知的媒介之外,也包括網際網路。因此在網路上從事藥物廣告,也必須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藥商自行刊登藥物產品資訊之合法性[註:還是藥物廣告,只是不必申請核准]
比較特別的是,依衛生署所發布之「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指出,若係刊登於藥商自家網站之藥物產品資訊,經核准之仿單內容如成分名、商品名、核准字號、副作用、警語等,並不需申請核准,藥商得自行刊登。但如果不是自家網站刊登產品資訊者,則屬藥事法所稱之藥物廣告。非處方藥須就刊播內容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刊登;而處方藥則須就管控網站與刊播內容均加以受驗經核准始得刊登,且處方藥之刊登網站列屬醫療網站僅供專業人士瀏覽(必須使用管控軟體,醫事人員方能閱覽),不同於非處方藥得由一般人加以瀏覽。
衛生署認定不得透過網路銷售藥物
至於網路販售藥物之行為,依行政院衛生署之函釋指出,由於網路銷售非藥商核准範圍,藥商登記事項包含其營業地址及主要設備,如為不同地點應分別登記,其目的不僅係衛生機關平時得前往稽查,實體空間亦方便藥商向消費者解說藥物使用及操作方式,而網路為虛擬空間無法達到上述目的。因此衛生署目前見解認為,網路銷售藥物的行為,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規定,並不合法。
藥物廣告及銷售限制宜考量網路電子商務及各種藥物之特性予以修正
由前述說明可以了解,目前若是要透過網路從事藥物廣告或行銷,須受到藥事法嚴格事前核准的規範,且依衛生署的見解,不可直接透過網路銷售藥物。然而網際網路發展迅速,網路交易成為日常生活重要的交易類型之一,許多人早已習於足不出戶即可透過網路取得生活所需之各行商品及服務,而網路廣告更是在百業蕭條下少數成長的行業,亦可知其對人民生活的重要性。故筆者認為,基於消費便利性之考量,衛生主管機關固守網際網路普及前所制定的法律規範,一律禁止網路銷售藥物之行為,勢將造成網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阻礙。
筆者建議,衛生主管機關應該由國民健康保護的角度出發,適當地檢討有關網路藥物廣告及銷售的管制模式。以最令人垢病的醫療器材管制為例,應區分不同種類醫療器材是否得於網路銷售為妥,例如:OK繃、酸痛貼布、拋棄式隱形眼鏡、衛生套、衛生棉條等雖屬醫療器材,但這類物品為日常生活常見用品,取得方式亦非常方便,甚至便利商店均有販售,與高風險性之醫療器材有別,如其係經核准販售之商品,實不應以衛生主管機關上述管制目的為由,禁止其於網路銷售。初期或許可以採取公布「正面表列」的方式著手,亦即,先就較無爭議的醫療器材公布得於網路上銷售之表列,再逐步針對較有爭議的部分,檢討其是否可直接銷售的問題,在確保國民健康的前提下,兼顧經濟效益及人民的法律情感。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1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