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制度,規範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互聯網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協力廠商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帳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資訊,以便投資者充分瞭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佈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資訊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線上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協力廠商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資訊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準,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洩露客戶個人資訊。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定,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係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資訊共用。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資料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資料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資料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資料和資訊共用。
四、小結
由上開台灣與中國大陸有關新創企業設立規範以及募資方式的介紹可知,台灣在閉鎖性公司專章修正後,似可認在新創企業設立法規範上,取得較為彈性的規劃及進展,然而在群眾募資制度的設計上,或許是考量基於證券交易法以及對公眾募資的影響層面等問題,其進展較為緩慢、審慎。
於此相較,中國大陸雖然在新創企業設立法規範上並無重大改變,但在新三板以及「眾籌」的群眾募資上,確有著相當前瞻、跳躍式突破及進展,這對於新創企業在取得資金得以進一步邁向壯大、成功上,確實發揮相當的功能,但公開市場亦有其缺點,前些日子在證券交易市場所發生的重大變動,亦說明了審慎因應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