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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家族糾紛解析一:遺囑執行人可否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志呢?

2016/03/17

長榮前總裁張榮發的遺囑,指定了四人為遺囑執行人,並明文遺產之處理,均由本遺囑執行人全權處理。但張榮發的遺願,由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一職,可否由遺囑執行人以「顧命大臣」身分繼續執行呢?例如柯麗卿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戴錦銓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華光投資公司分別指派長榮航空法人董事,哪天翻盤要改選長榮航空董事長時,究竟要以所代表公司意志決定投票,還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身分投票呢?

長榮遺產之爭 張國煒擬提告撤換遺囑執行人

2016-03-15  06:47〔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長榮經營權之爭越演越烈,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日前被拔除董事長職務後,市場人士認為,張國煒勢必將心力放在執行父親張榮發的遺囑,大房力主將張榮發遺產全捐給基金會,雙方將從長榮爭權戰進到遺囑攻防戰。 

我國民法有關「遺囑執行人」的規定,除民法第60條外,僅有寥寥自第1209條以下9條的規定。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上開規定呈現出來「遺囑執行人」所執行之相關職務,似僅在於對於立遺囑人之財產範圍內,針對遺囑應為之相關必要行為,因此遺囑執行人兼代表法人董事在董事長選舉投票時,恐怕還是得依據公司的意志來決定其投票方向。

雖有一方論述稱從英美法的角度來看,遺囑執行人負有執行被繼承人意志的責任,並不僅限於遺產的分配或臨時管理。或主張長榮海運公司及長榮航 空公司均有相當比例的股權是由英屬維京群島或巴拿馬的境外公司持股,必須以該國法律及英美法的法理為準。但在英美法上,Executor (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包括:1. Find the deceased person’s assets and manage them until they are distributed to inheritors, 2. Decide whether or not probate court proceedings are needed, 3. Figure out who inherits property, 4. File the will (if any) in the local probate court, 5. Handle day-to-day details, 6. Set up an estate bank account, 7. Use estate funds to pay continuing expenses, 8. Pay debts, 9. Pay taxes, 10. Supervis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deceased person’s property (Nolo.com 參照) 總而言之,仍偏重於財產的處分行為。

至於為僑外資身分的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是中華民國法人,不會因其股東具備外人身分而無台灣法律之適用。
看來總裁遺命,縱使放在不免宮廷內鬥的帝王皇室,也有窒礙難行之處,更何況比股權大小的現代公司法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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