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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論壇上稱某商家是「黑店」,有沒有責任?

2009/06/11

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

中國時報2005/11/08朱武智/台北報導
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結果竟然被告且判賠十萬元。獲悉台大機工系碩士班學生宋XX敗訴判決,台大現任學務長馮燕、前任學務長黃宏斌都深感遺憾。馮燕說,這個案例將製成教材,教導學生在網路公開發表文章是要「文責自負」,不能單純視為寫日記的「心情分享」,亂掰或亂罵一通。[@more@]
學務長馮燕表示,這個案例雖令人感到遺憾,但也有一些啟發之處。網路言論是公開的,「凡『寫過』必留下痕跡」,學生千萬別以為自己是躲在角落裡抒發情緒,別人看不到、不知道,事實上,一查就查出來了。
馮燕還說,現在的年輕人在網路或BBS站上聊天或發表文章,好像當成在寫日記。但日記本屬於自己一個人,還可以鎖在抽屜裡。一旦貼到網路上,就是公開的文章,撰寫人就得為自己所言負起責任。

前幾年剛搬到新居時,聽同事說附近有一家小時候他們戲稱為「黑店」的知名麵包店,有一天早上就特別去光顧一下,打算選幾個麵包當早餐。一到店裡發現客人還不少,麵包確實不便宜,當下就選了幾個比較熟悉的口味,打算和記憶中其他店家的麵包比較看看,一吃之下,發現確實用料蠻實在,但跟我喜歡比較清淡的口味沒那麼合,所以,也就沒有再去光臨了。

為什麼小時候我們常常會說某一家店是「黑店」?通常都是因為某一、二次有比較不好的消費經驗,例如:發現自己買的橡皮擦,鄰近的店裡售價便宜幾塊錢、麵包的售價比別人貴一些,又沒有比較好吃、維修自行車或機車時,老闆收得工資比別家貴等。因此,印象中都還記得小學時每當到同學家附近玩時,就會聽到同學先介紹這家是黑店、那家是黑店,記得不要進去買的耳語。這樣的習慣,到了網路世界,還是很多人保留下來,各大BBS站經常可見網友抱怨某家店是黑店的留言,甚至在Yahoo!奇摩生活+的服務裡,網友要消費前都還會上網看看是否有其他網友有不愉快的消費經驗。

從網友的角度來看,這種消費經驗的分享,不但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更是言論自由應該保護的範圍,但由店家的角度來看,固然消費者正常的消費經驗分享即令看起來很刺眼,但也是一種改善服務的動力,然而,不可否認地也存在許多店家覺得是網友片面的說詞、曲解事實或惡意的批評,更可能是競爭對手故意的誹謗,在網路世界裡文章轉貼、轉寄的速度很快,即使事後有澄清的動作,也無法消弭網路流言所帶來的傷害。店家除了默默承受之外,也有些店家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訴追。

我國刑法對於這類網路流言可能適用的規定,大致分成「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公然侮辱」是指沒有指涉特定事實,而對特定人進行嘲弄或謾罵,公然以三字經罵他人當然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若是指摘律師欠缺法律常識、醫生沒有醫藥、衛生常識等,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如果是指涉特定事實的話,則是屬於「誹謗」,例如:指稱公務員在某個公共工程的案子收受賄賂或貪污,或是某人曾經擔任敵國間諜等,這些涉及特定事實(無論是否真實),就不是公然侮辱而是誹謗;至於「妨害信用」則是與個人或企業信用有關者,例如:某某人欠債數千萬,即將落跑到大陸去、某公司經營不善跳票、某銀行負債比過高,將被政府接管等。

一般在指稱某家店是「黑店」的情形,因為涉及特定事實,所以,通常是以「誹謗罪」來處理。當然,並不是說人家的店是「黑店」,就構成「誹謗罪」,刑法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設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是依據自己的消費經驗進行陳述,而且沒有對店家進行人身攻擊,即使將自己的感受以「負面」的言語表示,也不會構成誹謗;二是刑法第311條有關善意發表言論的規定,例如:對於自己從新聞上看到的某一廠商對消費者服務不佳的報導,即使自己對於該事件的始末並沒有完整的認識而有誤解之處,並據此發表對該廠商不利的評論,並不會因此而成罪。

為了避免刑事責任的風險,若讀者們有在網路上針對特定店家發表意見的需求時,筆者有以下幾個建議:

1. 避免衝動型的發言:許多對於店家的批評,若是立即發表的話,經常會失之偏頗,如果真的需要立即寫下來,也儘量不要直接在網路平台上發表,先寫在個人電腦上,過二天冷靜下來再看看。

2. 依事實進行陳述,不要加入情緒性的用語:甚至常有與消費經驗無關,而是對於店家進行人身攻擊的情形,這種情形即使店家確實服務態度不佳,也可證明多數發言內容是事實,但還是有可能另外構成公然侮辱。

3. 保留相關證據:網路上常說「有圖有真相」,這句話說得非常好,想要分享對店家比較不利的消費經驗時,最好要保留證據,例如:某家店的麵裡有蟑螂,至少拍照下來有照片為證,否則,要去哪裡找證據?另外,像是消費的發票、同行的朋友等,也都是很好的證據。


參考條文

刑法第309條

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66號

被告於民國91年 4月12日凌晨零時35分許,…進入東吳機研網站,於網站上繕打標題為「【黑店】北縣新店中華路上的老王機車行」、內容為「我是沒被坑啦,今天經過的時候看到店裡有18吋gt501和tt900,問的結果,分別是(新臺幣,下同)1500元和1000元,喔喔喔,根本不可能是這個價嘛,原來他賣的是二手胎,整理跟新的差不多,接下來,我問他rc controller一顆多少,他說:”外面都賣10K(意指一萬元),甚至15K,我賣你3.5K就好啦”,說什麼不裝被人家電假的,而且耗油是有rc車的兩倍(太誇大),接著又跟我說他有很棒的火星塞,一看是ngk的白金火星塞,賣一顆600(約市價兩倍),最後他說可以幫我改車,可以跑到 200喔,後來我準備要走的時候,看到他穿的T─Shirt 後面印著”非常ㄐㄧ 車”,應該是二手車店騙不夠再出來騙的吧,報告完畢。」等網路留言文字…

被告空言謂告訴人確有訛詐之行為,徒以被告與告訴人素無仇隙、認被告即有確信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之相當理由,卻無從提出憑以指摘之相當證據資料以供本院調查,依前開說明,難謂有確信其為真實之相當理由,且觀諸系爭網路留言文字中之「黑店」及店員穿著印有「非常ㄐㄧ車」之t-shirt 而認其是二手車店騙不夠再出來騙等字句,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已足以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品行為負面評價,因而毀損、貶抑告訴人名譽,而被告等指摘之文字,非但不能舉證為真實,且核與公共利益無關,更非屬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言論,或可受公評之事,自難謂被告係出於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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