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廣告挨控微軟 谷歌雅虎10.2億消災
蘋果日報 2007年12月21日【陳國偉╱綜合報導】
美國司法部昨發布新聞表示,已經同意微軟(Microsoft)、谷歌(Google)和雅虎(YAHOO)共同提出3150萬美元(約10.2億美元)的和解案,希望司法部能撤銷對3家網站非法刊登賭博廣告的指控。微軟、谷歌和雅虎被控於1997至2007年間,在北美地區網站刊登賭博廣告,違反美國禁止網路賭博,以及以運動作為投注標的的相關法令,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法官哈納威說:「我們從賭博機構追繳稅款以及罰金,總金額4000萬美元(約13億台幣)。」事實上,根據調查,這些罰金和賭博網站的年獲益根本不成比例。
隨著網路科技大行其道,運動賭博行為規避法令,藉由在美國境外設網站接受下注,促使美國於2006年10月更進一步通過禁止信用卡公司接受網上賭博付款行為,希望能夠徹底杜絕網路賭博的行為。
賭博是千年來難以禁絕社會現象,許多人明明知道十賭九輸,沈迷於賭博導致家庭支離破碎更是所在多有,隨著「離島建設條例」有關博奕條款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各社會團體批評此舉勢將使國內「賭風再起」的聲浪不絕於耳。事實上,透過網際網路無國界的特性,許多民眾早已透過連線至國外的賭博網站一解賭癮,甚至美國還有知名大學研究生因沈迷網路賭博為清償信用卡賭債而搶銀行的新聞,可見網路賭博問題的嚴重性。
由於經營網路賭博的利潤實在太高,早期有許多自行架設網站的網友,或多或少都會收到賭博網站主動寄送希望可以刊登網站廣告的電子郵件,近年來隨著運動彩券的發行,更有許多接受運動賭博下注的網站,積極在網路上進行廣告行銷。許多網站經營者也都知道世界上並非全部國家(或地區)都禁止賭博,這些號稱是合法的賭博網站,也都信誓旦旦地說只是刊登「網站廣告」,又不是直接在國內經營賭博網站業務,甚至還把幾家知名網站也刊登他們的廣告,絕對不會有問題的,這樣的說法到底可不可信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國內民眾透過網路連線至國外合法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是不是會成立刑法的賭博罪?我國刑法第266條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行為。有關「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要件,司法實務認為無論是透過傳真簽賭或是透過網路簽賭,都符合這個要件,而國內使用者連線至國外合法賭博網站進行賭博之行為,這樣的賭博行為,行為地之一是在我國領域內,並非如一般民眾出國賭博之行為,故國內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國外合法賭博網站進行賭博行為,仍屬於刑法第266條所規範之犯罪行為。
由於民眾在國內連線到國外合法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在網站上刊登國外合法賭博網站之連結,對於國外合法賭博網站提供廣告、宣傳、推廣等事宜,即可能構成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依據目前的司法實務,若在網站上以超連結形式提供國外合法賭博網站之連結,無論是否抽取佣金、使用者是否因提供廣告、宣傳者的推廣或介紹而加入賭博網站或進行賭博行為,只要提供該廣告、宣傳的網站經營者,已經認識到自己所廣告的網站為賭博網站,仍然為該賭博網站進行廣告、宣傳、推廣等行為,以吸引國內使用者拜訪該網站或進一步進行賭博行為,皆構成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的責任。
由前述微軟、Google、Yahoo等公司也因為刊登賭博網站廣告而遭美國司法部調查的新聞來看,可以知道賭博網站所提供的廣告誘因實在是不小,網路上知名的公司都難以抗拒了,更何況是經營上苦哈哈的網站。但是,金錢的力量固然龐大,但終究是建立在相當大的違法風險之上,大家還是兢兢業業地腳踏實力賺錢比較實在,世界上沒有Easy Money啊!
參考條文
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法第266條
Ⅰ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Ⅱ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560號
本案被告在網路上架設「網頁廣告點石成金術」網頁,並提供連結至加拿大之「開運城」及「CASINO」等賭博網站之功能,連續公然煽惑不特定之人上網連結至「開運城」及「CASINO」等加拿大賭博網站賭博財物犯罪,而由「開運城」及「CASINO」等賭博網站,經由被告所架設之「網頁廣告點石成金術」網頁而至上述賭博網站參與賭博財物之賭資,以所獲利潤之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作為被告之介紹賭博佣金,再以支票或匯兌方式將前述佣金轉入被告銀行帳戶。
被告明知前揭「開運城」及「CASINO」等網站,具有遊戲及賭博之性質,其架設網站提供不特定人得連結至「開運城」及「CASINO」等網站,其所為將致上網之不特定人參與賭博財物之危險,此應為被告所認識並預見,且被告迭於警訊、偵審中所自承由「開運城」及「CASINO」等網站,獲取百分之二十五為佣金,亦有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七日止在花旗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及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在萬通銀行總行帳戶之存款明細表足資佐證,是被告所為係出於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應無可疑。
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6號
被告為世紀威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自行將網頁資料上傳供不特定人士瀏覽,除於網站中提供「超連結」服務供台灣賭客直接點選連線至該史博丁及好運世等二個網站進行下注,並於網站首頁選單的「公司簡介」中明文登載:「世紀威廣告推廣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台灣獨家代理國外『合法體育博彩網站』的廣告推廣公司,我們將最專業、最國際化的網上博彩項目,以多元化的方式公正、透明地展現在國人面前!除了讓您的投注具有國際認證保障,亦讓您成為體育博彩世界中的贏家!」,煽惑不特定民眾下注從事賭博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33號
被告等三人明知賭博於我國為犯罪行為,竟基於煽惑他人上網賭博、推廣賭博網站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間某日起,連續在前述臺北縣泰山鄉之實際營運地點,向國外免費網站申請虛擬空間架設網站,架設如附表所示之網站,並於網站內以「客戶直接上網,不必擔心網店要負任何刑責與營業額」、「當然向『錢』看齊是大贏家,『奕』網打進要國際化!…一起致力於Lotto遊戲網路化、電子遊藝場網路化的推動,我們將不斷開發並改良精進規則,並提供您一個持有執照,且合法經營的網路賭場!」、「凡只要一聽到賭博事業、運氣遊戲,就好像連祖宗八代都要蒙羞一樣。唉!有這麼嚴重嗎?真搞不懂耶?!賭博事業到底不好在哪裡?」等文字,公然煽惑臺灣地區不特定之人,加入賭博網站設立,或連結至上述網站賭玩樂透式猜號遊戲,為賭博犯罪。
惟按:刑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適用之,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三條、第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之網站,縱設置於美國、香港、澳門,惟於我國國內即可觀看並點選,則我國亦是被告等煽惑他人賭博之行為地之一,我國人民如因之點選賭博,其賭博之行為地亦係在我國領域內,因此,不生我國人民於領域外賭博之問題。
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責,於煽惑者著手煽惑他人犯罪,即成立之,與是否因實施煽惑行為而獲利無關,亦不因被煽惑者有無因之實施犯罪,而影響其煽惑罪之成立。從而,無論本件是否真有人瀏覽網站後加入成為會員參與賭博,均不影響被告所犯煽惑他人犯賭博罪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