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作家摩鐵密會女主播、主播早有大眼帥哥男友、學長給學弟戴綠帽、主播男友也是劈腿來的……壹週刊星期三爆出一小段八卦,其他媒體在一天之內,就繼續挖掘出其他周邊「新聞」,除了新聞當事人的九把刀與主播外,連主播男友的全名、照片、畢業系級、職業也通通一起當作八卦花邊的一部份,供大家在假油新聞轟炸的疲憊中,享受探人隱私的「樂趣」。
然而,縱使九把刀與女主播是公眾人物,主播男友為什麼需要因為女友的行為,而一同被攤在新聞上被人指指點點呢?難道隱私權在碰到新聞自由的時候-即使只是八卦花邊新聞,也理所當然的應該退讓或受到限制嗎?
依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須有與特定目的、法定情形,並履行告知義務,且未來只能在蒐集的「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新聞媒體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固然得基於新聞報導的特定目的,再基於第19條有關公共利益或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的法定情形,直接或間接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且依第9條得例外不對當事人為任何告知。但縱使假定九把刀劈腿事件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可循前述途徑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且不用告知當事人,但可以「蒐集」個人資料,是否就表示可以像此次事件一樣在新聞媒體上大幅度地「利用」個人資料呢?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縱使合法蒐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也僅能在合乎比例原則、「必要」的範圍內加以利用,而所謂的必要,指的是「是否有將該資料揭露於眾才能達到新聞報導目的」,如果不揭露特定資料仍無礙達成新聞報導的目的,則任何的資料揭露,都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且即令是相關當事人自行公開於FB或其他社群網站之資訊、照片,個資法第19條亦將「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排除在可以合法蒐集的範圍,更遑論是後續的利用行為。
事實上,國內某大媒體業者,即曾經於酒駕新聞中,由於刊登了大幅、清晰的行為人照片,而被法院以「酒駕行為,並未造成他人之損傷,尚無指認之問題,此僅需就原告酒駕之犯罪事實予以報導,或非不得藉由將系爭照片作特殊處理,即可達到前開提醒、警惕之目的,實無將原告五官、髮型、衣著等特徵清晰可辨之系爭照片予以刊登之必要」為由,判決應對當事人為高額賠償。吾人亦應予肯定。
據上分析,各家媒體在作成相關報導時,九把刀及主播都是公眾人物,且為事件的當事人,本身當然較難透過個資法主張權利,不過,主播的男友無論其背景如何,都不適宜過度捲入此一新聞事件的報導當中,亦即,顯然不需要「揭露主播男友姓名、職業、學歷、相片」,也能達成相同的報導目的,最多就是點出該主播「有」男友的事實即為已足,任何關於主播男友個人資料揭露,於個資法上恐怕都有很高的違法疑慮,更遑論部分媒體甚至直接貼出這位倒楣男友的生活照供社會大眾「指認」,絕對是逾越個資法「公共利益」必要的利用範圍。
像本案中個資被不當的利用的情形,正是在這個資訊流動快速而難以控制的社會中,必須透過個資法確保資訊隱私權利的適例,也希望媒體及公眾能以此事件為戒,勿以維護「公共利益」、「善良風俗」之名,而行「窺探隱私」之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