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歐巴馬於今年(2016)5月11日,簽署新版的「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1]),過去美國關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分別由州法及聯邦法規範,民事部分大部分的州參考或採用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 Act),刑事部分則透過1996年的經濟間諜法案(Economic Espionage Act)將營業秘密保護的刑事手段提升至聯邦法層級。然而,各州在將統一營業秘密法州法化時,往往另外加以修改導致欠缺統一性;聯邦法層級的經濟間諜法案則因起訴須經司法部部長、副部長或刑法部門之助理部長批准,企業未能基於主導地位掌控訴訟進度。DTSA兼採前開營業秘密保護的規定,不僅允許特定態樣的營業秘密侵害於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賦予較州法更積極的保護手段,甚至有論者認為是美國聯邦商標法立法以來,美國70年來最重要的聯邦智慧財產權法案。以下即對於美國新版營業秘密法重點摘要介紹:
1. 營業秘密與著作權、商標、專利案件相同,由聯邦巡迴法院審理
DTSA允許營業秘密遭不當取得(misappropriation)所有人於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而此項營業秘密必須用於或預定用於跨州、外國商業使用的產品或服務相關,即使該項秘密於當下仍僅供被害人內部使用亦然,大多數的營業秘密案件應該都有適用的機會。
2. 營業秘密採較寬泛的定義
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DTSA採取了經濟間諜法案的廣泛認定而非統一營業秘密法的列舉方式,即「各種形式與型態的財務、商業、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資訊,包括資料、計劃、編輯,程式裝置、組成、公式、設計、原形、方法、技術、製程、程序、程式或編碼,不論其為有形或無形,亦不論其係如何以物理的、電子的、圖形的、照相的或是文字書寫的方式儲存、編輯或記憶,只要其符合:(A)該等資訊的所有人已採取合理措施,以保護此等資訊的秘密性;以及(B)該等資訊由於並非公知,或非可被公眾輕易探知,因而具有現實上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亦即透過DTSA提起訴訟的侵害標的範圍,有可能比州法更廣泛。
3. 以不當方式取得、揭露為禁止核心
所謂不當取得的定義則與統一營業秘密法相同,包括未經同意取得明知透過不當方法(improper means)獲取的營業秘密、營業秘密的揭露或使用未得所有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包括在揭露或使用營業秘密的時候,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對該營業秘密負有保密或限制的義務、所有人有權訴請行為人維持秘密性和限制使用,或是在工作職位重大改變時,知悉或有理由知悉因意外或錯誤而取得營業秘密。至於不當方法則包括竊取、賄賂、不實陳述、違反或誘導違反保密義務、以電子或其他手段從事間諜活動等,但不包括逆向工程、獨立推導,或收購等其他合法方式。
4. 對於營業秘密擁有者賦予有利的訴訟手段
DTSA給予原告最強大且避免營業秘密遭傳遞至海外或是對公眾洩漏的救濟手段,應是允許原告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可能發生立即而無法彌補的損害),得單方(ex parte)聲請扣押遭不當取得之營業秘密而無須通知對造,目前並沒有任何州法律有類似規定。此外,DTSA亦有類似於窩裡反條款的規定,使揭密者得豁免(immunity)於受到刑事追訴或負擔民事責任,雇主有義務使管理營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的員工知悉此一條款的規定,否則將蒙受其他法律上不利益,且此處的員工,包括以個人身份執業的包商或是外部顧問在內。
隨著營業秘密的重要性日益提昇,加強營業秘密的保護顯然是近年來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大趨勢,企業除了「欣然」接受營業秘密保護愈來愈完整之外,別忘了企業被牽扯到營業秘密案件的機會也大為增加,無論從加強自身營業秘密的保護,以利在可能的訴訟中維護企業權益,在不小心被捲入營業秘密訴訟案件時,如何建立適當的防火牆,導入並實施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均有其必要性。
[1] 條文全文請參: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senate-bill/1890/text, 2016/5/16 vis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