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醫療與技術的合作
筆者曾經有一段時間,負責醫療器材投資評估的工作。有一些學、經歷非常優秀的技術人員,帶著他們研發的成果來找我們,聲稱他們已經解決了醫療上需要克服過的難題。這些創業團隊的成員,不乏Fortune 500大企業的研發人員。他們典型的故事是這樣:
(一) 原來的工作和醫療無關,但是個人對醫療器材非常的關注,所以會在工作之餘研究醫療器材領域的相關消息,甚至研讀醫療的期刊。
(二) 某日,發現自己在半導體、通訊、特用化學、精密加工的技能,可以用來解決某個醫療的難題。
(三) 立即和幾個好朋友、同事討論這個發現,經大家認為可行後,組織一個鬆散的團隊在工作之餘做後續研究。
(四) 研究的成果愈來愈有說服力的時候,大家決定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這時候就必須有人辭去原來條件優沃的工作,展開車庫創業,其他人以少量的資金相挺。
(五) 一群人用最少的資金,加上身邊各式關係,將產品的原型機(prototype)做出來,然後開始找後續資金。
這樣的團隊(以下簡稱「團」)連絡上投資者(以下簡稱「投」)之後,有時候的對話是這樣的:
團:我們的技術可以解決○○○○問題,你看這是原型機,這是使用的方法和使用報告。
投:太好了,請問你們是和那個醫院合作的?
團:醫院?這不必和醫院合作啊!這個原理和使用結果都很清楚嘛!
投:那你們團隊有沒有醫師顧問呢?
團:醫師顧問?這也沒必要啊!醫師們的問題和想法在○○○○期刊裏都有討論。我去過○○○○研討會,連續去了兩年,我已經將醫師們的想法都弄得很清楚了,他們也告訴我,這就是他們要的東西。
投:那好,這個資料給我們,我們幫你找醫師來評估。
這類的案子在向醫師們(以下簡稱「醫」)諮詢時,可能的對話是這樣的:
投:這個案子請您幫忙看一下。
醫:這是那一個公司的產品?
投:這是一個創業團隊做出來的。
醫:他們有沒有人是從○○這類公司出來的(註:○○通常是指該領域的大型醫療器材公司。
投:好像沒有,我再去問問看(其實是沒有,但是為了讓對話延續下去,只好先打個馬虎眼)。
醫:這個使用報告的PI (註:PI是Principal Investigator的縮寫,醫院中臨床試驗的主持人一般稱之為PI。)是那家醫院的?
投:聽說是他們自己做的。
醫(臉色嚴肅):老劉,你也幫幫忙,這樣要我怎麼評估?
投:拜託給個建議嘛,不然我也交不了差。
想辦法引起醫師興趣後,我們會請醫師寫份評估報告,通常報告的結尾會有很多「善意」的建議。這些建議當然都是以「醫療等級」的標準所提出來的。對創業團隊而言,這些建議的執行代表大量的「時間」、「金錢」、「人力」的投入。創業團隊的反應也會很直接,你給團隊這些建議,到底要不要投資呢?團隊沒有人投資,這些建議也執行不了。最後也就不了了之。
除了技術人員之外,資深的醫師在累積了多年的行醫經驗,對於現在醫院中所使用器材的優、缺點有深入的了解。這些醫師中有些對於工程技術也是很有興趣,和他們聊天時,也可以談出很多醫療器材的點子。不過,醫師們通常會將他們的想法和建議告訴器材的生產廠商,少有嘗試將其構想(無論是改良現有器材還是創新的器材)付諸實現的。和醫師們討論為何不動手開發醫療器材,他們的想法大致如下:
(一) 醫療工作本身就太忙,實在沒有心力再投入醫療器材的開發工作。
(二) 如果本身不參與器材的開發工作,只把構想告訴工程師,工程師往往把構想據為己有,醫師什麼都沒得到。
(三) 如果把固定的時間投入醫療器材的開發,將會影響來自醫療執業實質的收入。但是又很少看到醫師因為參與開發醫療器材而得到不錯的回報,因此沒有投入開發工作的誘因。
醫療器材是一個既要「醫療」又要「器材」兩項專業技能的行業,醫師和工程師之間的合作是一個必須的要件。但在台灣,醫師和工程師合作成功的案例不多,這兩者之間要突破的難題是什麼呢?
我們來參考美國的醫療器材公司如何結合「醫療」和「器材」兩股力量,開發出高技術含量的醫療器材。一般美國的醫療器材公司,會有一位Chief Medical Officer,我們將之譯為「醫學長」。醫學長並不一定是提供醫療器材開發構想的醫師,他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做為醫師和工程師以及醫師和管理階層之間的橋樑,協調醫療和其他專業之間的合作。至於提供構想或專利的醫師,可以留在醫療機構工作,為產品日後的臨床實驗、論文發表、行銷活動及使用經驗傳承來貢獻心力。公司另外會成立Advisory Board,我們將之譯為「諮詢委員會」,委員多半是由該器材所涉及的學科相關專家所構成,在器材的研發期間,諮詢委員會可提供外部專家意見,器材研發完成取得上市許可後,諮詢委員會可在行銷推廣上提供相當大的助力。
台灣的醫療器材公司當然可以仿效美國的公司建立這樣的體制,而這樣的體制要能順利運行,重要的是相關當事人間的合約規範。首先,提供構想或專利但不進入公司工作的醫師,一定要有合約來明確醫師與公司間的權利義務,包括酬勞、技術股、研究經費、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有了合約,才能給臨床醫師足夠的保障,他們會有較強的意願貢獻經驗及才智。諮詢委員會的委員也是一樣,除了諮詢費用外,在諮詢討論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委員的保密義務,委員是否能同時為競爭者提供諮詢或其他服務,甚至投資其他類似產品的公司,這些都有賴於合約的規範。
當大家體認到合作不是只用口頭,合作不能只講交情,合作必須是以合約為基礎的共利行為時,台灣的醫療器材公司就能走出專精「器材」但缺「醫療」的窘境,向更高更遠的目標邁進。
醫療器材的研發與創業(一)、(二)、(三)、(四)、(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