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限制契約自由的反思 - 從薪酬上限的管制談起(二)

限制契約自由的反思 - 從薪酬上限的管制談起(二)

2018/10/01
目錄

參、外國關於管制薪酬的法規實例

2001年美國安隆(Enron)弊案生後,大家發現高階經理人報酬結構的不合理性,導致經理人只追求短期股價的表現而忽略真正提升股東價值的長遠投資,造成安隆高階經理人透過不法的利益衝突交易及其他手法,一味的追求短期績效,最終導致安隆集團的破產。為此,以美國為相的國家進行了對公司治理機制的一連串改革,以強化對經營者薪酬的監督;2002年的Sabanes-Oxley Act第304條甚至准許當公司發生重大的財務報表重編時,公司可以向執行長或財務長請求返還紅利及股權等報酬1。  

但是這樣的改革並沒有阻止2008年金融海嘯的發生,檢討這場海嘯的起因,矛頭仍然是指向金融機構因股權分散,公司董事會多由信託機構或基金管理者等股東之代理人組成,而董事會將管理層的薪酬與公司盈利掛鉤,導致管理層追求短期利潤以換取以年度甚至以季度計算的個人紅利,而刻意忽視金融交易的系統風險,導致歐美金融一夕崩潰。為此,公司管理層薪酬就成為後金融海嘯時代,公司治理的重要議題。以下就美國、英國及瑞士在金融海嘯發生後特別針對公司管理層的薪酬議題做出的進一步規範進行介紹。  

一、美國

美國於2010年7月通過「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下稱為「金融改革法」),該法除了對股東代理人進行監督之外,也對於公司管理層的薪酬做出了三點新的規範2,包括

(一) 應提請股東會對經營層的薪酬進行諮商性投票(advisory vote)。

(二) 應提請股東會決定諮商性投票的執行頻率(多少年度投票一次)。

(三) 對於公司的合併交易要提供給股東詳細的「黃金降落傘3」(golden parachute)資料,並且在有含合併議案之委託書中予以揭露。

雖然在該法立法期間,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在國家以數千億美元金援的情況下,仍然領取鉅額薪酬紅利的行為,遭到全國輿論的大加撻伐,但是在美國金融改革法中,並沒有對公司管理層的薪酬做出實際的數字或比例限制。有些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因為公司出了問題而被合併,竟然還可以依與公司間的契約規定領取高額的離職金(即前述「黃金降落傘」),更是讓民眾深惡痛絕,但這也沒有讓美國國會決定以法律禁止或限制黃金降落傘機制,而是規定以加強揭露及通過更複雜的公司治理流程來規範,其目的是要讓公司股東得到更多的資訊,但仍然尊重公司自治以及與管理層間的契約自由。

二、英國

有鑑於金融海嘯的發生被認為與金融機構受到信託機構或基金管理者的控制有關,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4(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在2010年7月制訂管理者守則(Stewardship Code),對受到股東委託代行股東權利的機構投資人行為進行規範,雖然有輿論的壓力,但因管理者守則屬於行業自治的規範而不是法律,不能對於人民的契約自由進行干涉,因此管理者守則中並未對管理層薪酬提出管制要求。直到2013年4月,英國完成企業暨管理改革法(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2013)之立法,該法中關於董事薪酬問題主要包括三個部份:

(一)第79條規定,證券上市公司所訂的董事薪酬政策(Directors’ Remuneration Policy)應該要經過公司股東會通過,且股東會至少每三年要再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

(二)第80條規定,公司不得發給董事薪酬或離職金,除非該薪酬或離職金符合公司的董事薪酬政策或是經過股東會通過。

(三)第81條規定,公司必須將董事薪酬政策及其修改內容張貼於公司網站;如有任何董事領取離職金,該離職董事之姓名、薪酬及離職金之細節及計算方式應張貼於公司網站。

由前述立法內容可知,英國對於董事薪酬的規範採取的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自治為主,但將部份決定權移轉給股東會,並加強公司資訊揭露的義務,以利股東能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自由做成決定。

三、瑞士

瑞士是世界上擁有最活躍的公民投票機制的國家,每年就公眾發起的議題進行多次的公民投票。就公司管理層薪酬的議題,瑞士在2013年3月3日及11月24日各舉行了一次公民投票。茲分述如下。

(一)反對薪酬濫用

2013年3月3日進行的公民投票,提案為「反對薪酬濫用」 (contre les rémunérations abusives)5,得到68%投票民眾同意通過,其主要內容如下:

為了保護經濟、私有財產和股東,並確保公司的永續發展,法律上要求在瑞士上市的公司遵守下列事項:  

1. 每年由股東常會投票決議董事會、管理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的薪酬總額。每年由股東常會逐一選任公司董事會及薪酬委員會的成員和獨立代表的成員。退休基金應為其受益人的利益投票並揭露他們如何投票。股東可以進行電子投票;股東不得使用委託書或存託機構投票。

2. 董事會成員不得收取離職金、任何其他補償或提前支付的補償、任何收購或出售公司的獎金,且不得在集團內其他公司擔任顧問或工作。該公司管理工作,不得委託給法人。

3. 公司章則應規給予董事會成員的年金、貸款及信貸的金額、分紅及參與計劃、外部委任的數目、以及管理層聘用合同期限。

4. 任何違反前述規定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拘禁及不高於六年薪酬的罰金。

(二)為公平而訂定12倍的薪資限制

2013年11月24日進行的公民投票,提案為「為公平而訂定12倍的薪資限制」(1:12 – Pour des salaires équitables),要求限制企業所發給的最高薪資不得超過該企業最低薪資員工的12倍。倡議者的理由是,不應該有任何人一個月賺的錢比別人一年賺的錢還要多,這樣的薪資結構造成社會的不公不義。本件提案可以說是舉世最嚴苛的管理層薪酬管制法律,在全球貧富懸殊日益加劇的形勢下,不少人看好這件公投案可以過關。不過,可能是擔憂薪酬上限將造成人才嚴重外流阻礙經濟發展,甚至造成衰退,該案經過公民投票,遭到超過65%民眾投下反對票6,否決了這件舉世矚目的薪資上限法律提案。


限制契約自由的反思 - 從薪酬上限的管制談起(一)(二)(三)(四) 


  1. 林郁馨,公開發行公司經營者薪酬決定機制之實證分析,中研院法學期刊,14期,頁250 (2014年)。 ↩︎
  2. 金融改革法中關於管理層薪酬制度監督的立法見於該法案第951條,其重點可參見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sec.gov/news/press/2011/2011-25.htm。 ↩︎
  3. 「黃金降落傘」通常係指公司在控制權變動(例如被合併或收購時)非自願性離職的高管人員所得以領取的鉅額離職金,也有公司做為招才或留才的重要契約工具,以降低高管人員就任新職或放棄另行高就的財務風險。 ↩︎
  4. 財務報告委員會是英國一個非政府的獨立性公司治理監督機構,但其董事會主席及副主席係由英國商業創新及技能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任命,對財務報告委員會的組織及功能介紹請參見https://www.frc.org.uk。 ↩︎
  5. 參見http://www.admin.ch/ch/f//pore/vi/vis348t.html ↩︎
  6. 參見http://www.admin.ch/ch/f/pore/va/20131124/det575.html。 ↩︎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