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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4〕62號文對台商的衝擊與省思 (二)

2017/02/22
目錄

貳、國發62號文之定性

要討論國發62號文的法律效力,必須先了解這份文件在法律上的定位。本節將先從文件的發布形式談起,參照立法法對於法規制訂的要件,討論國發62號文的法律定位。

一、文件發布單位及其權限 

國發62號文的發文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標題為「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受文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立法法第65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1項)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第2項)。由於稅收事務原則上應該是由法律來規範的,國發62號文的主題是「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但似乎仍難以視為「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文件發布方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網站1公報公文的分類,國務院發布的文件可以分為「國務院令」、「國務院發文」、「國務院函」、「國務院發電」、「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國務院辦公廳函」及「國務院辦公廳發電」等七大類,但是國發62號文並沒有在這個分類中出現。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的「法規快遞」項目2下,將文件分類為「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條約公約」、「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案例精選」等十大類,其中「法規性文件」項下有「國發」、「國辦發」、「國函」…等不同文號,但國發62號文也沒有在其中出現。 

在國務院的官方網站中,另有「政策 > 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中收錄了這份文件3。總結來說,國發62號文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而是一份「政策」通知。

三、政策的法律地位 

立法法第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第一項)」;「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項)」。「政策」明顯地不在立法法所認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範圍之內。那麼,既然法律上沒有「政策」的定義及地位,我們要如何來看待一份「政策」呢? 

依中華民國教育部網路國語辭典的解釋,「政策」的意義為「泛指某一團體組織為達到設定目標所採取的方法、策略。」從這個理解來看待「政策」的話,無論國發62號文的內容如何,台商只要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命令就好了,無須為一份「政策」而恐慌。 

但如果從百度百科網站來解釋中國大陸的「政策」,其定義為「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政策的實質是階級利益的觀念化、主體化、實踐化反映。」
用這麼嚴肅的角度來看待「政策」,這就非常值得注意了。   

從百度百科「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的定義來看,國發62號文就是一份政策,國務院以其權威地位命令「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於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本省(區、市)和本部門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情況,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四、小結 

綜合上述討論,國發62號文不是法律、不是行政法規,就是一個政策。對於各級政府及機關而言,執行政策是理所當然的。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項政策中所稱「清理」的法律意義是什麼?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之後,政府下一步的行動之什麼?這才是讓台商們惴惴不安的最重要原因。


國發〔2014〕62號文對台商的衝擊與省思 (一)(二)(三)(四)(五) 


  1.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 ↩︎
  2.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 ↩︎
  3.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09/content_929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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