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4〕62號文對台商的衝擊與省思 (五)
伍、後續發展
一、總理的定心丸
在各界的壓力之下,中央政府的態度開始有了轉變,中國政府門戶網站在2014年4月22日貼出總理李克強走訪廈門的報導,標題為
【李克强给台商吃“定心丸”:对台商优惠政策不变】,內容為「22日的部分台資企業負責人座談會上,有台商向李克強表示擔心大陸對台商優惠政策有變。總理當即表態:“我給你們吃一顆‘定心丸’!”他說,對台商優惠政策不會改變,已制定的一些政策、已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我們說到做到!」1
從政策調整的觀點來看,朝令夕改都不是新鮮事了,更何況是政策發佈四個多月之後,再做政策上的修改,也無不可。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就會出現幾個有趣的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還需要總理再給定心丸嗎?」第二個問題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在吃了定心丸後
“繼續有效,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
二、國發〔2015〕25號文
2015年5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發〔2015〕25號《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其內容如下:
現就《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中涉及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二、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三、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區、各部門今後制定出臺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準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後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挂鉤。
五、《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
國發〔2015〕25號文明顯就是李克強總理所提「定心丸」承諾的落實。中國有個現象,就是「一放就亂,一收就死」。過去為了追逐經濟成長,中央放任地方政府違法越權,造成各地方政府間的惡性競爭的亂象;國發62號文的目的是要撥亂反正,只不過是要求地方政府守法,結果就是把投資方嚇死。中央又不能把經濟搞死,最後只好再修改政策,一場鬧劇,以「(國發〔2014〕62號)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來結尾。
陸、結論
從國發〔2014〕62號到國發〔2015〕25號文,大家看到了一場從「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優惠政策堅決予以取消」到「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的鬧劇。從制度來看,無論是稅收、財政、國有土地出讓等事務,依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都必須制定法律來規範。而這整個事件中最有趣的地方是,法律怎麼規定並不重要,也沒有引起討論。因為從中央到地方都非常清楚,各級地方政府所制訂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以及和投資方簽訂的協議、合同,有許多是違法越權的。但是違法越權並不要緊,只要中央政府不整頓清理,地方政府可以繼續享受扭曲的資源投入所帶來的繁榮。
我們從這個事件得到的結論是,法律規定可供參考,但是否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來執行,則要看「政策」的方向,只要抓對了政策方向,即使是違法也是沒有關係的,因為不會有人去執法。從「以言代法」的實踐來看,其實法律的規定是什麼,優惠政策和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是否違法越權,實在是不重要,重要的是,中央領導人說了什麼!這個只問政策不看法律的現象,並不會在法治國家出現,中國共產黨在1978年第十一屆三中全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宣示,不知何時才會有實現的一天。
國發〔2014〕62號文對台商的衝擊與省思 (一)、(二)、(三)、(四)、(五)
- 參見http://www.gov.cn/guowuyuan/2015-04/22/content_285157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