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28期
網路廣告將有更多更細緻的規範
從上述大致了解中國大陸新修訂廣告法之規定後,各位讀者往後在從事商品、服務的廣告時,應先了解自己所販賣的商品是否落入廣告法的禁止廣告規範,廣告內容是否有任何不真實,或是對於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有所影響的廣告,如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之類的問題。
另外,值得一提,原定在9月1日與新版廣告法一同施行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後,為確保法規的完整,未於9月1日與新版廣告法一起施行,然而可預料未來通過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於網路行銷廣告的內容、方式管控上,會有更多更細緻的要求與規範,例如從先前公開徵詢意見的徵求意見稿內容可以窺見一二,如要求廣告主在委託他人製作網路廣告時,提供廣告內容的相關證明,以確保廣告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如果廣告中出現「全國第一」的字眼,就要有相關數據資料佐證;又如規定廣告主對於消費者有實質影響的廣告內容為修改時,應以書面或其他可確認的方式通知網路廣告經營者和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這種較為細節性之規範。未來要在中國大陸從事網路行銷的業者們,除了注意廣告法的規定之外,應一併留心「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避免動輒受罰。
跨國廣告如何防止觸法?–以國際案例為借鑑
網際網路的行銷無國界,如廣告在美國是合法,但是不符合大陸新修訂的廣告法,會不會被大陸官方處罰呢?這個問題應該是很多跨國網路廣告廠商的疑慮。其實在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下,各種商業活動都擴散到網路上進行,的確也增加了跨國管轄問題的難度,而這樣的問題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準則,而必須要在各當事國間協商解決,例如預計在2015年10月登場的台美數位經濟論壇,網路司法管轄就是可能的議題之一。
雖然網路司法管轄仍是一個待解決事項而沒有SOP,然而還是可以透過案例向讀者提供一些大方向作為參考。國際上曾出現一個案例,法國禁止納粹物品的散布,Yahoo!法國子公司遵守法國法律,在法國所設網站並無散佈納粹物品,但是在美國的Yahoo!總公司,本於言論自由,並未禁止與納粹物品有關的內容。在這個案例中,法國巴黎法院認為法國網路使用者仍然可以到美國Yahoo!總公司網站進行競標,因此作成美國Yahoo!網站須屏蔽(blocking)法國地區進入的決定,本案在美國地方法院認為法國僅得對其境內言論加以規範,並不能管轄至美國,然而案經上訴後,上訴法院以美國法院無管轄權為由駁回Yahoo!的請求。
在前述案例中可以發現網路管轄的問題其實還未有一致的看法,而網路又是無國界,對網路行銷業者而言,不論是子公司或是總公司方,若能對其用戶為特定內容的區辨,應該儘量遵守行銷地之法規。因此建議網路服務業者,在選定行銷所針對的對象後,不論是總公司抑或子公司等皆應注意行銷地的法律規範,並考量行銷商品特性,例如回教國家忌食豬肉,在一開始進行網路行銷廣告時,就應該屏蔽回教國家,使該地區的人民不會接觸到相關資訊,避免紛爭。
最後,回到本文開始所提到大陸新修的廣告法規範,若是行銷目標市場在中國大陸,且在大陸地區有設置分公司、子公司等營業活動或資產者,在處理網路行銷廣告時,即應將中國大陸的廣告法徹底了解一番,遵守相關規範,以防觸法,才會是成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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