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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圖庫授權就能放心嗎?!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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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或是照片是今日尋求視覺感官刺激的必要元素之一,對於網路行銷業者而言,在從事網路行銷時,圖片或照片的使用是行銷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正所謂「有圖有真相」。基本上在網路行銷時最好使用自己創作的圖片,並且在創作時,應該盡量與他人的作品不同,否則仍有發生疑似抄襲的可能(現下圖片搜尋功能非常方便,稍稍查詢就有可能查到相似或是「參考」的圖片)。然而,凡事都要使用自己創作並不容易,在處處有利用圖片的需求下,匯集大量圖片的「圖庫」就此應運而生,其商業交易型態是讓有利用圖片需要的人,能夠從圖庫中找到適合的圖片,向圖庫取得授權後使用,除使圖片的利用更加便利外,更滿足著作權法上的要求。

取得授權就萬無一失?!

向圖庫取得圖片的授權固然是一種簡便的利用方式,也符合很多網路行銷業者的需求。大部分的網路行銷業者也因此會產生一定的確信,經過授權的圖片自然能夠使用,而不會有侵權之疑慮。不過這種想法必須要有些修正,我們可以從實際發生的事件區分為兩種情形來看:

一、取得授權,利用方式亦未踰越授權範圍,但是因為一般消費大眾不知道已獲得授權,而誤認網路行銷業者抄襲他人作品,這個情形最佳範例就是前陣子遭踢爆抄襲的麥當勞台灣官網。麥當勞在2014年夏天推出了一張海灘照,有網友覺得眼熟,查詢後發現與德國攝影師Jan von Holleben的攝影作品非常相似,並熱心地寫信告訴該名攝影師,而後該名攝影師在其社群網站Facebook上留下一段調侃的話,表示台灣麥當勞喜歡他的作品,但是不喜歡他作品中的人物,此事件可被台灣媒體報導了一番。麥當勞台灣官網表示他們的圖片是向全球最大的圖片供應商蓋帝圖像(Getty Images)取得合法授權,包括修改之權利,是因為消費者不知情而造成的誤會,這還算是比較好的結果,只是網路行銷業者需要花一點時間向一般消費大眾解釋,而結果也可能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二、向圖庫取得授權,但是圖庫本身沒有取得原著作人的同意,此時利用圖片還是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權。例如2010年海地大地震時,一名自由投稿攝影記者Daniel Morel將其拍攝的海地大地震照片上傳到推特(Twitter),但是被其他人重製並貼到自己的推特上,其後法新社(Agence France-Presse)向重製Daniel Morel圖片的人取得圖片,並再將圖片交予蓋帝圖像,而蓋帝圖像再將那些圖片授權如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美國廣播公司(Abc, Inc.)等媒體業者。法新社以及蓋帝圖像因此被判賠120萬美元。而除了法新社與蓋帝圖像外,向蓋帝圖像取得圖片授權的其他媒體公司私下以未知的金額和Daniel Morel取得和解。

在看完前面兩個例子後,還會覺得向圖庫取得授權,就不會造成著作權的侵害嗎?舉出這兩個例子是希望能給予各位讀者一些小警示,向圖庫取得授權固然是尊重著作權又可以獲得利用機會的好方式,但是可別輕忽「授權」仍是有一些值得我們再多加留意的細節處。

適當地標示能夠避免誤會

比如在麥當勞的案例,是因為授權關係並沒有一個「公示」的外觀,也就是說,別人並不知道你有沒有獲得授權,對於一般消費大眾而言,看到相同或類似的圖片使用,只會直覺地認為是「抄襲」,而產生不良的觀感。如果要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或許可以在圖片或是網頁的一角適當地標示清楚,例如「本圖片來源為某某圖庫」、「本圖片經某某圖庫授權使用」等等,至少讓一般消費者在看到的當下,不會驟認是「抄襲」,可以減少很多網路行銷業者在從事網路行銷時,被一般消費大眾貼上抄襲標籤的可能,也比事後得再花費一般唇舌跟一般消費大眾「消毒」來得要好。

注意授權契約的責任條款

至於要怎麼防免圖庫本身沒有權利而進行授權,或者換一種說法,要怎麼確認圖庫有權利呢?當然,最好的方式當然是在向圖庫取得授權時,請其提供其為有權授權之證明文件,但是一般而言,不論是圖庫或是利用人都不太會作這種約定,對於圖庫而言,或許覺得相對繁雜,所管理的圖片有成千上萬張,每張圖片縱使個別有授權依據,如果每一次進行授權就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實在也太費事;而對於利用人而言,大部分與圖庫的授權契約都是制式合約,如果要個別約定,還要圖庫方願意,不然就是「你要用這張圖就簽約,不簽就不要用」,基本上利用人談判能力是比較弱的,所以要約定圖庫提供有權授權的證明文件,雖然是最安全保險的方式,但也是最不可能達成的方式。

另一種比較可行的方式,是以契約進行約定,約定圖庫方要保證其為有權授權,而如果有相關因授權而生之爭議,圖庫方願意負擔相關責任,這種方式是目前在授權契約中常見的約定方式,保障利用人,避免花錢買授權卻沒真的得到授權。因此在制式的合約中,利用人在簽署授權契約時,應該特別注意一些條款,例如保證條款、責任限制條款、損害賠償條款等等,仔細地確認圖庫方有無擔保其所授權之圖片不會被第三人為主張,以及如果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圖庫方會負哪些相關責任,以前面所提蓋帝圖像的授權合約為例,在其網路上所發布的合約就有相關的規定,各位讀者如果有興趣可以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gettyimages.com/Corporate/LicenseAgreements.aspx。

會特別提醒這點的原因是,有時候利用人興高采烈地以為自己已經獲得授權,但是卻未注意到授權契約中其實已經限制了被授權者的使用方法、圖庫方有條件地保證其所提供之圖片不受任何人之權利主張、以及不負任何因此所生損害之責任,即所謂的免責條款,這種情形下即使獲得授權而利用圖片,之後發生第三人求償時,如果符合免責條款,圖庫也不必負責,利用人必須自己獨立面對。以前面提到的麥當勞改作Jan von Holleben的攝影作品為例,其實大部份圖庫在網路上提供的制式授權契約並不許可利用人改作,麥當勞說他們有改作的權利,極可能是因為與圖庫另行協議量身訂作的授權契約,讀者千萬不要因為麥當勞改作之後沒有被作者提告,就認為圖庫授權使用的圖片都可以改作。由於一般業者在向圖庫請求授權時都是使用圖庫方準備好的制式授權契約,而仔細去看這類契約的條款,圖庫對於利用人的改作是不負責任的。因此,建議業者要提高警覺,一定要注意授權契約的擔保條款(圖庫負責任)或是免責條款(圖庫不負責任),這兩種不同的約定,可是天差地別!希望本篇文章能給予讀者多點提醒,能夠在圖片的運用使網頁更加豐富之餘,又不會發生其他權利上的煩擾。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週刊第4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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