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一則新聞,兩家荷蘭公司為了「起士的風味」對簿公堂。Levola Hengelo BV公司有一個名為「Heksenkaas」的起司產品,後來發現市場上有一家公司Smilde Foods BV銷售名為「Witte Wievenkaas」的產品,其風味與「Heksenkaas」相同,Levola公司認為Smilde公司的產品侵害了「Heksenkaas」風味的「著作權」,主張該風味是受著作權保護「著作」,「Witte Wievenkaas」是「Heksenkaas」的重製物,一狀告上了法院,請求荷蘭法禁止生產及銷售該產品。
「起士的風味」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呢?
法院認為食物的風味是否能夠受著作權法保護,首先必須先釐清該風味是不是著作權法規範的「著作」。依據規範,「著作」的要件有二,必須為原始之智慧創作及必須是該原始智慧創作的「表達」。因此,著作必須是一種透過表達方式,而使其能夠以足夠的精確度及客觀性識別。在起士的風味中,難以找到這種精確度與客觀性,且起士的風味是透過味覺與經驗而感受,每個人的感受都有不同,目前也找不到科學上的方法可以將創造風味的精確度與客觀性識別。最後法院認為風味非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回歸到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著作必須是「文藝性」的創作,必須具有原始性、創作性,以及必須是人類精神作用之成果。而「起士的風味」基本上難以認定為「文藝性」的創作,以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的要件來看,似乎也無法通過「著作」的檢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起士風味」不能受到保護嗎?
雖然「起士的風味」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並非意味「起士的風味」無法受到其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例如,從起士風味的特殊性來思考,造成這種獨特起士風味的成因為何,是不是有添加特殊的食材、香料,讓起士風味迴異於一般的起士,如果是的話,當外界無法確知添加的食材、香料,或者是無法分析出黃金的比例,就無法做出一模一樣,或者是類似的風味,此時食材、香料(或者是比例)就可以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亦即將食材或香料、比例當作「秘密」,不讓任何外界的人知悉,以維持獨特起士風味的獨特價值。
又例如,起士風味的特殊性並非源於添加特殊食材或香料,而是源自於其獨特的製程,而此種製程並非外界能夠得知且在無法得知的情形下,是無法做出與該起士風味一致的味道,此時還是能以營業秘密的方法加以保護;或者,這種製程是一種非常創新的方式,是前所未見的方式,製程也有以專利權加以保護的可能性,即申請方法專利。申請專利與營業秘密保護基本上是無法並存,因為前者必須公開,公開後在專利保護期間內受到保護;後者則是必須維持秘密性,不能公開,而且如果能夠持續保密,則保護期限沒有屆滿的一天,可以受到永久性的保護。要以何種方式保護,實際上還是得視受保護的客體與策略而定。
綜合上述,在提到起士風味時,「風味」本身雖然無法直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甚至是其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但在「風味」的成因上,則有受到保護的可能,例如將影響風味的關鍵作為營業秘密加以保護,抑或者符合專利要件,申請方法專利,透過方法專利,排除他人以同樣方法製作起士。誰說「起士風味」不能受到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