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因作家賴香吟交由印刻文學發行的《翻譯者》一書,遭聯合文學發函警告侵害其權利(出版的專屬授權)全面下架、回收,引發諸多討論,甚至有長期與聯合文學合作的知名作家在FB上聲明要與聯合文學解約。我們可以先從網路上找得到的資料,看看發生什麼事。
一、《翻譯者》所收錄的小說,到底權利是誰的?
首先,從幼獅文藝對賴香吟有關《翻譯者》一書的專訪,「《翻譯者》以同一個命題完整串接成書,輯錄了原來散逸在《散步到他方》(1997)、《霧中風景》(1998)、《島》(2000)三本書裡的部分舊作與近年新作,重新編輯與修訂。[1]」可以觀察到《翻譯者》一書所收錄的短篇小說,有部分是曾經收錄於《散步到他方》(1997)、《霧中風景》(1998)、《島》(2000)等三本書中,至少作者應該是有跟聯合文學簽署《散布到他方》與《島》這二本書的出版合約(通常這類紙本書籍的出版合約都是專屬授權,會禁止作者另外自行或授權他人出版)。
接下來我們來看印刻文學FB的道歉啟事內容,「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出版「翻譯者」一書,其內容收錄賴香吟女士所創作之「翻譯者」中篇小說以及「島」、「熱蘭遮」與「喧嘩一九九四」(原來的名稱為『喧嘩與酩酊』)等三篇短篇小說。前述中篇小說及短篇小說之出版權與發行權應屬於聯合文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有限公司之前述行為已構成聯合文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前述創作之著作財產權中之出版權與發行權之侵害。」其中,《翻譯者》並沒有在先前聯合文學出版的書籍中收錄,為何出版的權利會屬於聯合文學呢?
依據中央社對於這次事件的報導[2],《翻譯者》同名中篇小說1995年獲聯合文學新人獎。再搭配該則報導中所提及「作家宇文正今天在臉書寫說,2000年的時代,很多出版社的合約已經不是終身契約了。她進一步指出,1987年創立的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制定擁有得獎者作品終身版權的辦法有其背景。…」我們大概可以知道,《翻譯者》這篇中篇小說的出版授權,應該是源自於該篇小說獲得聯合文學新人獎,而依據目前網路上找得到2009年聯合文學新人獎的徵文辦法[3],「入選作品,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單位聯合文學所有,主辦單位有權發表或轉載,不另支稿費。個人單行本,另訂版稅。」《翻譯者》的所謂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單位聯合文學所有,應該就是新聞爭議中提到的「終身版權」,不過,著作財產權還是屬於作者,這部分要先釐清。
二、新聞與網路社群混雜不同的情形討論往往無法真正聚焦問題關鍵事實
回到法律層面,這個新聞爭議案件,其實應該要分成二個區塊來處理,第一個區塊是作者曾經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書中收錄的短篇小說,在出版合約仍然有效的期間,是否可以再授權他人收錄在其他書籍中?第二個區塊則是徵文活動的得獎者,是否因為徵文活動的辦法規定,而將出版權同意移轉予主辦單位?而在主辦單位擁有出版權的情形,作者能怎麼辦?
(一)作家應尊重出版契約,新書收錄舊作,即令經過改寫,應該要取得原出版社同意
第一個區塊的問題比較單純,出版社從事紙本書籍的出版,通常需要先支出一定的成本(編輯、印刷、倉儲等),所以,要求要取得專屬授權,作者不得再自行或授權他人出版相同或類似內容的作者,這是絕大多數出版社與作者都有的共識。在「島」、「熱蘭遮」與「喧嘩一九九四」這三篇短篇小說曾經由聯合文學出版,而仍在出版合約有效期間內時,作者無論如何都應該要遵守契約的約定,人情世故也是如此。當然,我們可以討論為什麼已經出版近20年的書,出版契約還是有效的。通常出版契約的期間可能是出版後5到10年(視出版社的經營實務而定),但不要忘了,許多的出版合約可能在期間的約定裡,有加上「自動續約」條款,也就是說,如果在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定期間(如三個月),任一方未以書面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契約期間會自動展延一定年限(視原出版契約的期間或另外的約定),甚至加上「其後亦同」的用語,讓契約的期間可以一延再延。這是出版社節省契約重複簽署行政流程常見的作法,但並不會因此就讓出版的授權變成所謂的「終身版權」,因為隨時可以發函表達期間屆滿即不再合作,甚至若是出版社有違反其出版義務,或是依民法有關出版契約的規定,作者也有機會提前終止。
(二)參加徵文活動得獎作品,主辦單位取得出版權或對作者不利,但未達顯失公平程度
第二個區塊的問題就比較複雜,第一個牽扯到的是徵文辦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可以使聯合文學取得得獎作者的出版權?聯合文學新人獎長篇小說的獎金是20萬,若是由現在民法第247條之1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規範來觀察,以高額的獎金換取後續出版的權利,並不構成「顯失公平」,在作者是依據該徵文辦法參與徵文活動時,應該還是要承認其效力;第二個則是出版權屬於聯合文學所有,到底聯合文學擁有什麼權利?由於著作權法並沒有「出版權」這樣的用語,因此,原則上我們會回到民法有關出版契約的規定來處理。
第515條規定,「Ⅰ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Ⅱ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第515-1條規定,「Ⅰ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Ⅱ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第518條規定,「Ⅰ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Ⅱ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由上述民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其實,《翻譯者》這篇中篇小說的出版權,即使是因為徵文辦法而可由聯合文學「永遠出版」,作者仍然可以依第518條第2項規定,先通知聯合文學限期出版,若未於期限內出版,則屬於怠為出版,則可再聲請法院令其於一定期限內出版,若聯合文學逾期不出版,則會喪失其出版權。當然,這樣的程序對於沒有法律背景的作者而言,大概很難期待作者可以「自力救濟」設法取得其應有的權利,而最終可能因為聯合文學遲遲未出版其得獎作品,而埋下日後爭議的伏筆。
三、結語—著作授權交易有其專業性,善用「換位思考」降低法律風險
整體來說,這個出版爭議的案件,可能源自於作者與聯合文學間的信任關係不在,雙方間缺乏事前的溝通,而印刻文學作為《翻譯者》一書的出版社,未能事前釐清並協助作者處理好書籍內容相關權利授權的議題,也有失其專業,再加上聯合文學較強硬依法主張權利,最終造成台灣文學界的軒然大波。過去作者與出版社之間,因為出版的型態非常單一,即令作者不仔細檢視出版契約的內容,只要有大致的共識,通常不會出什麼問題,甚至作者與出版社之間實際的往來,可能也未必依出版契約執行,雙方口頭溝通一下,往往一合作就是幾十年。然而,當整體出版的大環境不佳,作者與出版社之間難免會因為所處位置不同而由認知不同、誤會到爭執,沒有辦法單純依賴「信任」解決。在彼此不信任的情形,法律、契約就跳出來成為主角。
但出版社、作者真的對法律非常了解嗎?其實,即令是出版社,也常常弄不清楚相關的權利義務,需要依賴外部的律師協助,只是通常都是在發生爭議時,才覺得需要律師,往往也因此錯失了事前預防糾紛發生的機會。但當然也不是沒有律師就不能做生意,以本件著作權爭議為例,除了事前找專業人士協助之外,在做任何決策的當下,「換位思考」是一個蠻好的方式,能降低相當多的法律風險。作者能夠換位到出版社的角度,或許一開始處理上就會爭取主動溝通,出版社能換位到作者的角度,或許不會選擇這麼直接的手段。這都是事後諸葛,每一個爭議的背後,總是藏著不為人知的苦處,只有當事人能懂。法律能扮演的角色是讓雙方知道可能的底線,但如何在底線之上生活,就不是靠法律,只能靠人生的智慧了。
[1] http://www.youth.com.tw/db/literature/literature-20170925160138-7.pdf, 2017/10/6 visited.
[2] 中央社,2017年10月2日,賴香吟新書涉侵權 作家多不以為然,http://www.cna.com.tw/news/acul/201710020328-1.aspx, 2017/10/6, visited.
[3] http://unitas.udngroup.com.tw/activity/2009novelist/2009novalist.html, 2017/10/6 vis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