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分享 > 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六)

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六)

2017/12/17

三、商品化須參考市場既定的遊戲規則

(一)提供符合授權交易對象買家需求規格的作品

影劇作品,尤其是現場演出錄製後的視聽著作,因為本身是針對現場演出的效果進行創作與表演,如果要透過其他媒體推廣,在影劇作品製作的過程中,並不是只要把內容做好即可,而需要同時考量到目標市場可以接受的規格、條件等。亦即,現場表演性質的影劇產品,其商品化須事先規劃,並不是將現場表演錄製下來之後,即可成功對外發行或授權交易。

舉例來說,過去電視劇通常剪輯為1集45分鐘左右的長度,甚至在剪輯時也會安排一些適當的「破口」,讓電視媒體業者插播廣告使用。現場表演通常可能是劃分成幾個場景變化,而轉換之間是以落幕的方式處理,但每一幕時間較長,若是要在商業電視媒體播出,就必須在後製剪輯時考量電視媒體使用的需求,不符合電視媒體採購慣習的產品,比較難向電視媒體進行授權交易。然而,並不是只依賴後製的剪輯工作,題材、劇情設計時也需要適當考量電視媒體業者廣告的需求,才能達到吸引觀眾,不致被廣告中斷影響收視的效果。 

隨著收視習慣的改變,傳統電視媒體固然仍為家庭收視的主流,但透過手持式裝置觀賞影劇節目成為年青一代的主要媒體消費形式時,以傳統將人綁在電視機前的影劇節目製作的思考,可能就要配合觀眾收視習慣的不同而進行調整。目前有許多的戲劇拍攝時,已經預設會銷售予不同的平台或國家,所以,可能配合在製作時即預留後續剪輯不同版本的空間,可能會剪輯成網路劇(20~30分鐘)、電視劇(45分鐘),甚至會有國際版,也有許多的網路劇直接選擇以小眾題材作為拍攝主題,以因應網路這個可以兼顧「大眾」與「小眾」需求的平台,這也都是展演團體希望自己的作品可以從現場走向多元媒體時,可以學習、努力的方向。

(二)影視版權採購通常可允許音樂公開利用授權自行取得

早期授權管理著重「現場」表演的授權取得,影劇表演即令錄製下來之後技術規格符合媒體通路需求,但可能錄製本身即未取得授權,更不用談後續有關透過其他媒體通路進行播映所需的授權,前述說明中也有提到,音樂相關的授權因市場已相當成熟,所以,權利細分化、分散化將造成影劇製作單位在取得授權時的困擾。若是不確定後續是否要將影劇作品授權各媒體通路播放,卻又要提前向音樂著作的權利人或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顯然將成為影劇作品商品化的阻礙。

幸而一般影視版權採購,音樂相關著作較容易爭取後續公開利用排除在授權範圍外(不過,僅限於公開利用,有關錄製的授權,還是要求製作單位取得),亦即,在影視版權交易的過程中,製作單位雖然需要擔保其有完整權利授權予各媒體通路播出,但實務上因為許多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是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管理,各媒體通路通常也會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概括授權,就會比較容易接受音樂後續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由被授權人自行處理授權事宜。但相對的,影劇製作單位還是要把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機制做好,因為被授權人可能會要求要有音樂的使用清單,讓被授權人可以知道有哪些著作是用在影劇作品中,而需要進行授權處理。

不過,對於強勢的媒體通路而言,當然還是希望影劇製作單位可以把所有授權問題都處理好,因為確實並不是所有的音樂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都有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也不是每一家媒體業者都有向所有的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概括授權。所以,有些影劇製作單位在洽談詞、曲授權時,還會在合約中要求詞曲創作者若有加入集體管理團體,應該要告知製作單位,以利製作單位製作音樂清單予被授權人,並且事後協助被授權人確認在各該區域或其公開利用的方式,是否需向詞曲創作者或是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支付權利金。

(三)從創作到市場-製作初期即可考量跨媒體行銷的合作

許多影劇作品在製作過程即開始接洽可能的被授權人,在影劇作品正式向市場推出之前,為了達到各階段較佳的行銷成果,即可能在相關授權合約中即進行各項演出、播出或其他行銷安排,以期達到各階段影劇演出或播出時,都能吸引更多的觀眾觀賞。過去因傳統電視媒體性質上屬於大眾媒體,又幾乎僅依賴廣告獲取營收,收視率成為最重要的指標,不是那麼適合以現場展演為主的創作,故展演團隊經常是考量到不要讓展演錄製成果授權其他媒體影響到現場展演的售票。因此,各種CD、DVD等產品,總是要到展演團隊已經不再做現場表演後,方向市場推出該等產品。但這除了考量現場購買的觀眾需要一些「驚喜」,不要太早「劇透」,恐怕也是因為實體的CD、DVD等產品,一旦推出市場,就容易有盜版流通的困擾。相信近10餘年來數位與網路科技處處盜版的惡劣環境,更加深影劇製作單位在該劇目預定現場巡演結束之前,不願意將現場表演的錄製成果對外授權利用。

然而,如何吸引觀眾購票觀賞現場的表演,仍然是展演團隊一項很艱鉅的任務。身處於資訊洪流的現代社會,幾乎所有的產業都在爭取人們有限的時間、眼球,如果只針對本來即會購票進場的觀眾傳達演出的成果,是無法將現場演出的魅力傳遞給更多人,因此,授權其他媒體通路播出,在上架至諸多數位媒體通路已無過去傳統電視媒體的「高門檻」之後,如何與其他獲得授權的媒體通路共同行銷影劇作品,會需要一開始就進行包括行銷的排程、播出的排程、主創人員行銷宣傳的協助等,都需要事前以契約安排。電影產業在這個領域的整合規劃,相較於電視劇或現場的展演成熟許多,是我們可以學習的好對象。

過去電影與各媒體的合作關係,除了一般廣告的投放之外,主要是透過電影上映、出租、播放時間差,獲取最多的利潤與觀眾的關注,例如:電影在院線上映之前,是由電影製作公司及各區域的經銷或代理商主導行銷,在首輪院線上映完畢後,則發行DVD供影視出租店出租使用,搭著電影的熱潮取得好的出租成績,其後再發行家用版DVD,舖貨到各視聽產品零售店、大賣場,再爭取一波的行銷,最後則是透過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播放。然而,這樣透過時間差的映演安排,同樣也在數位匯流的年代受到極大的衝擊。許多電視劇早已與網路影音平台同步播映,目前也已經出現Netflix投資拍攝的電影《無境之獸(Beasts of No Nation)》由電影院和Netflix同步上映的例子1,未來透過不同區域、不同媒體播映時間差獲取分眾最大利益的模式,可能會逐漸崩解,取而代之的可能會是全媒體通路的同步播映。無論何種模式,展演團體必須要在一開始規劃時,即因應市場可能的需求,做出適當的授權規劃。


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   


  1. 請參,鉅亨網,黃欣,Netflix點燃串流與院線戰火 首部電影戲院+網路同步上映,https://tw.money.yahoo.com/netflix%E9%BB%9E%E7%87%83%E4%B8%B2%E6%B5%81%E8%88%87%E9%99%A2%E7%B7%9A%E6%88%B0%E7%81%AB-%E9%A6%96%E9%83%A8%E9%9B%BB%E5%BD%B1%E6%88%B2%E9%99%A2-%E7%B6%B2%E8%B7%AF%E5%90%8C%E6%AD%A5%E4%B8%8A%E6%98%A0-095621091.html,
    2017/11/30 visited. 林芳宇,Netflix執行長哈斯汀:未來電影「無可避免」必須在串流平台與戲院同步上映,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738/netflix_hastings_code_conference,
    2017/11/30 visited. ↩︎
請輸入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