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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授權到底「授」了什麼「權」?

2021/04/11

◎賴文智律師
博客來購書連結:《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IP授權合約

授權(License, Grant a license)從學理上大概有二種不同的論述方式,一種是由權利人授予被授權人一個積極的利用權,被授權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利用,例如: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另一種則是權利人同意不會行使其法律上保護的排他權,排除被授權人經許可的利用行為。例如: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因為專利權採取的是「排他權」的立法方式,解釋上專利的「授權」就會比較傾向於是專利權人不行使「排他權」的方式來描述。但這樣學理上的差異,其實對於一般產業人士影響不大,主要授權的運作還是依賴「合約」,只有少數訴訟時才會涉及到法律解釋的問題。

IP授權的核心通常是智慧財產權,例如上圖1-1 lativ取得Disney的授權,是以米奇、唐老鴨的圖像為主,可能米奇(MICKEY)這個角色名稱或特定的角色圖案也有註冊商標,在IP授權合約書中,權利人所授予的權利,主要就是「著作財產權」與「商標權」這二種智慧財產權。絕大多數以動漫角色為主的「IP」經營,都是以「著作財產權」與「商標權」為核心。當然,也不排除在比較特殊的個案中,可能會涉及專利權或營業秘密。例如:公仔的特殊結構、發展中的故事情節等。有時IP或品牌會與個人或機構連結在一起,例如:周杰倫、國立故宮博物院,這時候姓名(名稱)、肖像等的使用也會一併約定在IP授權合約中。

事實上,台灣的司法實務也逐漸重視到人格權可能具有經濟價值的問題,認為如果姓名、肖像特人格特徵已在商業上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應該要承諾其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以被繼承而得由繼承人排除他人未經同意的利用。「按傳統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之尊嚴及價值的「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該精神利益不能以金錢計算,不具財產權之性質,固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得讓與及繼承。然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企業競爭激烈,常見利用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於商業活動,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該人格特徵已非單純享有精神利益,實際上亦有其「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又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故人格特徵主體死亡後,其人格特徵倘有產生一定之經濟利益,該人格特徵使用之權利尚非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而無任由第三人無端使用以獲取私利之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

因此,與其問IP授權到底「授」了什麼「權」?不如問想進行IP經營的人,有什麼「權」好「授」?IP授權時所需要對外授權的權利,其實就是IP的經營者用以保障IP不會受到「未經許可」的利用(侵害)的基礎,所以,沒有「權利」,就沒有IP經營可言。進入IP授權合約領域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該IP當時受到什麼樣的法律保護,才能知道合約條款要如何安排。

舉例來說,李小龍在西方及華人世界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他的名字可說某程度在20世紀是武打電影甚至是中國武術的象徵。但在李小龍意外過世之後,其後人應該如何維持李小龍這個從明星衍生出來重要的無形資產呢?只依賴姓名權的保護顯然不足夠,因為在許多國家是不承認已過世的人可以由繼承人繼續行使姓名權。當有人希望可以使用Bruce Lee(李小龍)這個無形資產時(像是開餐廳、武館、拍攝電影等),利用人也會希望能夠在「付費」之後,獲得一個較有法律保障的地位,這時候透過註冊商標就成為李小龍後人的重要保護方式。當Bruce Lee註冊商標之後,相關的授權合約條款的安排,主要就會圍繞著商標來安排,像是:被授權方必須遵守商標使用規範、不得註冊Bruce Lee相關商標或網域名稱、使用時須標示商標授權文句等,當Bruce Lee要踏出海外時,當然也需要考慮到海外當地商標註冊保護的問題。

無論是作為海外的李小龍迷,想要打造一間充滿Bruce Lee意象的餐廳,只貼幾張海報不足以彰顯餐廳的特色,想要使用Bruce Lee作為餐廳名稱;電影或電視據拍攝李小龍的一生,想要使用Bruce Lee作為片名或行銷使用等,當李小龍的後人在上述商品或服務的領域註冊取得商標之後,因為他人比較難避得開商標權,IP授權的機會就來了。

筆者在處理IP授權合約時,第一個重點也是關注到底權利人方擁有哪些權利,有時候只是初步進行商標的檢索,居然發現相關商標權是握在不同權利人手上,連IP授權的一方或其代理商都沒有發現。這時候當然需要進一步去確認背後的法律關係,否則,很可能即使簽約拿了授權,還是會遭到真正的權利人主張權利;著作權的話因為沒有登記制度,可能比較難以確認真正的權利歸屬,但筆者除了連到相關權利人或代理商的網站看看之外,個人習慣在網路上找找看是否有該著作相關的其他出版品、授權商品等,甚至會把授權方提供的圖檔透過Google圖片檢索,看看是不是有其他人也是向相同的權利來源取得授權,大家也可以試試看,通常具有價值的IP,很少是完全找不到網路資料,有權進行相關IP授權的人,也應該很容易可以透過網路確認。弄清楚IP授權交易中所涉及的相關權利,當然是成功的IP授權合約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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