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to Protect Your Interior Design by Copyright? – The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摘要
室內設計圖的「實施」非屬於對於室內設計圖此一圖形著作的侵害,是國內司法實務及著作權專責機關向來的「共識」。然而,在室內設計師只要觀察他人室內設計,不需「重製」室內設計圖,即可幾乎相同地「再現」他人的室內設計的情形下,室內設計是否有其他可行的管道可以主張權利。本文將回顧司法實務與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室內設計相關案件的見解,針對雲朗觀光訴桂田酒店(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的案件,當事人所主張的「建築著作」、最高法院所質疑室內設計之原創性的認定、以及以「美術著作」或「其他著作」保護的可能性與問題點進行討論。
關鍵字:室內設計、圖形著作、建築著作、美術著作
Key Words: Interior design, Pictorial and Graphical work,Architectural work, Artistic works
壹、前言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著作權遭侵害,固據提出…『台北機器人館全館之設計裝修圖面』影本、『台北機器人館竣工後照片』與『台北機器人館室內設計裝修案整體規劃設計圖』之比對圖影本…,然上開證據僅得證明工研院或其委託施工單位係依聲請人所享有之系爭著作而製作出立體或平面成品,核屬『實施』之範疇而非著作之『重製』,揆諸上開說明,自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是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函相對人於勘驗前勿拆除「台北機械人館」館內各項裝修物,並請求本院就台北機械人館內各項裝修物為完整錄影存證,其所保全之上開證據實無從證明工研院有侵害聲請人系爭著作,自無保全之必要。」
這是智慧財產法院唯一一件室內設計侵害之保全證據聲請案件(103年度民聲字第8號)。法院赤裸裸地表示聲請人所提出來的證據,只能證明業主或施工單位是依據設計裝修圖面製作台北機器人館的室內裝修,只是「實施」而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製」,因此,「自無保全之必要」。當然,設計公司「心灰意冷」之下,也就看不到後續的訴訟。這就是目前國內室內設計產業所面臨的著作權保護的現況。民國107年智慧財產法院在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雲朗觀光訴桂田酒店案)判決,首次改採「室內設計」屬於「建築著作」,認定對於「室內設計」的抄襲構成重製權侵害,也為「室內設計」著作權保護議題注入一劑強心針[1]。
雖然前開案件二審判決於110年1月時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然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中並未指摘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室內設計」屬於「建築著作」涉有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尚未確定。但其就產業與著作權實務之重要性,顯然值得吾人關注。筆者擬由傳統著作權法上平面與立體轉換的議題出發,以雲朗觀光訴桂田酒店案為主介紹「室內設計」在國內的著作權法保護困境,並由「室內設計」不應等同於「室內設計圖」的角度,評述著作權實務對於「圖形著作」按圖施工的實務見解,最後則提出未來國內有關「室內設計」著作權保護之實務建議。
本文作者賴文智律師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
本文相關論述僅為一般研究性質,不代表本局之意見。
[1]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判決,針對原告自由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主張其為被告欲參加2019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之展間設計,亦採雲朗觀光訴桂田酒店案相同之見解,認定展間空間規劃、設計之「室內設計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有賦予與建築著作同等保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