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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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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深化與橫向連結並重

談到縱向深化,主要是指無形資產必須要設法取得權利的保護,因為無形資產不像有體物那麼明確,只能依賴法律的規範,若不遵循法律的規範,則無法受到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因此,從個別智慧財產權的角度來觀察,在管理上必須使無形資產依據法律規定尋求保護。例如:專利權、商標權必須經過登記、審查的程序,而專利權又必須符合:可專利性、實質保護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及充分揭露等,若是企業不清楚智權法律規範,可能一不小心就喪失受保護的資格;或是企業沒有注意到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例如:若專利只申請台灣與美國,但若有廠商在大陸生產,銷售至歐洲,就無法對其主張專利權),未能在優先權期間就取得跨國保護,使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完整,而在未來的權利行使上產生困難。

至於橫向連結的部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雖然是個別獨立的法律體系,但並不代表企業應該將這些權利分別以觀。由於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目的、範圍不同,因此,單一技術或產品,可能受多重保護或不同階段適合不同的保護形式。舉例來說,為了投標一個公共工程的專案,規劃書、價格、設計稿等,在提出之前可以受到營業秘密保護,符合著作保護要件的部分,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若是在實施工程施作時,發現某一項工程面臨過去的技術都難以解決的困境,企業工程人員設法加以解決有技術上的突破,則可能可以就相關的器械或機具,或是解決的方法,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以防止其他廠商任意剽竊。

對於企業而言,智慧財產權只是一種用以保護企業營運重要資產的工具,因此,應以企業就研發成果、產品、服務等保護的需求為主,透過對於智慧財產權法制的了解,尋求在廣度、深度、強度及成本效益等綜合評估下,最適切的保護模式。所以,除了對於個別智慧財產權法制的認識,設法使各項無形資產「權利化」之外,依據各項無形資產之特殊性,以單一或多重的智慧財產權,在不同的面向上保護無形資產,這種加強不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橫向連結,也是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時最需注意的事項。

善用智財權管理創造企業價值

由各智慧財產權的特性來觀察,專利權在主要生產、銷售國家欲取得保護,均須耗費成本去申請、繳交年費,缺點是取得、維護成本高、權利期間較短,但相對的權利也最強大;商標權法律上的取得及維護成本都不高,但市場商譽的建立及維持則是最難的;著作權的保護最為便捷、低成本,但保護的範圍則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方法等,對於部分重視技術思想、功能的創新而言,較不適當;營業秘密則是內部控管成本高,相關管理的程序可能造成企業對內、對外合作程序的複雜化,但無論對於科技企業或傳統產業,營業秘密才是企業獲利真正的主因。

若不考慮智慧財產權取得及維護的成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當然是多多益善,但畢竟企業是以追求利潤為目標,智慧財產權也並不是受法律保護,就代表有市場價值,所以,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有其必要性。一般而言,企業在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時,初步可朝下列目標著手:

1.現有智慧財產權的清點:通常先由各項權利文件的建立及管理著手,例如:企業員工、經理人的聘僱或委任契約、智慧財產權約定文件、專利、商標證書或申請文件等。

2.創造累積新的智慧財產權:通常是透過專利檢索、知識管理等方式,將企業研發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結合,設法申請新的專利權,或從事規避他人專利權的創新設計;或透過將員工隱性知識以書寫、訪談的方式,累積成為企業的營業秘密或著作文件,使其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避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除了企業自有的智慧財產權管理之外,對於競爭對手、合作夥伴等的智慧財產權資訊,亦須有所掌握,最主要的資訊來源就是公開的專利資料庫,其次則是各種產業資訊的來源,其目的主要當然是為了避免違約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造成損失。

由於智慧財產權管理並不存在一個全世界通用的最適策略,只有透過對於企業本身及相關周邊企業基礎資訊的了解,我們才能夠在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上有所選擇,例如:哪些技術是要申請專利權?還是要先以營業秘密保護?若要申請專利權,要在哪些國家申請?申請的範圍為何?未來有沒有對外授權或是阻礙競爭對手在技術發展上的佈局的效果?知己知彼,百戰百勝,相信只要尋找到最適合企業本身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必然能為企業帶來長期的利潤。

1.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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