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700T車頭商標 敗訴
〔記者楊國文、曾鴻儒/台北報導〕
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殷琪四年前,以其「700T型列車車頭」立體商標,指定使用於手機吊飾模型火車玩具等數十類商品或服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灣高鐵立體商標圖樣,為高速鐵路車輛一般的形狀,依社會通念不易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標識,此外,火車頭立體造型圖樣為各國相關業者所通常採用的形狀,它與日本新幹線等系列車頭大同小異,德、法、中國等磁浮列車也不脫此設計概念,沒有特殊性,不具「識別性」。
台灣高鐵公司發言人賈先德表示,700T列車是日本原廠特別為台灣高鐵量身訂做的客製化商品,在全世界都有其獨特性,台灣高鐵公司因此主張,應該獲得商標權的保護,才會申請註冊商標,對照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潮流,法院這樣的判決,是令人遺憾的。不過,賈先德強調,除了商標權,700T列車的著作權仍繼續受到保護,所以,其他人仍不可以此圖案仿冒重製物品。
我國商標法於西元2003年修正開放立體商標之申請以來,許多企業都試著把瓶身或商品本身等申請商標,例如:綠油精的瓶身、大同寶寶、三得利角瓶、立體商標、台北101大樓的立體外觀等,這些成功申請立體商標的案件,大多數都是長期使用、大量行銷並具有相當知名度的產品或外包裝,而許多有一定設計的商品或其外包裝為何無法順利取得立體商標之註冊,主要之原因在於立體商標相對於文字、圖形等常見的商標,因為通常立體商標與商品或其外包裝之立體形狀有關,若是廠商沒有特別強調或用以作為行銷的主軸,消費者並不會把這樣的立體形狀當作是「商標」來看待,這時候,申請註冊商標所需之商標「識別性」,就不容易顯現出來,即可能受到商標專責機關或法院駁回或不利的判決。
本案台灣高鐵的車頭申請立體商標,也是面臨同樣的問題,關鍵點並不在於是否與日本新幹線或德、法、中國的磁浮列車設計是否類似,而是在於台灣高鐵公司是否將此種車頭之設計作為商標使用,而使消費者認識到此種車頭可被當作一種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示,而具有識別之作用。當然,若是此種車頭設計確實與現有的鐵路或高速鐵路的車頭有非常大的差異,對於取得立體商標會有相當大的幫助(舉例來說,台北101大樓即因其特殊之建築外觀設計,而使其取得立體商標相對容易很多),筆者認為法院之所以提出與日本新幹線或德、法、中國的磁浮列車設計類似之說法,應該是為了強調此種流線型的設計,即使在外觀塗裝上或有不同,但就立體形狀之部分並沒有辦法讓消費者認識可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故不准其註冊之決定並無錯誤。就此一個案而言,筆者認為智慧局之決定及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並無違誤。
不過,話說回來,台灣高鐵公司為什麼希望就車頭設計的部分取得立體商標的商標權,筆者推測其背後之原因仍在於高鐵周邊商品之銷售利益的保護。以高鐵列車模型玩具為例,因為高鐵車頭本身屬於實用性的車輛,原則上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點恐怕台灣高鐵公司的發言人說的不太正確),受保護的應該是其平面的圖形本身,在無法取得車頭立體商標的情形(事實上,700T這個型號本身也不具商標識別性,應該也無法取得商標),很可能其他製作模型玩具的廠商,就可以自由地製作高鐵列車模型玩具,不會有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的問題,所以,台灣高鐵公司才會特別擔心吧!從台灣高鐵公司的立場,或許公平交易法是一個可以考慮的解決方向,但是,就作為消費者的立場而言,應該還是把高鐵的服務品質提昇才是第一要務吧!
若是對於立體商標的識別性有興趣的話,可以下載下述二份智慧局的審查基準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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