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合約是指經銷商向其原廠購入特定產品後,以經銷商自己之名義進行銷售行為,產品的所有權先由原廠移轉予經銷商,經銷商再移轉予購買人,因此,經銷合約的情形下,經銷商獲利的來源為產品轉售差價,而經銷商的主要風險則來自於其進貨之商品無法順利銷售出去。
代理合約則是指代理商在特定區域協助原廠進行產品之行銷、推廣、售後服務等,而產品則由代理商以原廠之名義銷售予購買人或由代理商以其名義銷售後,再與原廠就實際銷售之產品進行結算,原則上產品所有權毀損滅失或無法銷售的風險,是由原廠負擔,代理商原則上無須負擔相關責任,而代理商主要獲利的來源是原廠所提供之銷售佣金或獎金。
寄售(賣)合約則是由賣場之經營者提供銷售場所及相關人力、設備等,商品所有人則將其商品置於該場所供銷售使用,原則上以賣場經營者之名義進行銷售,在實際銷售時再進行貨款結算。相較於經銷合約,寄售的情形,在法律上商品所有權在銷售完成前,都還是屬於原商品所有人,相較於代理合約,賣場經營者並沒有義務要協助為各種行銷、推廣等事宜。
在了解上述各種不同的合作模式之後,工藝家在與各通路商進行合作時,比較有保障的其實是簽署經銷合約,經銷商進貨之後,原則上除非合約有特殊規定,否則是不能退貨的,但相對的,經銷商也會希望用比較低的價格來進貨,故經銷合約多半是處理量產的工藝品;代理合約則是將行銷、推廣工藝品的工作及成本交由代理商負責,當然,代理商投入的程度也是跟其所能賺取佣金的數額有關,一般在開拓自己所不熟悉的市場時,經常會選擇以代理的方式為之;寄售合約則是較代理合約更淺層的合作,但也常常是工藝品進運市場試行銷售最佳的方式,畢竟並非所有的工藝品一開始在市場上進行銷售時,即可順利找到經銷銷或代理商願意投入較高額的資金或人力,寄售則可透過既有之銷售通路,在最低成本的情形下測試市場的反應,若寄售時銷售狀況佳,自然可以透過銷售實績爭取經銷商或代理商的合作,若銷售狀況不佳,則可儘快檢討原因,即使失敗也不會有太大的損失。
若對經銷合約有興趣的話,可以一併參考本研究案之「經銷合約書(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