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事實
小艾從日本留學回台灣之後,因為非常喜歡某日本設計師所設計「SHILOP」品牌服飾及配件,陸陸續續透過自己及親友到日本旅行的機會,帶回許多該品牌的商品透過網拍銷售,獲得網友相當大的好評,終於決定開設自己的網路商店,並向該設計師簽署台灣地區獨家經銷契約,取得「SHILOP」品牌服飾及配件之獨家經銷權。剛開始商品銷售狀況非常好,也培養不少忠實客戶,但沒想到半年之後,業績開始逐漸下降,經過向老客戶了解之後,才發現網拍上有其他賣家銷售從大陸進口的仿冒品,還有少數的賣家直接向日本的經銷商平行輸入真品進行銷售。小艾可以對這些沒有經過許可就在台灣銷售的賣家主張侵害「SHILOP」商標,要求下架或賠償嗎?
貳、 重要關鍵點
本案在進行法律分析之前,須要了解的重要關鍵點大概有下述幾個:
一、「SHILOP」商標是否有在台灣註冊?
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主義」,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後核給商標證書後,始享有「商標權」,若「SHILOP」並未在台灣註冊商標,自然沒有辦法行使商標權,因此,在洽談國外商品或服務之經銷或代理時,經銷商或代理商須注意原廠是否有在國內註冊商標,若尚未申請者,應該請原廠盡速申請或同意由經銷商或代理商以原廠名義代為申請,以利日後可透過商標主張權利。
二、總經銷或獨家經銷商是否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訟?
與原廠簽署總經銷或獨家經銷的契約,並不代表即可對侵害商標權之人提起訴訟。通常經銷契約中會對於在經銷區域內的侵權訴訟的行使加以約定。不過,即使經銷契約裡沒有約定,在發生個案侵害商標權的案件時,也可以透過商標權人直接委託訴訟之方式處理。當然,若依刑事訴訟法認定屬於被害人時,仍可提出刑事告訴。
三、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及限制
是不是所有涉及商標使用的行為,只要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都屬於商標權的侵害,而可以主張權利呢?當然不是,商標權是國家依商標法授予的權利,其保護的範圍也須依商標法的規範,這是規定在商標法第29條,而為避免商標權的行使造成商標流通困難或其他相關人之困擾,商標法於第30條亦設有權利限制,符合第30條規定的行為,並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