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蘋果電腦公司(AppleComputer Inc.)所推出的iPad在全球大賣1480萬台,將Amazon公司自2007年推出Kindle電子書閱讀器所推動之電子書熱潮,推向另一個高峰,iPad加上App Store的銷售機制,成為全球新聞、雜誌、圖書等數位出版產業無法忽視的新市場。當然,想要搭上這股電子書風潮的產業,不只是跟風推出電子書硬體的眾多業者及「內容為王」的數位出版產業,更是樂壞了周邊硬體產業,沒想到,代客掃瞄這個周邊服務產業也出現了…顯然出版產業又要擔心了,我們先來看到下面這則新聞:
iPad新商機 日本代客掃描圖書熱 出版業生變
自由時報2011-2-5〔編譯羅倩宜/綜合外電報導〕
iPad去年五月開始在日本販售,短短半年多的時間,已經有六十家公司提供代客掃描紙本書籍的服務,由於日本寸土寸金、居住空間狹小,這項服務大受歡迎。Bookscan幫客戶把書籍掃描成PDF檔,在各家電子書裝置上都可閱讀,包括蘋果的iPad、iPhone、亞馬遜的Kindle以及邦諾的Nook。
日本擁有全球最大出版市場,規模約二百四十億美元,但在電子書開發上,卻遠遠落後美國。ImpressR&D分析師Toshihiro Takagi認為,主要原因是出版業主導價格、版權取得問題以及日文字體早期螢幕顯示不佳。在日本,零售商必須嚴格遵守出版公司的訂價,以獲得退書保障,全國逾四百五十家出版公司因此能共存共榮,小型獨立書店也受保護。但電子書卻因此無法賣得比紙本書便宜。
不過,iPad改變日本出版業生態,日本版權法規允許消費者將紙本圖書掃描為數位檔做個人用途,也因而掀起圖書掃描商機。隨著讀者閱讀電子書的習慣普及,日本出版業將面臨推出電子書的壓力。東京研究機構預估,未來三年日本電子書市場將倍增至十九億美元。
心動嗎?想創業開一家像日本BOOKSCAN的公司嗎?筆者個人認為以台灣現在數位出版也同樣因為著作權授權困難,數位出版內容還不算普及的情形,這類代客掃瞄圖書的服務,應該像影印店一樣,在台灣還是有一定的市場,甚至只要有一台適當的機器,一開始可以透過線上電子商務的機制,以幾乎零成本的方式創業。然而,就像許多新的商品或服務一樣,在推出這類服務之前,應該還是要先進行相關法律的查核工作,可想而知,這類代客掃瞄因涉及對於他人著作的重製行為,最重要關鍵是在著作權法,我們就先來看一下日本與台灣著作權法與這類服務最密切相關的私人重製的著作財產權限制的規定。
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有關私人重製規定如下:
Ⅰ屬於著作權標的之著作物(本條以下簡稱「著作」),於為個人或家庭或其他與此相當之限制範圍內之使用為目的者(以下稱「私人使用」),除下列各款情形外,該使用之人得重製之:
一、利用為供公眾使用為目的而設置之自動重製機器(具有重製功能、其裝置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已自動化之機器)而為重製之情形。
二、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藉由去除或改變(但紀錄或傳輸方式之變更所伴隨之技術制約的去除或改變者除外),而使得該科技保護措施所欲防止之行為變成可能,或是該當科技保護措施所欲抑制之行為結果其發生不生阻礙。於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款亦同。)科技保護措施方能重製、或使其重製結果發生不生阻礙之重製之情形。
三、明知其以數位方式錄音或錄影之著作乃係接收侵害著作權之自動公開傳輸(包含雖係於國外所為之自動公開傳輸,如於國內為之即屬著作權侵害者在內)所為者之情形。
Ⅱ為私人使用之目的,而以政令所訂具有數位方式錄音或錄影功能之機器(但具有為播送業務之特別性能或其他通常不供私人使用之特別性能之機器,以及附帶錄音功能之電話機或其他附屬於其原有功能而具有錄音或錄影功能者除外。)在政令所訂供該機器以數位方式錄音或錄影之用之記錄媒體上進行錄音或錄影者,應支付著作權人相當金額之補償金。
新聞中提到「日本版權法規允許消費者將紙本圖書掃描為數位檔做個人用途,也因而掀起圖書掃描商機」,雖然從前述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看來,確實如此,但就其文義而言,乃是消費者「自己」可以進行將紙本圖書掃瞄成PDF檔,但又在第1項第1款規定,明確將利用「供公眾使用為目的而設置之自動重製機器」進行重製的行為。以「代客掃瞄」這樣的營業模式而言,其所購置之書籍或期刊的掃瞄機器,係為不特定的消費者服務,故屬於供公眾使用為目的而設置之自動重製機器,即使仿照國內自助式影印機的方式提供,消費者進行之重製行為,亦不會被認為符合第30條第1項規定。在這樣的解釋下,消費者委託「代客掃瞄」的業者進行書籍、期刊掃瞄成PDF檔的服務,假設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書籍或雜誌,顯然並不是日本著作權法所容許之私人重製的範圍。
然而,為何像BOOKSCAN這樣的公司如雨後春筍般的設立呢?我們由BOOKSCAN網站的著作權注意事項的說明即可得知,「BOOKSCANのPDF書籍変換システムへ依頼できるものは、著作権法に基づき、著作権フリーのもの、著作権が切れているもの、権利者の許可がとれているものです。該当しないものは、ご遠慮頂くか、ご自身でスキャンしてください。」亦即,BOOKSCAN只就不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書籍,進行掃瞄成PDF檔的服務。亦即,BOOKSCAN可能會要求委託人簽署一份聲明書,聲明其所委託的書籍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或是已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書籍,然後,才進行後續將書籍分拆、利用機器掃瞄、轉成PDF檔的各項服務。這樣的規劃設計,固然可以相當程度降低著作權侵害的風險,但是,若實際上被查獲在進行代客掃瞄服務時,掃瞄的是「明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例如:近幾年發行的書籍或雜誌),消費者很「明顯」也不可能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仍然進行代客掃瞄服務,亦難脫共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責任。
回過頭來看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相較於日本針對數位錄音、錄影機器及儲存媒體設有補償金機制,國內著作權法有關私人重製的規定可說是相當寬鬆。然而,與日本著作權法相同,我國著作權法亦禁止為個人非營利目的,利用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他人著作,這也是為何校園附近的影印店,經常會面臨著作權人向保智大隊舉發進行侵害著作權偵查的原因。因此,若想要在國內經營像BOOKSCAN類似的服務,可能也只能像BOOKSCAN一樣,標示只接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或取得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書籍的代客掃瞄委託,當然,這樣的做法也與現在的影印店相同,都會面臨潛在的侵害著作權的風險,因為,多數委託人想委託掃瞄的書籍或雜誌,大部分都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不是一項低法律風險的生意。
此外,另一個比較可能降低風險的經營方式,就是像現在的自助影印機一樣,將這類顧客可以自助掃瞄的機器,進駐「圖書館」供讀者自行操作使用,賺取機器設備租用的費用。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相較於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還留下「圖書館」這個特殊的場所,讓消費者可以在家中沒有自動重製的機器時,還能利用圖書館的機器進行重製。不過,以書籍PDF檔的掃瞄技術而言,離自助操作還有一小段距離,可能要實現不是那麼容易,但就算實現了,也是機器設備的業者獲利,並無法真正讓小資本的創業者能藉此獲利。至於像SOHO族一樣提供在家代客掃瞄,基本上,只是不容易查緝的問題,因為私人重製後的PDF檔,原則上僅能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不能對外流通,所以,代客掃瞄後再寄送予該委託人,在著作權法上也會被認為不符合第51條私人重製之要件,這條路也是行不通的。
雖然從著作權法的分析看起來要經營代客掃瞄這個業務是比較悲觀的,但是,這何嘗不是另一種創業的契機,如何解決作者未必願意授權出版電子書,與消費者需要PDF檔這中間的落差,無論其解決方案是透過機器設備亦或是透過授權機制,應該都會有一些機會。然筆者也觀察到,BOOKSCAN代客掃瞄一本350頁以下的書籍,收費是100日元(主要的人工在拆書,拆完書之後,是由機器自動逐頁掃瞄),每次燒錄在DVD-R中是3000日元,若以一次委託50本書,平均每本書的PDF檔取得成本也僅160日元,相較於電子書動輒是其10數倍的價格,顯然這中間要說服著作權人授權並不容易,而且,應該很快會引起著作權人興訟打擊以維繫其電子書銷售,看來,設計、製造家用的書籍PDF掃瞄器應該還是比較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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