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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豆文旦不能標麻豆?談產地「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

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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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各鄉鎮的特色農產品,向來受到民眾的歡迎,然而,也正因如此,偽稱產地而賺取價差的不肖商人也不少,經常造成消費者的困擾,以文旦為例,據說極盛之時,市售的麻豆文旦有超過五成來源為台東的文旦,直至台東鶴岡等地文旦知名度提高後,仿冒之風才稍減,不過,相信讀者們看到攤販宣稱其販售為麻豆文旦時,心中應該還是不免疑惑。

各地方政府、農會等單位為避免這類令消費者遲疑的偽稱產地的農產品在市面流通,影響農產品之正常銷售,開始著手採取法律行動,最常見的手段即為註冊產品「證明標章」及「團體商標」。然而,因為證明標章須符合一定使用管理規範,團體商標則須為該團體之成員且符合其有關商標使用之規定,故亦對相關農友造成一定影響,亦有反彈之聲浪。不過,由商標法的角度來觀察,「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二者屬性大不相同,除了農友經常誤會之外,一般消費者也經常將團體商標與產地證明標章概念混淆,以下請讀者先簡單參考一則新聞,我們再從新聞中來了解團體商標與產地證明標章的基本概念。

麻豆文旦認證苛 果農批鴨霸

有果農產量10萬斤 僅1成通過 超商通路又被封殺集結抗議農會下月討論修改申請資格

【記者呂筱蟬/麻豆報導】2010-09-22/聯合報/B2版/大台南綜合新聞

抗議果農昨天上午9點在農會前集結,並用卡車運來一籃籃文旦,憤怒的倒在農會大門口。「靠農會我們就死了」,果農郭新聰說,農會推動的商標制度太嚴格,不是產銷班的成員無法申請,而且通過認證的都是最高品質的文旦,如今農會又發文給各大超商,導致超商不敢購買沒有貼認證標章的文旦,「現在果農有95%產量不能進超商販賣,產銷管道都被農會把持了。」麻豆鎮農會理事長陳振長和總幹事李育賢與果農代表協調,…農會商標認證是向消費者保證文旦品質,「不是沒貼標章就否定是麻豆地區出產的文旦。」

事實上,確實如麻豆鎮農會的說明,並不是沒貼標章就否定是麻豆地區出產的文旦,因為,麻豆鎮農會申請的是「麻豆文旦」的「團體商標」,而非產地「證明標章」。依據商標法第76條第1項規定,「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

以麻豆鎮農會所註冊之「麻豆文旦」團體商標為例,其重點在於表彰麻豆鎮農會的「成員」所提供的「文旦」這項產品,故倘若有農友非麻豆鎮農會的「成員」,則不可能使用該團體商標,若是農會屈服於農友的壓力而開放非麻豆鎮農會的「成員」使用該團體商標,反而會因違反該團體商標的使用規範,而可能面臨被主管機關廢止的風險。農友主要還是錯認「團體商標」為產地「證明標章」,才會對於非農會產銷班成員無法使用該商標、明明是麻豆的文旦卻只有最高品質的5%才能標示該商標等提出質疑。前者麻豆鎮農會大概不太可能讓步,但後者則可透過分級的方式來處理,同樣的團體商標,仍然可以輔以其他的標示文字,例如:麻豆文旦特優、麻豆文旦優等、麻豆文旦等,讓消費者在選購時,可以向該農會成員購買等級不一,但都是來自麻豆的文旦,也可減少農友的反彈。

至於產地證明標章的部分,第一個申請產地證明標章的台灣農產品為「池上米」,是由池上鄉公所註冊,產地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的差異,關鍵點一在「證明」,二在「商標」,茲說明如下:

1.     商標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產地證明標章重點即在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產地」,而非證明為特定團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因此,舉凡池上鄉所生產的「米」,即應有權向池上鄉公所依規定申請,並在通過審驗後,使用「池上米」此一證明標章。但「麻豆文旦」因非產地「證明標章」,故麻豆鎮的農友自然無法以其所生產的文旦亦為麻豆所產,要求使用「麻豆文旦」這個團體商標。

2.     由於證明標章重點在「證明」,倘若自己證明自己,那就沒有任何「公信力」,故依商標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前項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這點即與「商標」或「團體商標」有相當大的不同,「商標」或「團體商標」重點在於表彰自己或團體成員之商品或服務,證明標章的註冊人只能是「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且註冊人本身不能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這也是為什麼各地方農會通常只會申請「團體商標」,而不會申請產地「證明標章」,因為各地方農會通常也扮演銷售農產品的重任,自然無法符合商標法有關證明標章之規範。

綜前所述,由於產地「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完全是二個不一樣的概念,只是在各地農會或地方公協會多註冊「團體商標」的情形下,導致對外推廣時,許多通路或消費者,誤認「團體商標」為產地「證明標章」,反而導致同樣產地的其他未符合團體成員資格的農友權益受損,這個部分確實有需要在執行及宣導面改善之處。目前諸如「關廟鳳梨」,除由農會申請「關廟鳳梨」之「團體商標」外,也由關廟鄉公所申請產地「證明標章」中,未來農友及消費者在看到與產地有關之標章時,還是應該辨認清楚究竟是「團體商標」還是「證明標章」。

回到本文標題,「麻豆文旦不能標麻豆?」這個問題在麻豆鎮農會僅註冊「麻豆文旦」之「團體商標」的情形,因為其並非產地「證明標章」,故亦無禁止他人使用「麻豆文旦」作為表彰其為麻豆生產之文旦之效果,麻豆鎮的農友仍得於其文旦或相關外包裝或行銷文件上標示「麻豆」之字樣,麻豆鎮農會不得主張其為「團體商標」之侵害,即令麻豆鎮農會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訴訟,農友仍應可依商標法第80條準用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張其使用麻豆文旦之字樣為表彰商品產地之善意合理使用。依據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目前亦有「麻豆寶柚」等使用麻豆字樣之商標存在,亦可見麻豆鎮農會無法透過「麻豆文旦」團體商標之註冊,即取得實質獨家「產地證明」的效果。

事實上,筆者並不贊成智慧局核准以一般文字型態存在之產地相關「團體商標」(例如:產品+商品的各種組合),這確實容易造成一般農友、通路商及消費者的混淆,若有表彰特定團體成員商品或服務的需求,還是應該配合一定的特殊字型或圖樣的設計,否則,智慧局宜以商標法第80條準用第23條第1項第2款「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拒絕核予「團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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