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步發表於經貿透視第532期,2019年12月4日
相信不少企業界的朋友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以下這樣的事情:公司收到了一封不認識的人所寄發的電子郵件,信中大意是說,經由我們的網路偵測機制,發現貴公司網路位址上的電腦有安裝、使用我們公司發行的某電腦軟體。但經過我們查證後,確定貴公司並未向我們付費取得該電腦軟體的使用授權,因此貴公司顯然已經侵害著作權。請立即與我們聯絡協商和解事宜,否則將會受到法律訴追。這類信件通常還會提供一份詳細的清單,上面列出公司IP是在什麼時間被偵測到使用何種電腦軟體。
有的公司接到這樣的信件會不以為意,甚至當作詐騙信件置之不理。但過了數週或數個月後,情況變得愈發不可收拾。公司可能會收到警察或地檢署刑事偵查案件的傳票,案由通常就是侵害著作權。在某些更嚴重的個案,公司甚至遭到檢察官帶隊搜索,扣走大量的電腦設備,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而公司與公司的負責人也真的成了刑事案件被告,提告的電腦軟體公司則會提出巨額的損害賠償要求作為撤告的交換條件。此時公司才恍然大悟,原來公司內部真的有人使用非法盜版電腦軟體,而先前未積極處理的後果,就是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尋求著作權人和解撤告。
著作權保護綿密 稍一不慎即可能觸法
不僅僅只有電腦軟體,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受到法律保護的著作種類至少包括了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十種類型,其保護範圍之大,類型之廣,真可說是包山包海。在企業日常營運活動中,免不了會使用到各式各樣的文字、音樂、圖片、照片、影片、電腦軟體,這些材料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如果其著作權並非由企業擁有,又沒有取得必要的授權,企業利用此等著作的行為,可能就會構成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更為嚴重的是,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人施予刑事責任,使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變成了刑事犯罪。例如: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1-1條第1項);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因此,著作權人往往會採取「以刑逼民」的手段,對於涉犯侵權行為的公司與個人提出刑事告訴,以此施壓獲取更高額的損害賠償和解金。企業經營者如果欠缺著作權保護與侵權風險的意識,難免會在不知不覺中誤陷法網,甚至付出慘重代價。
網路內容多半受著作權保護 不可任意利用
企業最常踩到的著作權地雷,首推對於網路內容的濫用行為。網路上的資訊與內容固然便於取得、利用,但網路上的各種內容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機會也非常高。例如:網路上的文字內容包括廣告文案、報導、評論等,都受到語文著作保護;網路上的照片、圖片分別屬於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網路影音則屬於視聽著作。員工因工作上的需求而取用網路內容,不管是轉載、重製或其他利用方式,如果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構成侵害著作權的風險非常高。
尤其近年網路社群媒體興起,社群網站的內容成為內容來源的主流,然而社群網站的內容幾乎都不是網站經營者自己提供,而是由眾多使用者所創作提供的「使用者內容」。此種使用者內容並不會因為是由個人所創作、提供的非商業性作品就不受到保護,其在著作權法上所受到保障與任何商業創作都是一樣的。未經合法授權即利用此類非商業性著作,著作權人一樣可以主張權利。
有些人以為在社群網站上張貼的內容,如果是對於所有人開放瀏覽的(例如將在Facebook的貼文設定為「公開」),就表示作者無條件免費開放給所有人,因而可以任意加以利用。然而,公開張貼內容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會被視為包含了對大眾的著作權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重點在於「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個規定,表示除非著作權人明白表示願意提供授權,否則就是沒有授權。因此,即使在社群網站上張貼的內容被設定為「公開」,該內容也並未向公眾提供授權,只不過是大家可以在該網站上瀏覽,至多是可以利用網站所提供的「分享」功能轉給其他朋友瀏覽;至於超出網站預設功能的重製、轉貼或任何其他利用,就很可能屬於未經合法授權的侵權行為了。
媒體採訪報導 企業並未當然取得使用權利
另外一個不管是企業或個人都很容易踩到的著作權地雷,就是誤以為自己的財產、物品甚至資訊被用來作為文字或影像描述的內容時,這些包含自身財產、物品、資訊的內容都可以任意利用。例如:飼主同意攝影師為其飼養的名種犬拍照,後來飼主在攝影師的個人作品網站上發現這些照片,未經攝影師授權同意就下載檔案並轉貼利用。在真實的案例中,雖然飼主辯稱既然照片拍的是他所養的狗,他理當有權利使用這批照片,但法官仍然判決飼主侵權。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照片著作權就是歸攝影師所有,跟他拍的對象是誰的財產並無關聯;再加上前述「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的規定,只要飼主無法舉證證明授權存在,即使照片裡確實是自家的狗兒,還是無法免於遭判決侵權的命運。
除了少數負面新聞的情況外,企業對於媒體採訪往往樂觀其成,並且願意配合提供各種媒體所要求的資料。等採訪結束報導發布,像是轉載於企業官網或公司資料,如果內容對企業的形象有正面幫助,企業自然會希望能對報導加以利用。此種媒體報導所包含的文字與照片,雖然都是取材自企業,但因為創作者並非企業而是媒體雇用的記者,因此報導內容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媒體,而且被報導的企業並未因此當然取得利用該報導的授權。如果想要加以利用,企業最好事先與媒體溝通取得授權。萬一無法獲得授權,那麼企業最多只能在官網上附上該報導的連結(如果該報導有網路露出的話),但不應將全文(甚至採訪照片)轉載,以免侵權。
型錄照片/技術手冊/說明書/仿單/操作示範影片亦受著作權保護
還有一種常被踩到的著作權地雷,是那些看起來很「技術性」的材料,常被誤以為不屬於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因此企業就直接加以利用,卻遭到這些材料著作權人的侵權指控。這些容易引起誤會的材料包括型錄照片、技術手冊、說明書、藥品仿單、操作示範影片等。它們雖然看起來硬梆梆,但性質上仍然屬於攝影著作(型錄照片)、語文著作(技術手冊、說明書、仿單)及視聽著作(操作示範影片)。不論是未經授權將型錄照片張貼於網站或製作實體目錄,或是印製技術手冊、說明書或仿單,都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產品的操作示範影片則是近年新產生的著作權議題,特別是網紅時代盛行的所謂「開箱影片」,更是將操作示範影片的普及性一舉推上高峰。企業的產品可能被國內外的使用者甚至網紅用來製作開箱影片,而此種操作示範影片的著作權就和前述媒體報導的情況一樣,是屬於創作的網友所享有,生產、銷售該產品的企業並不當然取得利用的權利。在沒有取得授權的情況下,企業也只能在官網上附上該影片的連結,並不能做其他方式的利用。這也就是為何有很多企業願意與網紅合作,直接付費請網紅拍攝開箱影片,一來可以事先與網紅商議拍攝內容,二來可以透過合作關係取得完整的影片使用授權,不必再擔心侵權問題。
盜版軟體偵測技術發達 切勿心存僥倖
企業使用盜版電腦軟體(電腦程式著作)的查緝與索賠,則是成了近年來企業著作權最大的一顆地雷,起因主要來自於兩方面:
第一,專供企業使用的高階商用套裝軟體,其開發的成本越來越高,連帶使得軟體的單價也水漲船高。一套專業商用電腦軟體的售價,可達數萬至數十萬元美金,也就是動輒數百萬元台幣。即使是採訂閱制的軟體,年費也可達數千至數萬元美金。由於產品單價高,對於軟體開發公司來說,追索盜版軟體和解賠償金的豐厚收入構成強大的誘因,成了在正常銷售管道外,多追一套賺一套的「額外獎賞」。甚至有越來越多所謂的侵權追索代理公司出現,專門代表、協助軟體公司執行盜版軟體調查與索償工作。
第二,網路環境普及,盜版軟體的安裝與使用行為可以更容易地透過網路遠端偵測查知。過去查緝企業使用盜版軟體,常見的方式是「窩裡反」,必須經由內部員工蒐證、檢舉,否則難以舉證。現在則因為軟體開發模組內都有設置自動回報系統,在連網狀態下會自動執行更新、驗證程序,而幾乎所有的單機都隨時處在連網狀態,因此,軟體公司要發現驗證錯誤欠缺授權的盜版軟體變得相對容易許多,蒐證的難度與成本也因而大為降低。
由於追索成本與難度降低,所獲回報金額又高,向使用盜版軟體的企業索償就成為一門好生意,也難怪三不五時就會聽到哪家業者又接到侵權通知函的消息。奉勸企業遇此情形宜謹慎以對,首先進行內部清查,確認是否確有使用盜版軟體情事;就算真的沒有,也應回覆對方,看對方是否會就此打住,或是提出其他證據。如果確有其事,即應與著作權人協商解決方案,如果真有使用需求,也不妨趁此「就地合法」取得授權版本,一勞永逸解決侵權風險。最忌諱心存僥倖,逃避問題,將來反而付出更慘重的代價。
留心著作權地雷 節省企業和解支出
本文彙整近年來企業最容易踩到的四大著作權地雷,並提出因應預防、降低侵權風險之道。但企業要徹底杜絕侵權事件,心態仍是最重要的一環。如果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能夠屏除貪小便宜、得過且過的心態,對於應該付費取得授權的材料,都能尋求合法管道獲得必要授權,並在教育訓練與內部控管機制方面落實智財權保護政策(例如電腦軟體安裝的控管措施),必定能有效降低侵權風險,長期來看也能避免高額的侵權和解支出,真正達到撙節企業開支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