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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工藝品量產授權契約書(範例)

2009/11/04

使用說明:

  1. 本契約例稿乃是針對工藝家(或工藝品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所設計適宜量產為商品之工藝品,例如:金銀珠寶、文具、裝飾品等方面的創作,與廠商合作進行量產銷售,並給付權利金予工藝家之合作模式。
  2. 本契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契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3. 本契約例稿之附件一、標的工藝品,及附件二、甲方標示,為工藝家可依個案自行製作、附加相關文件。
  4. 本契約例稿可區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模式,可由工藝家依個案與廠商協商後勾選。請注意,專屬授權之模式,就授權範圍內,工藝家不得自行或再授權予第三人利用;非專屬授權之模式,則可以再授權予第三人。

注意事項:

  1. 本契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契約條款,若有簽署契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契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契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契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工藝品量產授權契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緣甲方擬授權乙方就標的工藝品進行量產、銷售,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標的工藝品

本合約所稱「標的工藝品」指:                                   (詳附件一)。

【註:請填入有關授權他人製造之標的工藝品之具體描述,若有專利權或其他圖示等,請附於契約後作為附件。】

第二條:授權產品

一、本合約所稱「授權產品」指乙方依據甲方所提供之標的工藝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所量產之商品。

二、雙方同意以限量方式生產授權產品,生產數量為:          件。

【註:若為限量產品,請填入數量,若非限量產品,則刪除本項規定。】

第三條:樣品

一、乙方同意於簽約後【三個月】內,依甲方之指導,進行授權產品樣品之製作,並提出樣品【三】件,送經甲方審核通過後,始得開始量產。

【註:提出樣品之期間及數量,得視個案情形,自行調整。】

二、乙方提出樣品後,甲方應儘速進行審核,若【一個月】內甲方未為審核不通過之通知者,視為審核通過。若甲方為審核不通過之通知,應載明具體應改善之事項,乙方應依通知內容修改,修改後再依本條規定送審。若經【二】次修改甲方仍未審核通過者,任一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四條:量產及定價

一、雙方同意至遲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完成量產,並上市銷售。

二、授權產品之定價,由乙方徵詢甲方意見後訂定之,惟雙方同意定價不得低於新台幣【    】元。

第五條:授權

一、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就標的工藝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得為製造、銷售授權產品之目的為各種利用。

二、授權區域,製造:                         

              銷售:                         

【註:請填入授權區域。】

三、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授權為:

□專屬授權,甲方同意於本契約授權範圍內,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使用。

□非專屬授權,甲方得自行或另行授權他人使用。

【註:上述有關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條款,請依授權合作模式,擇一選用。】

四、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其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授權,移轉或再授權予第三人。

第六條:授權標示

一、雙方同意乙方應於授權產品及相關廣告文宣,標示甲方商標、名稱或其他甲方指定之字樣或圖樣(以下稱「甲方標示」,詳附件二)。甲方標示之具體呈現方式,須事前取得甲方同意。

二、甲方同意於前項情形,非專屬授權乙方為授權產品行銷之目的,使用甲方標示。

第七條:權利金及付款

一、雙方同意授權產品之權利金為定價百分之【  】(不含稅)。

二、雙方同意乙方應於簽約時預付甲方新台幣【 】元(不含稅)之權利金,得就授權產品後續應給付之權利金優先折抵。

三、雙方同意權利金應按月結算,乙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前月之銷售及庫存狀況寄送結算資料予甲方,並於每月底前,以匯款或即期支票給付已銷售授權產品之權利金予甲方。

四、乙方應就授權產品製造、銷售等相關訂單、出貨單、發票、帳冊等財務資料及原始憑證為完整保留(至合約終止或屆滿後二年)。甲方得自行或委由專業人士進行查核,乙方應配合辦理並提出相關文件。但以每年一次為限。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認知並了解標的工藝品之智慧財產權屬甲方所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為標的工藝品之改作或創作其他衍生作品。

二、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工藝品之智慧財產權或甲方標示,為智慧財產權之申請、註冊或其他主張權利或影響甲方權益之行為。若授權產品之名稱有申請商標之需求,應以甲方名義為之。

三、甲方聲明並保證標的工藝品為其所自行創作,甲方依本契約所授權予乙方之權利,並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甲方如有違反前述聲明,致乙方遭第三人為侵權之主張者,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為相關訴訟之協助。乙方同意若經甲方通知有侵權之情事者,乙方應配合授權產品之回收、下架等事宜,以避免損害之擴大。

四、乙方若發現市場有侵害甲方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應儘速通知甲方。若乙方依本契約取得專屬授權時,乙方得以自己之名義採取相關法律行動,如因而獲有和解金、賠償金等,扣除乙方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後,由雙方均分。

第九條:保密義務

一、任一方所揭露予他方之資訊、設計稿、材料組成、製作工序、模具等,若屬應保密之機密資訊者,揭露方應於該資訊為適當之註記或於揭露時聲明之,他方僅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揭露予其受雇人或有必要知悉之人,且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之利用,不得任意自行利用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並應使該等受揭露之對象,負與本條相當之保密義務,如該等受揭露之對象有違反者,視為該方違反本條規定。

二、任一方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他方得請求新台幣【】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本條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之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其效力,其有效期限至本契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年。任一方並得隨時請求返還或銷毀其所交付之機密資訊。

第十條:合約期間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條:合約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任一方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無法履行本契約債務之情事者;

(二)任一方有違約情事,經他方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

二、契約終止或屆滿後,雙方應共同盤點所餘存貨數量。乙方應於終止或屆滿後一個月內,將未售出之授權產品自市場回收完畢,並由雙方協商存貨之處理。如雙方無法於終止或屆滿後二個月內達成協議者,甲方得通知乙方就下述方式擇一處理:

  • (一) 延長甲方銷售期間六個月,六個月屆滿後,甲方應將未售出之授權產品全部回收銷毀。
  • (二) 由甲方依定價百分之【】,購回庫存中可供繼續銷售之新品(乙方應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進行銷售),其餘應銷毀。

第十二條:違約處理

一、乙方若遲延給付權利金者,每遲延一日,應付當次應給付費用【千分之五】之遲延違約金,至乙方給付完畢為止。如逾一個月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者,他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期間通知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並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三條:其他

一、任一方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移轉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契約所定之合作事宜,委由第三人執行。

二、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之,而就本契約之修改或增訂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始生效力。

三、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契約共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以為憑據。

(以下空白)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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