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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經銷合約書(範例)

2009/11/04

使用說明:

  1. 本契約例稿乃是針對工藝家量產或可接單生產之工藝品,委由經銷商進行銷售,例如:各種材質的玩具、文具、傢俱、生活用品等,不適於偏向藝術創作、單一件的產品,這部分請另參考「寄售合約書(範例)。
  2. 本契約例稿有二個附件,附件一為經銷產品之項目,有時會直接將經銷價格標明,但有時經銷價格比較難在簽約時確認,就事後在下訂單前先行報價處理,一般來說如果要增加新產品,直接更新附件即可;附件二為甲方商標,一般而言商標的授權通常會比較嚴謹,如果工藝家在工藝品上有附貼商標,或是附加自己的名字,建議列為附件,合約例稿中有要求經銷商若要使用商標或工藝家姓名,應該將使用的狀況先行通知取得同意。
  3. 本契約例稿可供獨家或非獨家的經銷使用,若採非獨家經銷,請刪除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另外,可能有關經銷獎勵的部分,也會一併調整數額。
  4. 本契約例稿中仍有保固責任的約定,若某些工藝品不適用者,亦請不要參考此一範例。
  5. 本契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契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注意事項:

  1. 本契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契約條款,若有簽署契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契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契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契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工藝家)

                             (以下稱「乙方」)(經銷商)

緣甲方擬委託乙方經銷其工藝品,乙方同意於經銷區域擔任甲方工藝品之經銷商,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經銷事宜

一、甲方同意將其如附件一所示之工藝品(以下稱「經銷產品」),委由乙方依本合約進行經銷事宜。

二、經銷產品以甲方於合約期間處正常生產狀態或甲方同意製作者為準,乙方應於下單前先行向甲方確認。

三、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經銷區域內,以甲方經銷商之名義進行經銷產品之行銷活動。

第二條:經銷範圍

一、乙方經銷之區域為:臺、澎、金、馬(以下稱「經銷區域」)。

二、乙方不得將經銷產品銷售至經銷區域以外,亦不得接受經銷區域以外之客戶訂購。

三、甲方同意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於經銷區域內,不再另行授權第三人進行經銷事宜。

【註:第三項為獨家經銷之約款,若非獨家經銷,請刪除第三項規定。】

第三條:訂單內容與交貨

一、乙方應以訂單向甲方訂購經銷產品,並於下單前先行向甲方詢價及確認交期等主要交易條件。

二、乙方應於訂單上蓋用公司章或承辦人員簽名後,以傳真或書面向甲方下單。甲方將於收受訂單後三工作天內,向乙方確認訂單。若甲方未為確認者,視同甲方拒絕接受該訂單,乙方應與甲方溝通後重新下單。

三、乙方每筆訂單不得低於新台幣【  】萬元(未稅),甲方於確認乙方之訂單後,得合併出貨,乙方不得拒絕。

四、除訂單另有約定者外,雙方同意甲方應將經銷產品送至乙方指定之單一處所,乙方應派員收取並即時查驗,如有明顯瑕疵,應於七日內通知甲方。

第四條:經銷產品售價

一、雙方同意甲方得提供建議售價,供乙方作為參考,惟乙方得自行決定經銷產品於經銷區域之售價。

二、乙方同意隨時反應經銷區域之銷售狀況及競爭產品之售價等資訊,雙方並得隨時討論建議售價,以利經銷產品之銷售。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除訂單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新台幣計價並以新台幣支付。

二、乙方至遲應於訂單所載出貨日前【三】個工作天,以電匯方式將該次出貨全部款項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未收到全部貨款者,甲方得拒絕出貨,並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三、甲方之銀行帳戶如下:

銀行:
戶名:
帳號:

第六條:保固責任

一、甲方同意提供經銷產品自出貨之日起算一年內之保固服務,惟正常損耗之產品,保固期間縮短為【六個月】。若保固期間內,經銷產品於正常使用狀況下之損壞(不含人為損壞、不可抗力災害等之情形),甲方負責免費維修,或提供替換產品。若非正常使用狀況下之損壞,甲方得酌收零件及維修費用。是否屬正常使用狀況下之損壞,由乙方依據甲方所提供之判別標準進行初判,並以甲方之最終判斷為準。

二、因保固服務所生之運費,就乙方與其客戶端,由乙方負擔,就甲、乙方之間,乙方負擔運送至甲方之運費,甲方負責運送至乙方之運費。

三、逾前開保固期間者,甲方同意於出貨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經銷產品之維修服務,惟零件及維修費用依甲方當時之報價處理。

第七條:經銷獎勵

一、雙方同意乙方第一年之採購金額,達到新台幣【    】萬元時,得於次年度享有前一年度總採購金額【百分之  】之經銷獎勵,達到新台幣【   】萬元時,則經銷獎勵提高為【百分之  】。

二、雙方同意乙方第二年之採購金額,達到新台幣【    】萬元時,得於次年度享有前一年度總採購金額【百分之  】之經銷獎勵,達到新台幣【   】萬元時,則經銷獎勵提高為【百分之  】。

三、前述經銷獎勵應以次年度之採購貨款折抵,甲方同意於每年度屆滿後三十日內,提供乙方經銷獎勵之確定金額。

四、雙方同意若第一年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   】萬元,第二年後每季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    】萬元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第八條:廣告宣傳及費用負擔

一、乙方應於經銷區域內,就經銷產品為適當之廣告宣傳,包括但不限於:各式媒體廣告、經銷產品相關展覽參加、記者會等。甲方同意就其既有之產品照片或其他廣宣資料,提供予乙方參考。甲方同意若經乙方事前通知,甲方將視其行程安排,派遣適當人員參與該等公開活動。

二、乙方應於每季開始前五日,將次二季之廣告宣傳計畫提供予甲方。

三、為獎勵乙方對經銷產品廣宣之投入,雙方同意若個別廣告宣傳活動,事前經甲方核可者,甲方同意補助【1/2】之廣宣費用,未經甲方核可者,廣宣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應於廣宣活動結束後,備具相關支出廣宣費用之單據,供甲方核定補助金額。甲方核定之補助金額,每季結算一次,並由次季乙方應支付之貨款扣抵之。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認知並了解經銷產品、甲方交付之文件及其他對乙方所揭露資訊,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權益,均歸屬甲方所有。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甲方並未授權或讓與乙方任何權益。

二、關於經銷產品之商標及甲方工藝家之姓名(詳附件二,以下合稱「甲方商標」),甲方授權乙方得行銷經銷產品目的範圍內為利用,例如:網站、傳單之印製、看板及宣傳廣告上。惟所有刊載有甲方商標之廣宣或其他資料,均應經甲方事前同意。

三、乙方不得於經銷產品上或經銷產品銷售時,附加或伴隨任何甲方商標以外之商標或標示,亦不得將甲方商標、公司名稱或經銷產品名稱,進行商標註冊。若於經銷區域確有商標註冊之需求時,應通知甲方並以甲方名義為之。

四、如乙方從事經銷產品之經銷行為致第三人對乙方提起智慧財產權之主張或訴訟時,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提供甲方相關資料並與甲方充分合作。

五、甲方認為前述侵權情事可能成立時,得以下列方式擇一解決:

  1. 修改可能侵害之部分,使經銷產品不再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2. 取得他人授權,使乙方得合法繼續從事經銷產品之經銷事宜。

六、乙方知悉第三人對經銷產品有侵害甲方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甲方合理要求範圍內,協助甲方採取必要維護權益措施。

第十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應對本合約內容、經銷價格、技術文件或其他甲方標示或告知為機密資訊(以下稱「機密資訊」)負保密責任,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非為執行本合約,亦不得利用之。

二、乙方應使其受僱人或其他其認有必要接觸機密資訊之人,簽署與本條相當之保密義務。

三、本條規定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不失其效力。

第十一條:競業禁止

一、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生產、銷售或經銷、代理與甲方經銷產品相同或類似產品。

二、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負新台幣【   】萬元之懲罰性損害賠償,如甲方可證明有其他損害,並得一併請求。

第十二條:責任限制

一、乙方應就經銷區域內,與經銷產品行銷、產品責任等相關法令進行評估,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甲方不對乙方因本合約之執行或無法執行所生之直接或間接之營業損失、商譽損害或其他人身損害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雙方同意若甲方依法應賠償乙方者,則甲方所負全部賠償責任,以新台幣【 】萬元為上限。

第十三條: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任一方未於本合約屆滿前一個月向他人以書面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期間自動延展一年,經銷獎勵比照第二年之規定,但以二次為限。

第十四條:合約終止及違約處理

一、雙方同意於本合約首次屆滿後,甲方得隨時以書面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二、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時,未違約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因違約而受之損害。

三、因不可抗力事由,如:颱風、火災、洪水、地震、暴動、戰爭、罷工、禁止出口等,致任一方無法順利履行本合約者,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責任,但應於不可抗力事由結束後,儘速履約。若不可抗力之事由達一個月仍無法回復正常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四、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乙方應立即停止經銷產品之經銷活動,但乙方於終止或屆滿前已承接之訂單得繼續履行(最終之履行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甲方得以出貨價之百分之九十,購回乙方庫存中可供銷售之經銷產品,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運送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甲方若未於終止或屆滿後十日內為購回之意思表示者,乙方得就其庫存之經銷產品,繼續銷售三個月,並於前開延展銷售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全面回收經銷產品,並於甲方之監督下進行銷毀。

第十五條:其他

一、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向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之。任一方之地址有變動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因故通知無法送達者,以向該地址以附回執之方式寄送書面通知時,視為已送達。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所生之任何權利與義務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合約所定經銷事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

三、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之,而就本合約之修改或增訂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始生效力。

四、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共計正本壹式貳份,雙方簽署後各執一份以為憑據。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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