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創作成果對外授權利用應注意事項
一、避免複雜的權利關係
創作成果對外授權利用時,通常被授權人會希望展演團體擔保「授權標的」不會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因此,如果展演團體需要對外授權利用時,最好在前期取得授權或約定權利歸屬時,就以較簡明的方式處理,避免複雜的權利歸屬或授權的關係。否則的話,很可能利用他人著作時,洽談授權的人的節目部或甚至是導演自行處理,但創作成果對外授權他人利用時,是由業務部或行銷人員處理,內部都不一定溝通得很清楚,這時候對外簽約授權反而會造成展演團體另一個侵權的風險。
舉例來說,展演團體推出的作品,若全部都是由員工職務上創作完成的著作,那就顯然會比邀請知名指揮家、導演客座指揮或導演的節目,權利關係來得單純,不少展演團體有推出DVD產品的演出,都是全自製的節目;而同樣是取得他人著作利用的授權,所謂「買斷」(賣斷)的授權,就會比授權在數量、地域、期間等有明確限制的授權來得單純,在對外授權時就無須逐一比對個案的授權限制,展演團體才會比較容易對外進行各種授權活動。不過,因為要取得較完整、單純的權利,通常相應需要支出比較高的成本,所以,如果要在控制預算的情形下,避免權利歸屬或授權關係複雜化,最好還是採取比較類型化的文件管理,不要逐一個案協商談判不同的權利歸屬或授權的條件。
舉例來說,在出資聘請作曲家從事新的曲目的創作,因為創作投入較大,所以,可以接受著作權是屬於展演團體(如展演團體全額出資)或是屬於作曲家(如展演團體出資較少)但以賣斷式的方式授權演團體可以不受時間、地域、利用方式自行演出利用,要發行DVD、節目授權第三人等,再另外協商。其他當然還有很多種可能,但展演團體都不考慮,這時候因為只有二種合約類型,無論管理或對內對外的溝通都會比較明確,負責的同仁比較不容易弄錯,可以降低對外授權的風險。
二、降低個案授權成本
被授權人尋求授權時,當然會在意實際支付的授權金,不過,更重要的是整體的授權成本,包括協商取得授權的勞力、時間、費用。展演團體要如何降低個案授權成本呢?以展演節目的授權為例,發行DVD是一個很低成本的授權,因為所有的DVD的授權規格是一致的,就是限於家庭使用,因此,同樣是觀賞一部表演節目,DVD可能3、5 百元就完成一個授權交易(很接近實體商品的買賣),因為完全沒有授權談判的問題,只能依據發行商的授權條件決定是否購買,但若是電影院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權利人可能要就公開上映的位置數、期間甚至是營收等,個案評估後收取一定的權利金,從播放地點、時間、權利金都逐一談,整體授權成本就會很高,電視台公開播送或網路公開傳輸的授權也類似。
但難道展演團體就只能發行DVD,而不能個案去談授權嗎?當然可以。有些權利人直接發行公開上映授權版本的DVD,就是不去管播放的時間、地點等,都是統一的權利金,這樣可以大幅降低授權談判的成本,反而比逐一協商授權來得更容易促成授權交易;有些展演團體不只有一部作品,可能是一次與電視台、網路媒體平台等,談十部、二十部作品的授權,這樣授權談判的成本,可以被十部、二十部作品分攤,本來利用人不願意花時間、精力談判,到達一個量之後,就有授權協商的價值。因此,有時展演團體也會透過版權代理商來處理授權的事宜,不一定要自己親自處理。這也都是降低授權成本的方式。
三、降低授權管理成本
授權通常是一個長期的契約,當對外授權之後,另外一個產生的問題,就是要如何管理被授權人如實地依契約履行。如果合約約定是依據被授權人就授權著作所產出的「營收」的一定比例支付權利金,當被授權人提報營收及權利金後,展演團體作為授權的一方,是否要去做查核?如果權利金不高,可能查核的成本就遠高於所能取得的權利金。因此,一個對外的授權利用是否划算?不是只有計算取得的授權金,也要包括授權談判的成本,以及授權之後進行授權管理的成本。
因此,雖然按需收費或按營收計算權利金,感覺上比較「公平合理」,但有時基於降低授權管理成本,或是促進授權標的著作利用,可能我們會採取對於被授權人相對較有利的授權條款。例如:採取「賣斷」式授權,只有在簽約時收一筆權利金,限制一定範圍的著作利用,其他則不去多管,這時候授權管理的成本幾乎就等於零;採取依據廣告營收拆帳方式收取OTT平台播送節目的授權,而廣告營收是依據被授權方及其所合作之第三方廣告商之報表決定,雖然可能會有作假的情形,但廣告營收拆帳模式難有其他較有效的查核方式,契約裡約定廣告營收以被授權人或第三方廣告商的報表為準,也是可以接受的條款。如果展演團體並沒有太多的人力可以來處理授權後的管理,最好合約的條款也配合做調整,免得沒有人力可以執行或查核。
捌、結語
展演團體作為以「智慧財產權」作為經營核心業務的組織,在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推動上相對於一般的企業顯然腳步比較慢一點。然而,展演團體一方面作為創作產出的權利人,二方面又作為利用他人著作的利用人,無論哪一方面都需要掌握好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以避免侵害他人權利,同時又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創作產出,促進創作對外授權的機會。相信從現在開始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概念,由基本的相關文件管理著手,慢慢地在展演團體日常經營落實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具體措施,相信可以協助展演團體發展得更健全,走得更遠,「IP授權」不是令人羨慕新聞報導,而是展演團體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