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是指終局性地將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移轉給受讓人,當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行為完成之後,著作財產權就屬於購買著作權的人所有,受讓人就成為新的著作財產權人(如果僅移轉其中一部分,就會成為新的共有人)。
原著作權人在將著作財產權讓與(通常是買賣或贈與)給其他人之後,就無法對已經讓與給他人的部分,再主張行使著作財產權。要特別注意的是,著作原件所有權的移轉,與著作財產權的移轉不同,工藝家將某一個雕塑的原件所有權賣給收藏家,除非契約有特別載明著作財產權移轉,否則,工藝家還是保留著作財產權,可以重製相同的雕塑或是改作類似的雕塑,但若是契約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一併移轉的話,則後續創作時也要注意避免創作相同的著作。
所謂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則是指著作財產權人依據授權契約所約定的條件,將著作財產權部分的利用權益,交由被授權人利用。由於著作財產權一旦讓與給其他人的時候,原著作權人就已移轉之部分,不能對該著作主張任何權利,這種情形是一次性地賣斷,只產生一次收益;而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則通常是以收取權利金的方式,可以依使用數量、範圍、時間…等,作比較彈性的利用,也能帶來比較長久的收益。
由法律上來觀察,「讓與」與「授權」應該是很清楚可以區別的,重點在於著作財產權是否產生移轉,還是只有將其用益的權能提供予他人利用。不過,有時候一般人在進行著作財產權相關交易的時候,因為用語的關係,可能會產生混淆。例如:交易雙方使用「賣斷」這個字眼,有時雙方當事人的真意是著作財產權的讓與,但有時則是某些著作財產權的「永久授權」。因此,如果可能的話,在契約的用語方面應該盡可能「精確」,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希望保留權利,僅授權他人使用,即使是永久的使用,也不要用買斷或賣斷的用語,就寫「授予被授權人不受時間、地域、利用範圍限制之授權」,如果是希望一次就將整個著作財產權移轉給他人,就直接寫「讓與著作財產權」,會比較清楚。
一般而言,除非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可以取得足夠的價金,否則,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長達作者死亡後50年的情形下,會建議創作者保留著作財產權,而採取授權的方式處理,這樣未來若著作有新的收益的可能性時,還能夠繼續享有著作所帶來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