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英文合約的特色
這一節所要談的英文合約的特色,其實也就是閱讀英文合約的困難之處。首先,英文合約和中文合約比較起來,總是顯得又臭又長,讓人一開始就產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從何著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約的篇幅可觀,裡面每個句子也經常拖了好幾行,甚至幾頁都很有可能。最後,也是最令人頭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時候」的制式用語,長久法學傳統累積的結果,雖然或許可以顯現其莊嚴慎重,卻是閱讀或使用合約者的痛苦來源。
以下就針對這些英文合約這幾點特色分別說明,作一些心理準備工作,並且嘗試提供幾個可能有所幫助的建議。
一、又臭又長的英文合約
印象裡的英文合約,總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鋪滿了一頁又一頁,最後訂成厚厚的一大本,讓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嘆英文合約為什麼一定要這麼長呢?老一輩的人這時候就會說,外國人總是不比中國人,中國人最講「誠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話就包在我身上,簽約、蓋章做什麼?
這個說法在今天還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這樣,由於作者並無縱橫古今中外的生活經驗,不敢表示任何意見。我們要說明的,是英文合約的規模老是看起來比中文合約龐大,可能有其法學歷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質:「不成文法」。
英美法學基本上架構在自古以來發生的一個個案例,所謂的”case law”就是指這種背景,與我們所熟悉大陸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傳統很不一樣。雖然現在採取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已經進行許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規模仍然不及大陸法系國家,並且許多成文化法規也僅限於宣示或參考的性質(例如美國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編撰的Restatement,雖然越來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卻沒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會裡人與人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既然比較欠缺這些成文的法規作為依據,自然就比較需要運用所謂的「私法自治原則」,把可能產生疑義的問題一股腦全部寫進私人合約裡面了,以免因一時「偷懶」少寫了一兩個字,造成無窮無盡的後患。
針對英文合約篇幅冗長的特色,作者要說明以下幾個概念,希望能夠稍微減輕你的負擔與痛苦:
1.妥善利用條款標題:如果合約裡的每個條款前面都有加上標題,閱讀的負擔可說減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著這本書,可以利用第壹編之肆「英文合約的結構」先把合約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貳編的內容作更細的分類。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幾個小部份,從人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應該容易接受得多。萬一合約撰寫人沒有加標題,也建議讀者盡量嘗試自己作註記,應該對合約的掌握與理解有很大的幫助。
2.一個條款只規範一項權利義務關係:合約的最小單位是「條款」(clause)。英文合約使用的單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還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個段落應該就是一個”clause”,嚴謹的合約撰寫人應該遵守「一個clause只規範一項權利義務關係」的原則。所以如果能夠找到每個clause要規範的這一個法律關係,標示出來,也對閱讀合約大有幫助。
3.定義條款與附件的處理:規模龐大的合約裡,定義條款與附件很可能佔去可觀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閱讀合約的時候,這兩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暫時被忽略的。詳細的處理辦法,請參閱第貳編之伍「定義條款」、拾陸「合約的附件」以及第參編之拾柒「將本文及附件分開處理」等合約閱讀技巧。
二、永遠等不到的句點
「子句」是中學英文文法教材裡的一大重點,也是英文作為一種語文比較特殊的地方,中文裡面似乎沒有真正可以相比擬的概念。英文合約裡就大量地展現了英文的這個特色,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可以用一連串的子句,讓一個句子長得讓人受不了,讓人一邊閱讀那沒完沒了的句子,一邊不禁咒罵那小小的句點為何還不出現在眼前。
這時候除了像高中時代一樣,細心分析各個子句間的關係,尋找條款的規範要點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沒有什麼其他的法寶了。但是要告訴讀者的是,這種子句堆砌的合約撰寫方式,事實上早就已經過時了,合約是拿來實際運用的,而非用來嚇人或賣弄的,律師站在服務的角度,寫出手的東西應該以客戶與對造能夠了解為基礎,才能進一步進行談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確因為文字結構的複雜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擾,大可以直接請教撰寫合約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適當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單字
最後要談的這個部份,應該是很多初次接觸英文合約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約裡老出現一些似曾相識,看起來不太難,但放在句子裡面又不知道怎麼解釋的單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還是不太懂。有時候把這些字拿掉,好像對整個條款也沒有什麼影響,但是有時候因為卡在這些單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約條款的意思,或意思整個都不一樣了。
英文合約裡的這些傳統用語,有些是為了避免重複,讓文字精簡一點,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屬於這類的用語。因為它們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經提過的概念,因此對權利義務關係來說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編下一節「英文合約的傳統用語」就要說明如何正確地解讀這些單字,找出它們所代表的意義。
另外一些傳統用語,則是像中文裡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沒有意義的虛字,或者僅是合約裡的「制式」用語,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中文合約的最後一句話通常會說「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為證」,這句話不寫進合約裡,也不會有什麼關係。而英文合約的最後則通常出現”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樣,來表示類似的意思。本書將於介紹各種條款時,於適當的地方一併整理這些用語,增加讀者對他們的認識。
事實上,在以英文為主要語言的國家當中,律師們對於這些傳統用語大多已經抱持負面的態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過時、不適用)這種字眼來形容,表示應該用白話、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來代替。不過這終究屬於比較新的主張和趨勢,目前幾乎所有在台灣可以接觸到的英文合約,都仍然摻雜有大量的這些傳統用語,因此對它們作一定程度的了解,還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