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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重點簡介

2002/11/14
目錄

一、主要處理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

電子文件能否取代書面?電子簽章能否取代簽名、蓋章?而其在訴訟上、證據上效力為何?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形,法律或行政命令要求必須用「書面」、「簽章」的場合,無法透過網路傳遞電子資訊的方式滿足,有礙於網路交易環境的建立。這是電子簽章法主要的立法目的。

二、數位簽章採非對稱性加密技術(RSA)

目前電子簽章法中,雖未限制電子簽章的技術,但是僅規範數位簽章具有電子簽章的效力(參閱第九條、第十條),是少數立法中直接規範發展特定技術者,就目前來說,以RSA技術雖然是主流,對於未來其他電子簽章相關技術的發展,是否因法律的規範而產生不利影響,值得注意。

三、特別法令將嚴重影響電子簽章法的適用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分別規定電子文件、電子文件保存、電子簽章的效力,都可以透過法令或行政機關的公告排除適用或另訂規定,因此,可以預見行政機關的法令或公告,將實際操控電子簽章相關事宜。例如:目前財政部對銀行、證券業務等規範,雖然電子簽章法通過,但仍須遵守財政部相關規範,透過網路開戶似乎仍不可能進行。

四、電子文件及簽章之適用以當事人同意為原則

電子文件、電子文件的保存、電子簽章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除了必須滿足電子簽章法所規定的條件外,在法律關係涉及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時候,並不是當然的可以代替書面,而是必須透過當事人間的同意,才能發生取代書面或簽名的效力。因此,在設計電子式的交易流程時,必須加入同意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使用,才能發揮預期的效力。

五、電子文件的收發文時間與地點之推定

在一般交易的情形,要約、承諾、通知等,什麼時候發出、什麼時候到達、從什麼地方發出,對於法律行為是否成立、生效、遲到及相關訴訟關係時,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下表為依電子簽章法所決定之收發文時間及收發文地點。

  發文時間 收文時間 收文地、發文地
法律規定 依法律規定 依法律規定  
當事人約定 依當事人約定 依當事人約定  
未為任何約定 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 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的時間 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詳見第八條)
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   送至指定之系統:以電子文件進入該系統的時間  
非該指定之系統: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

六、憑證機構及管理

所謂的憑證機構(CA),在非對稱性的加密技術中,主要是扮演驗證某個私密金鑰所作成的電子簽章與某一公開金鑰間的對應關係,確認該電子簽章製作人的真實身份。電子簽章法於第十一條以下,詳細規範了憑證機構應該製作與公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憑證機構終止服務前應完成的措施、憑證機構因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所應負的賠償義務等等事項,並明確規定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在國際互惠及安全條件相當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之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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