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額權利金
(一)、一次付款方式(LUMPSUM PAYMENT)
一次付款方式係授權契約約定權利金的總額,由被授權人於契約成立生效後,一次或分期付清。其基本精神在於支付權利金後,對於授權範圍內的技術使用有較大的自由,契約管理上最為簡便。通常用於為避免技術侵害訴訟而支付和解金的時候。
(二)、定額先付方式(INITIAL PAYMENT)
定額先付方式,亦係約定一定總額的權利金,但於契約成立生效前,以訂金的方式,先支付部分金額,作為締約的手續費、訂金,或是於契約訂定前,已先實施部分的補償。
(三)、預付款方式(ADVANCED ROYALTY)
預付款方式係指契約雖約定以計件的方式計算權利金,但每期必支付某一數額左右的權利金是可預期的,此方式係先收取一定數額權利金,等到實際應支付RUNNING ROYALTY時,再扣抵或找補。
二、計量權利金(RUNNING ROYALTY)
(一)、從量法方式與費率法方式
從量法是依照製造、使用、販賣因授權技術而製造的產品或服務的單位,約定每單位應支付的權利金,再經由製造或販賣量,計算出應付的權利金,在會計上授權人易於稽查,但無法隨產品的價格浮動調整權利金,對雙方均有風險。
費率法是以製造、販賣之產品價格,訂定費率之比率,再由製造或販賣之總量,計算權利金。通常的計算基礎有工廠出貨價格與販賣淨價(參見後述說明)。
此外,還有同時約定上述兩種型態,而選擇其中較高或較低者作為應支付的權利金的方式。
(二)、販賣淨價(NET SELLING PRICE)
販賣淨價的計算方式,是指權利金的計算基礎,來自於雙方約定的販賣淨價乘上一定比率的數額,此方式可以依各行業習慣之不同,而扣除不同的成本作為販賣淨價,例如:捆包費、運費、保險費、退貨費、通常折扣額、通常稅捐…等。
(三)、浮動性權利金費率
1.遞減方式
遞減方式是於專利產品的製造、販賣量增高時,權利金即隨產量降低的方式,可以選擇隨固定期間內的單位數量而調整,或累積單位數量而調整。此類計算權利金的方式,多數用於專利權人希望可以透過被授權人增加其市場佔有率,以遞減權利金的方式鼓勵被授權人快速增產,以增加專利權人在技術及產品市場的影響力。
2.遞增方式
遞增方式是於技術授權初期,收取較少的權利金,當作由授權人承受部分的市場風險,等經營逐漸上軌道之後,隨著製造、販賣量的提升,增加權利金,以由授權人回收初期所未取得的合理權利金。通常是用於技術或產品尚未為市場所接受,透過此種方式在初期鼓勵被授權人進行推廣,等到市場逐漸打開後,授權人可隨產量的增加快速取得技術研發成本的回收。
三、限額權利金
(一)、最高限額
最高限額權利金主要是由被授權人的角度出發,技術的研發者固然對於產品銷售有一定的貢獻,然而被授權人自身的努力亦不可忽視。基於被授權人的努力成果應歸屬於被授權人的思考,在某些授權合約中,授權人會同意當權利金到達一定數額後,因已足使授權人回收研發的投資成本與利潤,而約定權利金的計算,在專利產品每月或每季產量或銷售量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不予計算。
(二)、最低限額
最低限額權利金主要是由保護授權人的角度出發,實質上等於是被授權人對授權人的權利金最低支付保證。也就是說,即使被授權人並未使用該技術,也同樣負有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的義務。
這種最低限額權利金的約定方式,乃是目前技術授權契約相當常見的條款,主要的目的在於避免被授權人怠於使用被授權的技術。尤其在專屬授權的情形,因為技術擁有者不能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權利金及技術的市場影響力取決於被授權人的努力,因此,技術擁有者通常會利用最低限額權利金條款,再加上終止授權合約條款的配合,來維持其對於技術的掌握。
權利金的數額,一向是當事人最關心的項目,尤其在交互授權、批次授權時,問題更是複雜,然而有關的細節,還是不能因為取得一個優惠的數字而忽視,像是稅賦的負擔、貨幣的種類、給付的方式,常常有時候小細節的不注意,最後會演變成契約不能順利履行的關鍵,在1998年的國際金融風暴中,台幣對美元匯率劇貶,假如產品以台幣計價但以美元計算權利金的話,就可能造成被授權人在匯兌上的損失。
- 李博信譯,「專利權權利金之考量與決定之方式」上、下,分別載於工業財產權與標準八十二年十月號第43~61頁、十一月號第68~9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