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智律師
新聞報導藝人丫頭、網紅森田創辦的快電商,因為上架銷售韓國潮牌emis商品,在行銷上宣稱是官方授權販售,曾協助辦理台灣emis快閃活動的twiwan_pop_up在IG平台上張貼簡體字的emis官方聲明,指稱快電商並未取得任何形式的正式授權。相關新聞可以參下述TVBS報導。
韓潮牌「EMIS」稱台沒授權代理 丫頭、森田遭點名
記者 曹佼人 / 攝影 周育鋒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19 18:12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9 19:05
韓國潮牌「EMIS」販售的帽子,近年來暴紅,藝人丫頭還有網紅「森田」,創辦的網路電商也開賣商品,但EMIS官方IG卻PO文說,並沒有授權代理,要消費者去正規管道購買。對此,網紅「森田」緊急回應,商品都是「官方直營店」購買,都是正版貨,消費者也能用吊牌防偽標認證。
先從未獲授權在台灣販售emis商品合法性的角度來看,這是電商領域很傳統的「真品平行輸入」(一般所稱的「水貨」)議題。真品平行輸入,從商標法、專利法來看,都是合法的行為,僅著作權法原則禁止著作權商品之真品平行輸入。就emis相關商品主要是帽子、服飾,著作權的問題較小,主要是商標法的議題,因此,emis「真品」平行輸入後在台灣銷售是合法的。
會出現這個爭議應該主要還是來自「行銷手法」,emis商品因為韓流的關係,在台灣本來就有不少的代購業者,當然,應該也有不少仿冒品。所以,業者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或取得信任,在行銷上就走了比較有爭議的方式。可以參考下述Google搜尋的截圖,可以看到快電商的官方IG的hash tag還算正常,是「emis 韓國時尚品牌憑著…」(該則貼文已刪除,所以,無法抓到完整的圖),但下方Facebook的行銷資訊(該則貼文也已刪除)就很誇張的直接以「emis韓國官方授權販售」為標題。從行銷上來看,當然是有效的,因為即令是標榜韓國代購或真品平行輸入,其實還是很難打消消費者擔心買到盜版品的疑慮,有韓國官方授權當然不一樣。但也正因如此有效,才會引來原廠的反彈。
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商標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前述第1款一般稱為「描述性合理使用」,第2款一般稱為「指示性合理使用」。真品平行輸入雖然在商標領域是合法的,但真品平行輸入的廠商在銷售或行銷時,必須符合前述二款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才能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㧦束,不然,同樣還是可能面臨商標侵權的風險。若是明明沒有取得原廠授權,而在行銷行宣稱是emis韓國官方授權販售,即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構成商標權侵害的可能性蠻高的。
說實話,新聞報導所謂emis官方聲明,感覺也不是很正式。一方面完全沒有表明是哪一家公司發布的,二方面是透過twiwan_pop_up在IG平台上張貼,三者以簡體中文發布,也沒有辦法在韓國emis官網或其他社群平台上找到,也很難確認是否為假訊息。個人猜測是emis可能是由中國資金主導,所以,可能完全就是以中國的作法來處理,但由後續台灣廠商的回應,看起來這樣的訊息不是假的,台灣廠商只是眾多真品平行輸入的業者其中之一而已。
台灣廠商是誰?筆者花了一些時間了解,快電商(c2cbuy)其實是一個B2B2C的快速開店平台,是由個別的電商業者使用快電商(c2cbuy)的服務快速建置網站或App,以本次爭議為例,在網路上發聲明的是美女子有限公司(資料附於下方),而不是藝人丫頭還有網紅「森田」所經營的快電商(只是因為他們相對是知名人士,所以,容易受訪及被迫需要做出一些回應)。
由上述的律師聲明的內容及美女子有限公司合作的韓國廠商lonter Ventures的函文,其實,就是證明了美女子有限公司只是眾多真品平行輸入業者的其中之一而已,並沒有跟emis官方有任何正式的授權或合作關係。因此,這個新聞的爭議的法律議題,就會來到宣稱是官方授權的問題,即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真品平行輸入的業者在行銷上以各種手法宣稱取得官方授權,即可能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同條的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6項規定,「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如果廣告媒體業在知道美女子有限公司或快電商的公司並沒有取得官方授權,仍然接受委託刊載或傳播廣告,同樣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甚至若有網紅參與這樣的行銷活動,也可能有連帶賠償責任。無論是從事電商或電商導購、網紅行銷的人員,都應該要注意上述風險,只追求行銷的成效,很可能迎來的是法律的風險。這並不是找律師出具一個商品購自官方直營店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另外,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偽稱取得官方授權,但僅是真品平行輸入,若不符合前述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亦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因為消費者可能就是要避免向代購或平行輸入業者購買到盜版品的風險,而向官方授權的廠商購買,這並不是有提供驗證的管道,向消費者說明所有的產品都可以用官方驗證的方式確認是正品就可以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