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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Rosé退出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運作

2025/02/21

賴文智律師

〈APT.〉這首由BLACKPINK成員Rosé與美國歌手Bruno Mars合作的單曲,風靡全球成為YouTube全世界第一名的熱門音樂影片,幾乎已經到了洗腦的程度。在2024年10月24日發行之後,很有趣的是Rosé也在同年10月31日通知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KOMCA)退出該協會。難得在媒體上出現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新聞,可以藉機介紹一下這個著作權領域複雜又必要的集體管理(授權)機制。朋友們可以先看下述這則報導:

ROSÉ正式退出「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未來將由大西洋唱片公司分潤,避產生雙重版權費
2025-02-20 13:30 Arollin

據韓國媒體 Dispatch 2/20 報道,BLACKPINK 成員 Rosé 已正式退出韓國音樂版權協會 (KOMCA)。去年10月31日,Rosé 就已向該組織申請終止信託,經過大約3個月的寬限期,最終合約於上個月(1月31日)結束。未來,Rosé 的所有版權將由美國出版商(Atlantic records 大西洋唱片公司)管理及分配利潤。另外,Rosé 也是繼徐太志之後第一位主動離開該組織的韓國歌手。

我們可以先來看到新聞報導的標題,「避免產生雙重版權費」這應該是錯誤的描述,對於著作利用人而言,無論Rosé是否在不同國家加入不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利用人都不會因此支付所謂的雙重版稅(權利金),可能有雙重「收費」的其實是分屬不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不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將分別向權利人收取「管理費」。

據了解Rosé在2024年9月與華納音樂集團旗下的Atlantic Records簽定專屬經紀合約,包括Rosé所創作的音樂著作也都將由Atlantic Records作為管理方,以受託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的身分與該公司所加入或合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處理像是廣播、電視、網路或公開演出等著作利用權利金收取事宜。由於音樂無國界,通常主流負責管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能會透過加入國際組織或個別締結協定的方式,與其他各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締結姐妹會或委託管理的關係,由各國的姐妹會代為管理在當地國會員音樂的利用,從而讓著作權人能夠收到在各國著作利用的權利金。

舉例來說,韓國的流行歌手來台灣辦演唱會,其實演唱會的主辦單位不是向韓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而可能是向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演唱會公開演出的授權。因為MÜST有加入CISAC(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而像前述新聞提及原先Rosé所加入的KOMCA也有加入CISAC,MÜST與KOMCA透過互惠的方式,由MÜST收取在台灣KOMCA會員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等利用的權利金,再與KOMCA進行結算。所以,著作權人基本上是不需要在不同國家分別加入不同的集體管理團體,也能享受到相當於跨國管理的機制。

當然,反過來,加入不同的集體管理團體,因為集體管理團體為維持運作會由收取的權利金收取20%不等的管理費,對於著作權人可能就會有點划不來。但個人覺得還是為了避免結算的問題,畢竟一個著作權人在不同國家加入不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的權利金要結算給哪一個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也可能會產生困擾。所以,與其說是Rosé很精明,不如說這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這個領域正常的處理。畢竟Rosé在與Atlantic Records簽署專屬經紀約之後,重心就不會只停留在韓國。

CISAC網站會員的名單,看得出來韓國其實不只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加入,台灣則只有MÜST。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主要處理社會上大量、小額、頻繁的著作利用需求,像是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像Netflix、LineTV等影音串流平台,其實每一分每一秒可能都在利用他人的音樂或其他著作,如果要一個一個去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需要花費極大的授權處理成本,根本就賺不了錢,回過頭來可能就是「不利用著作」。這顯然不可能,著作權人當然也不樂見著作被利用但無法獲得適當的回饋,這就促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這樣的中介組織的出現,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諸多會員的委託,將眾多著作集結起來一起向著作利用人收取權利金,本來可能利用一次價值一元、二元的這種小額著作利用行為,就有了可以合法授權的管道,著作利用人也樂於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一次取得大量著作利用的授權。因此,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主要管理包括:公開播送(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公開傳輸(網路)、公開演出(演唱會的音樂演唱或遊樂園音樂播出等),也有少部分會包括一部分的重製的權利。因此,文創領域的從業人員在生涯中難免會有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打交道的時候。台灣也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用來處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設立到運作的特別規範。

先介紹到這裡,有空再來繼續介紹,台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法律及實務運作的複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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