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賴文智律師應國立體育大學邀請,進行「生成式AI的著作權議題」演講
生成式AI引發的法律議題,在農曆年DeepSeek引發AI領域許多不同面向的討論,持續受到眾人的關注。國立體育大學設有適應體育系,其中圍棋組更是為許多台灣圍棋專長學生提供升學管道,而多年前AlphaGo成功擊敗圍棋這個最複雜棋類運動頂尖職業高手,正是人工智慧驚艷全世界的開端。本次演講賴文智律師由目前圍棋領域經常使用AI分析,說明圍棋領域的AI與目前生成式AI的不同,初步介紹生成式AI最基礎的類神經網絡運作的原理後,再著手說明生成式AI對著作權各領域的衝擊。
接下來賴律師針對生成式AI在研究、學習上的應用,從著作權法第51條、第52條等規定加以介紹,並由賴律師自己應用相關生成式AI工具,包括:NotebookLM、Perplexity、ChatGPT等,如何由資料的蒐集、詢問、修改自己寫的文章等,建議來賓們可以立刻著手由自己的專業領域出發,更快地將專業領域透過與生成式AI互動學習的方式,擴展自己的專業,提升研究、學習的效率一末則以介紹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在AI領域的分析方式,提醒來賓我們人類大腦的運作,其實跟生成式AI一樣,都是目前我們可能無法完全掌控。人類很容易看事情只看自己所理解或認可的,合理使用的分析、判斷,當我們自己的利用人時,最好不好自己判斷,否則,很容易流於一葉障目。
最後,回應來賓的詢問時,賴律師也提出,生成式AI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目前並不是沒有定論,而是在法律還沒有因應生成式AI有任何改變的時候,就是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進行判斷。生成式AI的著作權風險就使用者端而言,主要來自使用者將生成式AI應用在自己完全不熟悉的領域,以及使用者故意將其用於侵權的用途。除去這二種情形,生成式AI的風險應該是我們在個人研究、學習上,完全可以接受的程度,愈熟悉生成式AI,使用的風險會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