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文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公務員在機關服務的期間,為完成其職務工作,經常會撰擬許多文件,像是人民申請案件的回覆、政府採購案的招標須知、各類契約、法令條文的草擬、政府活動文宣、公務員出國報告等,這些也都是承辦人員的心血結晶,著作權法是否保護這些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文書呢?
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Ⅱ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從上述條文可以知道,如果公務員職務上所草擬的文書,屬於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也就是說,完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享有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不過,比較容易令人產生疑惑的是,「公文」的範圍包括哪些文書?我國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第2條則將公文區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另外,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就公文類別亦有所說明,認為公文尚有「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聘僱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依身分、公務性質及處理方式等使用之」。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因此,除了一般前述公文程式條例或行政院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所提到的公文種類之外,也還包括像是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其他文書,例如:法院判決書、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等,都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此外,公文也不限於必須是「文字」的形態,圖案也可能是公文。舉例來說,新台幣的圖案,依中央銀行法第15條規定:「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這類依法須經核定的圖案,或是像國旗、國徽、警徽等,都是屬於「公文」的一種,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由前述說明可以了解到,著作權法有關「公文」的定義,較一般所認知的公文範圍為寬,但也並不是所有公務員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都是「公文」。公文綜合前述公文相關法令及著作權法規定,應該指政府機關之間、政府機關內部、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間,因各種政府業務產生往來或發生一定效果的文稿。因此,公務員仍然有相當多「公文」以外的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例如:公務員出國報告書、各機關內部人員所撰擬的各種研究發展報告、公務員因公參加研習所撰寫之心得報告、公務員受指示撰寫有關機關業務之文章等,這些著作仍然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只是政府機關得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與公務員約定以政府機關為著作人,或是直接依該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屬於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