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問題意識與本文架構
關於隱私權,不同學者的定義與理解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1],甚至試著加以分類討論的做法也各不相同[2],另外美國法院發展出來的「合理的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似乎又與傳統的權利體系思考發生齟齬,讓人進入此領域時真有無所適從之感。另一方面,抽象的理解在具體個案的適用上,有時感覺操作困難,有時又會反過來讓人對原先的定義產生懷疑,更增添思考的迷亂。
因為在學習隱私權的過程中有這些困擾,因此希望能好好理解隱私權這一概念,尤其是希望能弄清楚,支配隱私權存在與運作的中心意旨究竟是什麼?然後跟著產生能說服自己的定義、強度判斷標準和與其他權利的關係。同時,因為疑惑為什麼對隱私權始終有這麼多的進入障礙,而開始思考自己以往認識能力的侷限,開始思考是否需要一些新的方向?其結果除了部分有助於自己對隱私權的理解外,更多的部分其實只留下一些粗淺的想法,希望對將來豐富、充填隱私權的概念能有幫助。
因此本文主要分為兩部分,第2章處理隱私權概念的理解,也就是呈現本文企圖尋找隱私權概念的核心,並形塑出其概念形貌的理路,將分為四個小節,2.1提出將以如何之路徑進行概念的理解,2.2藉由前節之路徑逐步開展,透過隱私權所保護利益的尋找,漸漸呈現本文對隱私權的想像,並在2.3討論廣義概念的問題,完成概念之確立,最後在2.4進一步分析不同條件下的隱私狀態,也藉此更清晰地理解前述所提出的想法。到此,隱私權的概念只能說有初步的形貌,欲再充填其內容有何待努力之方向?將在第3章部分提出一些想法,概括地說,應對人與社會進行更深刻的認識(3.1),尤其更有需要建立在對本土之研究上(3.2)。
2 隱私權概念的理解
2.1 理解路徑的採取
對於前所提及各式各樣、百家爭鳴的隱私權理解,本文無法也不擬一一探究,而希望以自己的脈絡一步步形塑對隱私權的理解、解答對隱私權的疑問,而這個脈絡,也就是從對隱私權所保護的生活利益之認識,逐步描繪出隱私權的內涵,並能詮釋隱私光譜可能的面貌,希望對解決具體問題能提供一點點導引的方向。
詳言之,隱私權作為一種權利,不得不從權利的概念認識起。而所謂權利,依現行通說「法力說」,乃為滿足人類的利益依法所賦予之力量,因此權利的內容(實質)為法律上特定的利益,權利的外形(形式)為法律所賦與之力量[3]。由此可知,權利的本質是利益。而當此一利益受肯認具有基本性與重要性,而係維護個人人格所不可或缺時,超脫等待法律保護的恩賜,而應被承認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因此,要開展隱私權之討論,首要之務即找尋與隱私相關的這個人格利益究竟為何,而這不得不建立於對人性─人之需求與能力─的理解。從對人性的理解出發,弄清楚保障隱私權的理由是什麼之後,才能漸漸導出隱私權的定義應該如何設定,而釐清極度紛亂的概念爭執,同時這一中心意旨亦成為隱私強度如何判斷的引導方針。
要附帶提及的是,在現實世界中觀看權利是否存在,然後在衝突的權利間進行衡量與調和,是權利體系思考的架構,本無須贅述,但因美國法院發展出來的「合理的隱私期待」操作可能導致兩個層次合而為一的誤解,或許有其歷史發展的偶然,但本文仍希望避免這樣的混淆,在此略作澄清。
[1] 例如,在詹文凱的博士論文中至少就提及二十一項不同的說法,參照詹文凱,隱私權之研究,台大法研所博士論文,頁124-127(1998/7),其本身所採定義則可見同著頁142﹔其他本文蒐集到的見解實不可勝數。
[2] 例如,最重要的區分或許是廣義、狹義的隱私權概念,同時提及這兩種意義之隱私權的論著,像是蘆部信喜著,李鴻禧譯,憲法,台北,月旦,頁135(1995/1)﹔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現代憲法論,台北,元照,頁241(2000/9二版),該部分由許志雄教授執筆﹔林建中,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利形成方法,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60-61(1999/1)﹔JUDITH WAGNER DECEW, IN PURSUIT OF PRIVACY : LAW, ETHICS, AND THE RISE OF TECHNOLOGY 26(1997); FERDINAND DAVID SCHOEMAN, PRIVACY AND SOCIAL FREEDOM 13(1992); Richard J. Arneson, Egalitarian Justice Versus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RIGHT TO PRIVACY 91(Ellen Frankel Paul, Fred D. Miller, Jr., and Jeffrey Paul eds., 2000); Anita L. Allen, Feminist Moral, Social, And Legal Theory: Taking Liberties: Privacy, Private Choice, An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56 U. Cin. L. Rev. 463(1987)。不過採取廣義或狹義或兼採,各有其見解。另外,做「區隔的和控制的」之分類討論者,像是詹文凱,隱私權之研究,台大法研所博士論文,頁127-130(1998/7)﹔IRWIN ALTMAN, THE ENVIRONMENT AND SOCIAL BEHAVIOR : PRIVACY, PERSONAL SPACE, TERRITORY, CROWDING 17(1975)﹔做「資訊的和概括的」之分類討論者,像是詹文凱,隱私權之研究,台大法研所博士論文,頁131-135(1998/7)﹔還有,像林建中的碩士論文中有四種基礎理論之分類,參照林建中,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利形成方法,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49-53(1999/1)。
[3] 劉得寬,法學入門,台北,五南,頁112(1990/11三版)﹔並參照王海南、李太正、法治斌、陳連順、顏厥安合著,法學入門,台北,元照,頁27-28(1998/10三版六刷),該部分由顏厥安教授執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