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造就了生活的便利性,只要打開電腦即可瀏覽全世界各式各樣的資訊,網路廣告不但成為不可或缺的商機之一,消費者交易型態的重心也逐漸地轉移至網路交易上。然而並非所有物品都可於網際網路上販售,政府管制極為嚴密的藥物即屬一例。以下針對與網際網路之藥物廣告相關的法律問題加以說明。
藥物包括藥品及醫療器材
首先來看有關藥物的定義,依據藥事法之規定,藥物包括藥品及醫療器材。藥品指的是原料藥及經加工調製所製成之一定劑型、劑量之製劑,又可分成醫生處方藥品、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傳統中藥)。而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13條規定,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其範圍、種類、管理等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醫療器材辦法規範之。故醫療器材的範圍非常廣泛,並依其風險程度分成三等級,第一等級之低風險性醫療器材、第二等級之中風險性醫療器材、第三等級之高風險性醫療器材1。許多日常生活常見的「商品」,例如OK繃、酸痛貼布、耳溫槍等,亦屬於低風險性或中風險性之醫療器材,而受到藥事法的管制。
僅依法核准登記之藥商可販售藥物
其次,誰可以販售藥物?依據藥事法規定,販售藥物之主體以藥商為限,包括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販賣或製造業者以及藥局。且藥商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一般人不得任意販售藥物。另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藥物販賣業者申請藥商登記時,應登記其營業地址、場所(貯存藥品倉庫)及主要設備之平面略圖。衛署藥字第0960002432號函釋亦重申藥商登記事項之重要性。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至於藥物廣告,依據藥事法第24條的規定,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並未將藥物廣告的範圍侷限於宣傳「藥物」的醫療效能,因而舉凡宣稱特定物品具有醫療效能之招徠銷售行為,均屬藥物廣告,因而即使所宣傳之物品並非真正的藥物(例如一般食品),仍然構成藥物廣告。此外,藥事法第65條並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故一般人不得為藥物廣告,否則有違反藥事法之問題。
-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