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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攝影契約書(範例)

2009/11/23

使用說明:

  1. 本契約例稿主要是提供工藝家委託攝影師進行作品或個人肖像之拍攝及後製工作等相關事宜之參考使用。
  2. 本契約例稿可以是長期的攝影合作契約,也可以是一次性的拍攝工作,若是長期的拍攝合作,可在附件一工作說明書的部分載明雙方確認拍攝工作時間、地方、期程之方式。
  3. 本契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契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注意事項:

  1. 本契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契約條款,若有簽署契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契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契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契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攝影契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工藝家)

                              (以下稱「乙方」)(攝影師)

緣甲方擬委託乙方進行攝影工作,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工作範圍

乙方同意依甲方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攝影標的,進行攝影工作,並於攝影工作結束後,依其攝影專業就照片為適當之後製行為後,將底片(或數位原始檔)、沖洗之相片、後製後之照片數位檔案等雙方所約定資料(詳附件一之工作說明書),交付予甲方。

第二條:工作設備

一、雙方同意攝影及後製相關器材、設備等,應由乙方自行準備,並攜至攝影地點進行拍攝。

二、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攝影工作之需求,就拍攝現場為適當之準備,惟乙方應先行通知甲方處理,若因未即時通知致攝影時程延誤者,甲方無須另行支付延時費用。

第三條:時程及驗收

一、乙方應於拍攝工作完成後【五個工作天】內,通知甲方進行挑片。

二、乙方應就甲方所挑選之照片,依其攝影專業協助進行後製工作,並應於挑片完成後【十個工作天】,將如附件一所述之資料,完整交付予甲方。

三、甲方應於收悉前項資料後,立即進行驗收,如甲方未於【五個工作天】內對乙方交付之資料提出異議者,視為甲方已驗收通過。

第四條:費用及付款

一、雙方同意本契約之服務費用,如乙方所提供之報價單(詳附件二)。

二、雙方同意付款時程如下:

  1. 簽約時,給付新台幣【】作為訂金。
  2. 挑片完成後,給付第二期款新台幣【】元。
  3. 全部資料交付驗收通過後,給付其餘費用。

三、乙方應開立收據或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請款單據所載日期起算十日內付款。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同意依本合約乙方所拍攝之照片,其著作權自始歸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對甲方主張任何權利。若乙方為法人者,則應與實際攝影者簽署著作權歸屬同意書(或類似文件),約定由乙方為著作人,乙方則同意於取得著作權時,即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甲方,並不對甲方或其所同意利用該著作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若甲方指示乙方拍攝標的,涉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與乙方無涉。

三、乙方不得就其所拍攝之照片,為任何其他利用行為。

第六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應對本合約內容、所拍攝之照片、因拍攝所接觸或知悉之機密資訊或其他甲方標示或告知為機密資訊(以下稱「機密資訊」)負保密責任,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非為執行本合約,亦不得利用之。

二、乙方應使其受僱人或其他其認有必要接觸機密資訊之人,簽署與本條相當之保密義務。

三、本條規定於本合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不失其效力。甲方並有權隨時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刪除所有照片或其他有形或無形之複本。

第七條: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期間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一、若乙方未於雙方協商之時間到達攝影現場從事攝影工作者,每遲延1小時,罰款新台幣【1000元】整,當日未到且未經事前取得甲方同意者,當日以遲到8小時計算遲延罰款。

二、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時,未違約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因違約而受之損害。

第九條:其他

一、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向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之。任一方之地址有變動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因故通知無法送達者,以向該地址以附回執之方式寄送書面通知時,視為已送達。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所生之任何權利與義務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合約所定事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

三、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之,而就本合約之修改或增訂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始生效力。

四、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共計正本壹式貳份,雙方簽署後各執一份以為憑據。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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