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
1. 本合約例稿主要是提供工藝家接受借展單位或展覽主辦單位邀請,提供工藝品供展覽之用。
2. 本合約例稿原則上為較高單價之工藝品之借展,故設計有借展費用、展場要求、保險等事宜,工藝家可依據個別參展之需求,酌予刪除或簡化。
3. 本合約例稿所使用之【】,可能為該條款之說明,或是屬可由使用者自行調整之條件,在製作正式合約提供予他方時,務必檢查將所有【】的部分移除。
注意事項
1. 本合約例稿僅供工藝家在締約前作為簽約、協商之參考,並非依據具體個案撰擬合約條款,若有簽署合約之需求,請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2. 本合約例稿之撰寫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及著作財產權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並不保證本合約例稿之正確性、完整性、符合使用者之需求,亦不對使用本合約例稿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請一併參考「工藝家作品參展須注意哪些事項?」
展覽合約書(範例)
立約人: (以下稱「甲方」)(工藝家)
(以下稱「乙方」)(展覽主辦單位或借展單位)
緣甲方擬就接受乙方之邀請,就其工藝創作參加展覽,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展覽資訊
一、主辦單位:
二、展覽名稱:
三、展覽地點:
四、展覽期間:
第二條:展品
一、雙方同意甲方本次參加展覽之展品詳如附件一。
二、若甲方因故無法提供展品者,得於展覽開始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並以等值之展品或雙方所合意之其他作品取代。
第三條:借展費用
一、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新台幣【】元整之借展費用。
二、前項借展費用應於簽約時給付百分之【三十】,其餘費用應於展品送達展覽地點之次日起算【十日】內付清。
第四條:展場要求
一、乙方應協調主辦單位以適當方式避免觀眾觸摸展品,包括但不限於:將展品以壓克力、玻璃或其他隔離裝置或方式隔離。
二、乙方應確保展場之安全措施,足以確保展品之安全,其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充足之監視器及錄影設備、24小時之保全人員(至少同時【二】名)、防盜警報(警鈴)。
三、【請填入其他展場之要求,例如:空調、避免陽光直射、溼度、是否禁止拍攝等】
第五條:包裝及運送
一、雙方同意展品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由甲方完成包裝事宜,並交由乙方指定之運送人進行運送。甲方應於包裝前會同乙方人員進行展品之拍照存證事宜,並以該照片作為展品狀況判斷之依據。
二、雙方同意自展品交付予乙方指定之運送人起,至乙方將展品運回甲方指定處所完成開箱事宜之時,展品之危險負擔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須依甲方之指示並負責有關展品於展場現場之裝卸、開箱、佈展及展期結束後之包裝、運送事宜,相關費用並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六條:保險
一、雙方同意本合約借展之展品,其價值約當新台幣【】元。乙方應就展品之運送及展示所可能遭遇之毀損或滅失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送人責任險、水災、風災、火災、地震、竊盜、不明原因毀損、其他人為損害等,以甲方為被保險人,投保適當之保險。
二、若展品有毀損滅失之情事者,甲方就保險公司理賠金額與前項約定價值之差額,得另行向乙方請求,若就該事件甲方對第三人擁有債權者,除依保險法規定者外,應就乙方已給付之金額之範圍內,將該債權移轉予乙方行使。
三、若乙方或主辦單位未依規定投保,致甲方無法取得保險給付者,乙方應就該等保險事故所生之損害,給付第一項所列之約定價值作為違約之損害賠償數額。
第七條:行銷事宜
一、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或主辦單位,得就展品進行攝影,並得就該攝影著作製作行銷或宣傳之文件,或製作網頁等利用。
二、乙方應將其欲使用之攝影著作,事先送經甲方同意,以維護展品及甲方之形象。
三、如有利用甲方提供之展品、本條攝影著作製作衍生商品之需求者,由雙方另行協商議定之。
四、經雙方協商後,甲方得視情形參與展覽之開幕、記者會或其他乙方認有參加必要之活動,惟相關交通、食宿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特約事項
一、雙方同意若展品有任何遭損毀之情形,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二、乙方同意於簽約時,提供甲方面額為新臺幣【】元之保證本票。若乙方有任何違反本合約之情事者,甲方得行使之。
第九條: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期間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十條:違約處理
一、任一方違反本合約時,未違約方得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違約方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因違約而受之損害。
二、本合約終止者,乙方應負責將展品依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送還甲方。
第十一條:其他
一、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向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之。任一方之地址有變動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若因故通知無法送達者,以向該地址以附回執之方式寄送書面通知時,視為已送達。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所生之任何權利與義務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本合約所定事宜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執行。
三、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以書面議定之,而就本合約之修改或增訂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始生效力。
四、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共計正本壹式貳份,雙方簽署後各執一份以為憑據。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