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中,由於「養生」概念蔚為流行,許多人販賣食品時會標榜食品對身體的益處,藉此增加消費者購買意願,但在標示食品效能時,也要注意所使用之文字有無觸法疑慮,否則可能商品還沒賣出去,就先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2010.01.20
樹林市一名25歲大學生為協助家計,在網路販賣母親自製的紅糟,尚未交易成功,卻因文字敘述涉抄寫紅麴菌功效的醫學報導,被北縣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4萬元;衛生局呼籲民眾刊登食品廣告前,要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該名大學生在網路刊登「紅糟」食品廣告,因內容敘述「紅麴菌對文明病如高膽固醇、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壓等症狀確實有改善的功效」,被衛生局認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不得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致誤導消費者」規定,遭衛生局開罰。
負責網路上有關食品銷售、廣告稽查者為各縣市政府衛生主管單位,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Ⅰ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Ⅱ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Ⅲ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Ⅲ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上述條文雖然看起來並不困難,但實際上認定標準則不容易判斷,以下就其中關於「廣告」的範圍、如何認定「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以及萬一被處分後,被處分人可否抗辯其不知情而免於違反上述條文之處罰,介紹法院判決及衛生署函釋實務如下,供讀者們參考:
一、廣告的範圍
所謂「廣告」,係指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100號判決)。而其方式舉凡透過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特定觀念、產品或業(服)務,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業(服)務、促進消費目的之行為,無論登載或宣播資訊內容是何稱謂、是否經專業人士設計、是否委請傳播機構登載或宣播、業主是否支付為其登載資訊(廣告)者對價,均在上述規定之涵攝範圍(最高法院98年判字第1123判決)。因此,透過贈送、試吃等活動,要求部落格版主張貼試吃文章進行宣傳,版主也一樣要注意不能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且衛生署在廣告認定上更加廣泛,如網站中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廣告範疇(衛署食字第0959914814號函釋)。也就是說,只要對於食品之描述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不論其該宣傳內容所藉由之傳播工具為何,也不論宣傳者是業者或是個人,皆會構成廣告。例如:於拍賣網站販賣食品,對於該食品之性質為相關宣傳之敘述即會構成食品廣告,甚至是在銷售茶葉的網站置入有關茶葉具有特定療效的文章連結,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是食品廣告。
二、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對於可能涉及違規之食品,各級機關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其中有關於「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這個抽象的法規用語,衛生署於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釋公布了一個認定表,分別將涉及:1.醫療效能、2.誇張或易生誤解及3.未使人誤認有醫療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詞句,列舉相關例子以供參考(詳參以下連結)。本文就該認定表中涉及醫療效能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詞句,所舉之例子整理如下:
1. 其中關於詞句涉及醫療效能者,係指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如;治失眠、降血壓;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如:降肝毒;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有效,如:改善更年期障礙、祛痰止喘;涉及中藥材之效能,如:補腎、活血以及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療效能,如:引用本草綱目上有醫藥效能之記載。所以只要對於產品之敘述,有涉及醫療效能的記載,不管是否有於包裝上再加註無醫療效果等字眼,皆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731號)。
2. 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則包括涉及生理功能,如:增強抵抗力;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如:保護眼睛;涉及改變身體外觀,如:豐胸、美白;以及引用衛生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如:本產品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認可。所以涉及身體外觀之改變者,皆屬此類詞句,例如一般生活中常見的減肥瘦身食品的廣告。
三、可否主張不知情而免責?
一般民眾於販賣食品時,如在宣傳時所使用之語句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情形時,是否可以因為不知道有相關法規之存在而抗辯免責?關於這一點,須注意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規定。原則上各類的行政處罰,都無法主張因為不知道法規的存在而免責。因此,如果一定要強調該食品之特定保健功效,應該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再由主管機關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另外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處理,才不會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風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6年簡字第00608號判決參照)。
本則新聞中,該名於網路上販賣紅糟的學生,抄寫紅麴菌的相關醫學報導,如「紅麴菌對文明病如高膽固醇、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壓等症狀確實有改善的功效」,因為該等詞句已涉及醫療效能,而宣稱可以改善或減輕疾病,所以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但也不是說食品都不能做任何廣告,如果只是就所販賣之紅糟為一般廣告敘述,例如:「紅麴菌可增強體力,養顏美容,有益健康」等未涉及醫藥效能或誇大不實的形容,即可避免遭罰。
相關連結: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http://0rz.tw/9SKid
臺北市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節錄):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