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蛋糕店違約 歌手黃湘怡判賠
2010.06.09 04:32 am【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奧芙莉公司主張,九十五年間與黑伊公司簽署加盟契約,授權黑伊在台開設「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蛋糕專賣店,該公司提供材料及訓練,並約定黑伊每日報告銷售金額,每月提供營業額百分之十五當權利金,但黑伊在九十六年三至五月間涉嫌短報銷售金額,並拒絕查帳。奧芙莉向法院主張,黑伊企圖規避支付權利金責任,甚至違約將營業秘密洩漏給競爭者,且擅自停止台北市天母、八德分店的營業,造成該公司的損害。
黃湘怡一方主張完全依約給付權利金,並無短報或積欠,奧芙莉無權請求查帳等費用,黑伊並未洩漏營業秘密給他人,停止分店營業並未違約,也未違反競業原則。
法官調查認為,黑伊公司確實少付奧芙莉公司權利金及部分貨款,分店歇業也造成奧芙莉損失,而黑伊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停止八德、天母分店時,店址公告八月一日「Black as Chocolate」開幕銷售巧克力等口味蛋糕,四家門市也是原加盟奧芙莉的門市;黃湘怡還強調改新名稱是想自行開發品牌,違反競業禁止規定。
Awfully Chocolate當年因為黃湘怡的關係,確實在來台開設加盟店初期,在知名度上有不少的加分效果,其實算是相當不錯的合作安排,彼此應該都享受到合作的利益,但就如同多數的加盟總部與加盟者之間存在著不信任的關係,許多加盟者會認為加盟總部「管得太多」、「給得太少」、「權利金過高」等,一旦「自認」已經掌握加盟總部所授予之「經營」或「技術」的技巧後,難免會興起「有為者,亦若是」的想法,可能是合約到期就終止加盟,或是設法找一個理由提前終止,而自行營業。
筆者在演講時最常舉的例子,是不少讀者都很熟悉的「三媽臭臭鍋」,君不見路上處處都是「大媽臭臭鍋」、「二媽臭臭鍋」、「小媽臭臭鍋」等,一看就知道是原先三媽臭臭鍋的加盟店退出加盟系統後,連原來的招牌都沒有換,直接簡單的改第一個字,就在原址開始營業;前一陣子也發生「鮮芋仙」的連鎖店退出加盟後,雖然改成招牌,但仍在原址營業,甚至員工服飾都還是鮮芋仙原有的制服的新聞,由此亦可見加盟關係處理之不易。
通常會出現這種加盟店退出加盟後,仍在原址簡單更名就營業的問題,都是源自於加盟契約並未加入「終止或屆滿後競業禁止條款」,亦即,要求加盟者(其公司、負責人等),不得於加盟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在該加盟店所在方圓一定範圍內,從事與該加盟系統相關的經營活動,否則,即處以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事實上,這樣的條款也在Awfully Chocolate訴黃湘怡等案件中發揮其效力,黃湘怡等將原有的四家加盟店改為其新創之Black as Chocolate,同樣是銷售巧克力蛋糕等商品的新品牌,自然會涉及違反原加盟契約競業禁止規範的問題,也值得讀者們參考。
另外,AwfullyChocolate這個案子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公司雖然主張有「營業秘密」的侵害,但法院則就此部分認為其主張無理由,也可以看得出來在加盟關係裡,加盟總部並不總是處於優勢的地位,在營業秘密這個領域,即令契約有規範保密條款,但並不總是能發揮具體的保密效果,在食品這類的加盟體系中,因為通常「配方」或「製程」在適當保密的情形下,固然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但除非其具有相當的獨特性,否則,一旦他人就「配方」或「製程」予以改進,則未必能證明屬營業秘密的侵害,更遑論據此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更突顯前述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
事實上,營業秘密的保護,在加盟體系中應該視為一種「次要」保護手段,加盟總部應該要設法在商標、專利、著作權(例如:軟體或文件)方面強化保護,增加其在整個加盟契約控管的「實際」能力,但單方的強勢也無法造就成功的加盟體系,如何在保護自己權益的前提下,協助加盟者創業成功而成為合作夥伴,才能彼此走得長遠,嚴格的契約固然某程度可以降低加盟者違約的意願,但嚴格到一定程度,亦可能反成為加盟者違約的誘因,有心投入加盟體系發展者,無論是加盟總部或加盟者,都可以彼此交換立場思考一番,相信會有相當的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