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吳寶春師傅在酒釀桂圓及米釀荔香麵包連續二年參加國際比賽載譽歸國之後,即成為台灣的「名人」,當然,「名人」的困擾也就隨之而來,我們先來看看下述這一則新聞:
冠軍麵包盛名累 吳寶春不再授權
【聯合報╱記者祁玲/台北報導】2010.07.31 03:15 am
「台灣之光」、麵包師傅吳寶春昨天宣布,未來只在台北哈肯鋪麵包店擔任顧問,和其餘麵包店家都沒有合作關係,也不再授權。曾聘請吳寶春擔任顧問的聖保羅麵包店表示,還會繼續賣吳寶春研發配方的米釀荔香麵包,「做麵包並不是誰的什麼專利」。
像這樣宣傳賣「冠軍麵包」的店家,台北有好幾家,昨天吳寶春已宣布不再授權,有媒體馬上把其他店家賣的米釀荔香麵包冠上「山寨版」,店家也很無奈。「我們的米釀荔香麵包用的就是吳寶春的配方,吳寶春也真的有來店裡教其他師傅做,一次次確認做到好」,聖保羅的負責人孫先生說:「配方是公開的,能說我們的麵包是山寨麵包嗎?」
這則新聞點出了不少有趣的問題:1.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等,是否可能申請取得「專利權」?2.若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未取得專利權,得否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3.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若已公開,還能再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嗎?4.已公開的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得否由原創作者「收回」授權?5.吳寶春師傅能在何種範圍內,對其他業者主張「姓名權」或「肖像權」?相信這些問題也是各行各業「名人」、「達人」們的困擾,以下我們就一一來進行解說:
1.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等,是否可能申請取得「專利權」?
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以吳寶春師傅的酒釀桂圓及米釀荔香麵包為例,都是過去業者所未嘗試過的麵包類型,應該有機會以新的麵包「製作方法」申請「發明專利」;在口味上的改良,應該也有機會申請「新型專利」。不過,吳寶春師傅沒有把握在對外公開銷售此類麵包之前進行專利的申請,即可能因為專利新穎性的規定而無法申請專利,相當可惜。
2.若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未取得專利權,得否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吳寶春師傅的酒釀桂圓及米釀荔香麵包乃是其投入相當長的時間、精力、資源所研發的新款麵包,並非一般麵包店所習知的麵包口味及製作方式,因此,符合第一個要件,且因多數麵包店無法知悉其配方、製作流程而具有實際的經濟價值,只要吳寶春師傅再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自然可以受到營業秘密的保護。
3.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若已公開,還能再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嗎?
承上,吳寶春師傅的酒釀桂圓及米釀荔香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雖然可能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但是,因為其參加國際比賽(若該比賽允許全程錄影)或是後續的教學活動(未特別簽署保密契約),即可能因為公開利用或教學,而使該配方及製作流程不再具有「秘密性」,而無法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因此,若有需要保護此類特殊的配方及製作流程,要不就是採取先行申請專利權,要不就應該控制避免全部公開,例如:許多美食節目去拍攝知名小吃時,拍到配方或製作流程時,店家多會有所保留,請勿拍攝,或是只有大概說明,但不會交待細節,這些都是可以參考的作法,但若像新聞中所述吳寶春師傅在沒有特別限制的情形下,對許多麵包店的師傅進行教學及公開配方、製程等,那就無法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