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醫療機構能否以委託刊登醫療廣告之方式進行團購合作?
前開新聞所提到的近視雷射手術團購,是由上海某間醫院所刊登,也就是說是由醫療機構自行刊登醫療廣告,若將案例情形以我國法規加以檢視,一樣會被認為屬於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此可參照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日衛署醫字第 0990012705 號函釋即指出:「…次查,旨揭民眾於網際網路刊登雷射手術揪團優惠活動之系爭廣告,如確係由診所工作人員告知優惠活動,且刊登揪團廣告之民眾,確有診所提供予其接受醫療服務價錢之優惠或其他共價關係之事實,即得認屬該診所係利用並透由第三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不正當方法之公開宣稱優惠方式,招攬醫療業務。」
醫療服務之團購,之所以被認為屬於以不正當方法,招攬醫療業務,乃因其以「折價」、「優惠」之方式,吸引「未必」有醫療需求之民眾接受醫療業務,誠如前述說明醫療業務與一般商品或服務不同,民眾「就醫」乃不得已而為之者,招攬民眾就醫就如同律師「包攬訴訟」一樣,立法明令禁止旨在避免民眾身體健康在純粹商業的考量下而受到不當影響。
醫療法第61條其他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依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之公告,尚有:
-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看診送消脂茶 中醫違法 涉不當招攬病患 最高可罰25萬元
蘋果日報2011年 06月06日【林媛玲、簡威弘╱新北報導】
近日有網友貼文,民眾持「雙和卡」到新北一家中醫診所看診,可享掛號費僅五十元,並贈消脂茶一包。由於送贈品招攬病患已違法,《蘋果》喬裝民眾致電詢問,診所還提醒:「一定要有雙和卡才能送喔!」但記者登門對質,護士卻嗆:「你有搜索票嗎?」衛生局將派員調查,查證屬實最高可處二十五萬元罰款。
此外,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時,亦須注意醫療法第86條禁止之方式,並可參考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關於第86條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情事,例如誇大醫療效能或強調最高級及排名之用語、非法墮胎之宣傳等。
四、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的團購活動同樣違反醫療法規定
醫療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亦即廣告內容雖未明示「醫療業務」,但綜觀其文字、方式、用語已具招徠他人醫療之效果者,則視為醫療廣告。事實上,本條規定也是許多從事所謂「醫美」產品團購活動的業者最常遇到的困擾,到底醫療與美容之區別何在?醫美產品在進行團購活動時,什麼情形會被認為屬於暗示、影射醫療行為?
什麼樣的廣告內容屬於暗示、影射醫療行為?就一般法律解釋的常態,應該要就個案依社會通念,本諸經驗法則認定之。衛生署在實務上曾出現的情況,包括:「治病不用藥、古今怪症、中西醫無法治之症狀1」、刊載個案「護理前」、「護理後」之對照相片2、廣告內容標示「老花、弱視、散光、近視3」、或載有「……不惜重資引進法國「苗條」快速減重儀器,……使用這種儀器祇須二小時,無論胖臉、凸肚、胖腿等……胖那裡,就瘦那裡……永不發胖……4」、甚至廣告內容標示「本公司備有醫療巡迴服務接送專車、免費服務、歡迎預約利用5」等文句都曾被認定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而遭處罰,可以觀察到舉凡有暗示醫療效果,或是就使用儀器描述其具有醫療效果者,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而屬醫療廣告,相關業者應加以注意。
至於市面上常見之瘦身美容服務,亦經常可能涉及醫療業務或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22日衛署食字第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亦即,美容業者之業務範圍,應係從事人身表面化粧美容,不得涉及影響或 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6。但若廣告內容指稱醫學美容、以醫學技術減肥、瘦身、健胸等,或刊載「永久除毛專家、根除惱人狐臭體味7」,此已涉及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也會被認為屬於醫療廣告,亦值得業者注意。
此外,關於坊間之傳統民俗療法,例如推拿、外敷膏藥、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依衛生署99年公布之「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可知,此並非醫療行為,非屬醫療廣告,但此類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8,否則亦會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疑慮。
五、結語
廣告對於民眾具有一定之影響力,因此法律對於廣告本即設有一定之限制,例如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第3條即指出廣告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而醫療行為影響人民身體之完整性及健康,若允許任何人均得刊登醫療廣告,或是允許醫療機構任意刊登醫療廣告,除因商業運作導致不必要的醫療行為致民眾身體健康權益受損外,亦可能廣告內容不正確、誇大或刻意降低醫療行為之負面效果,而使民眾作出不正確之判斷或產生不正確之理解,對國民健康之維護極具負面之影響。就此點而言,法律對醫療廣告之刊登主體、刊登內容加以限制,應屬合理且有其必要性。
以台灣醫療法對於醫療廣告之規範而言,應屬高度管制之範圍,醫療業務與團購平台合作,顯然會構成違反醫療法之規定,相信多數業者也都已認知到這樣的規範,並沒有像大陸一樣出現「什麼都能團」的現象。目前較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俗稱的「醫美產品」,若是要以團購方式為之,即不能有屬於醫療行為(包括對人體施做醫療用儀器之療程)、強調療效或暗示或影射醫療效果的情形,亦即,沒有「醫」、只有「美」,只有一般的瘦身美容業務可以透過團購平台進行銷售,許多業者常希望透過在廣告內容或產品名稱與「醫學」進行連結,達到說服消費者的效果,事實上,這正是醫療法有關醫療廣告所欲禁止之事項。希望國內相關業者在這股團購的熱潮中,也能謹慎評估法規遵循事宜,讓民眾買的安心,用的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