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創作是同時豐富人類精神與物質生活的重要智慧寶藏,然而,並不是只要工藝家們努力從事創作,法律就一定會自動保護這些創作成果。過去就曾經有一位設計創意造型蠟燭的創作者,針對她的學生在上完課之後,除了從事相同的教學競爭之外,還將她創作的造型蠟燭製作模具銷售予其他人的侵權事件,向筆者諮詢,筆者在判斷這些造型蠟燭比較困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該創作者又未申請、取得專利,故可能比較困難行使權利,這位創作者即提出一個很嚴重的質疑:為什麼國家都不保護辛苦從事創作的人?居然讓侵權者不但大賺盜取他人創意結晶的錢,還不用受到法律的懲罰?
相信這樣的疑問,在工藝家們遇到自己創作成果遭到他人侵害時,可能也曾有類似的感受,不過,這樣的疑問很多是來自於不同領域間彼此的不熟悉所致。由法律的角度來看,每一個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都設計有不同的保護要件及範圍,只有在符合各法律所規定的要件並完成相關的程序之後,才能受到各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如果事先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有基礎的了解,若有需要法律的保護時,也才能夠事先做適當的規劃,避免事後有需要主張權利的時候,無權利可主張的問題。以下即簡單由工藝創作保護的角度,介紹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應用。
一、工藝創作可能受到什麼樣的智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可大別為: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及其他(積體電路布局、植物種苗、不公平競爭等)。由於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只要創作完成就受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但因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所有的工藝創作,因此,我們由保護的角度來首,首先會將工藝創作區別為偏向藝術品的美術創作(例如:單一作品之陶藝品、木雕、其他雕塑作品等),以及偏向實用物品產品設計(例如:傢俱、文具、各類飾品等),前者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後者因為原則上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若希望可以保護自己的創作成果,則可能須透過申請專利取得保護。此外,不僅是工藝創作本身可能受保護,工藝創作所使用的方法、工具等,如果符合專利法申請的要件,也可能取得專利權。
大致上來說,與工藝創作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以著作權及專利權為主,當然也可能個案在製作方法、配方等在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的情形下,亦可能被當作一種「營業秘密」而受保護,或是為行銷商品或服務,有另行註冊取得商標權,而可對於他人侵害商標之行為主張權利。
二、工藝創作與著作權保護
工藝創作除了像是雕刻、陶藝品等明顯屬於美術著作的情形外,有關實性性比較強的工藝創作,由於著作權法乃是保護「文藝性」創作,實用物品原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在美術工藝品的情形,因其有獨立的藝術價值,例外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經常引發到底什麼樣的工藝創作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主管機關的意見可以台(87)內著會發字第8705618號函釋為代表:「…『美術著作』則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以其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因之,實用物品形狀之作品如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者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作。」
也就是說,工藝創作是否透過「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就成為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重點。參酌著作權專責機關其他函釋的意見,若是工藝創作要受著作權法保護,首次製作應透過手工創作,例如:要使自己創作的「公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除了繪製草圖時,草圖本身受到「圖形著作」的保護之外,可先以可塑性的材質捏製「公仔原型」(例如:以陶土捏製),這個「公仔原型」因有運用美術技巧,且具有一定的原創性,故可受到著作權法有關美術著作的保護。之後再透過模具製作的方式,進行公仔的量產動作,而後續量產的公仔,可說每一個都是該「公仔原型」的「複製品」,因此,若有他人未經授權而仿製公仔時,則可以侵害「公仔原型」之著作權為由進行訴訟。
當然,這樣的做法還是沒有辦法應用在所有的工藝品上,許多明顯是實用物品的工藝創作,例如:傢俱、餐具或其他生活用品,即使是第一件是以手工製作,也可能因為不具足夠的美術技巧的要求,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時候就只好透過申請新型或新式樣的方式來取得專利權的保護,無法依賴著作權法來保障工藝家這類實用性相當高的創作。
三、工藝創作與專利權保護
專利權的保護與著作權不同,必須要申請並經專利專責機關核發專利證書後,始取得專利權的保護。如果要在各國受保護的話,必須在希望受保護的國家逐一申請。若是沒有進行申請或是錯過申請時機而無法申請,則就該特定國家就沒有辦法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也由於專利必須要經申請、審查、核發證書等程序,因此,通常專利的取得及維持成本比較高,再加上可能同時要申請好幾個國家,所以,一般而言,通常只有具有較大商業利益的狀況下,才會就工藝創作建議申請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區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基本上,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較為類似,都是在保護技術方面的發明創作,故亦有人稱新型專利為小發明,美國專利法皆稱之為「patent」,並不特別區別。至於新式樣則比較不一樣,主要強調「視覺訴求」,未必有技術方面的改良。由專利法之規定來觀察,「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可分為物品專利,如物品、物質(特定組成)及方法專利,如生產、測定、使用方法,以工藝創作領域來看,製造方法或是特殊的產品結構,比較可能獲得發明專利;「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第93條)」,也就是說,主要是針對有體物的形狀、構造或裝置功能的改良,以工藝創作領域來看,許多家具、文具、生活用品等具有功能或形狀上改良的設計,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權;「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第109條)」,主要是指對於外觀上不同視覺訴求創作的保護,具獨特性的裝飾性工藝設計,都有機會申請新式樣專利。
由於專利申請相對複雜,例如:有關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的判斷、專利說明書中有關專利請求項的撰寫等,若是工藝創作可能會面臨難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形,希望可以申請專利時,建議還是先由有經驗的專利代理人與工藝家進行個案的實地了解,協助提供有關專利申請方面的建議或代為申請,對於工藝家而言會是比較有保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