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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Q&A-學校可以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等事項嗎?

2013/01/02

求學階段學校的公布欄總是貼滿了各種獎懲事項、成績單、模範生候選人名單等等內容,考試成績好的人或是表現優異的同學當然對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布欄上洋洋得意,但是對於受罰的同學或是考試成績不佳的同學可能就很不希望自己的名字或成績被所有人知道了,甚至筆者過去曾聽過模範生候選人因為長相清秀致公布欄上的大頭照被偷走的故事。既然對於公布欄的公告事項是幾家歡樂幾家愁,那麼在個資法施行後,學校是否還能像以前這樣公告各種的獎懲、成績單或其他含有個人資料的事項呢?從下面的新聞我們可以看出,個資法的施行的確對學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擾。

個資法怪象 學校榮譽榜變圈圈榜

【聯合報╱記者李承穎/南投縣報導】2012.11.12
「恭喜本校孫○辰獲全國美展第一名,陳○揚獲得佳作…」點入南投縣內各國中小學的官網,榮譽榜一片○○。原因是南投縣府上周三發文給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獲獎學生不得公布全名,中間一律打○。
教育局擔心各校搞不清楚,還列舉改圈的「範例教學」,「否則校長要負全責!」嚇得各校紛紛將名字改掉。
埔里鎮大成國中在縣運會奪得佳績,榮譽榜內十七名學生就有十七個圈圈,教務主任張文嘉說,他們怕違反個資法才改圈圈,但明明是件光彩的事,現在卻得偷偷摸摸,很無奈。
吳姓家長批,花錢培養孩子從小學跆拳道,好不容易在縣賽取得好成績,進入學校官網,卻發現孩子的名字變圈圈,「我孩子做了什麼壞事?為何得了獎搞得像嫌犯?」

雖然新聞中的事實是榮譽榜的比賽得獎公告,對於被公告的學生來說應該是充滿自信與值得驕傲的事,但學校仍然為免違反個資法,而以圈圈替代學生名字,這樣的做法是否妥適,是否一定要以不公布全名的方式處理公告事項,才是符合個資法的作法呢?

首先提醒讀者,個資法第1條開宗明義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因此固然為了保障個人資料隱私的人格權而有諸多程序事項規定,但若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符合個資法相關程序規定,則該行為即屬合法,以促進個人資料能於合理的範圍內加以利用,故而,個資法上路後並非各項過去業務皆須要停止或是完全將個人資料隱去或使之無法識別特定個人才屬適法,法規遵循的重點毋寧在於正確判斷目前的特定行為應遵守個資法上何種特殊的程序規定,始為正辦。

於公布欄公告包含個人資料在內的特定事項,應該是屬於個資法上的「利用」行為,而對於「利用」行為的適法性遵循判斷相當簡單,只須要判對於該資料是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即可,亦即只要資料的利用可以解釋屬於蒐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該利用行為即屬合法,無須因個資法上路而將個資作任何去識別化,甚至停止過去慣習的利用行為。

既然利用行為的適法性判斷為利用是否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我們就須要回頭判斷學校蒐集學生資料的特定目的為何?理論上,學校蒐集學生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應該都是「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因此只要學校在這個特定目的內的利用,且符合個資法第5條的比例原則規定,那就可以說是符合個資法的利用方式。

對於學生的獎懲、成績等公告,在解釋上由於可能是為了獎勵、鼓勵、警惕等教學及管理上的理由,應該都可以認為屬於學生資料管理的目的內利用,因此我們接下來只要確認利用的方式符合比例原則,比如,在公告模範生候選人時,是否有須要貼上候選人的大頭照;在公告學生受處罰時,是否只須要公告學號及違反校規情形而不須要公告姓名;在公告獲獎或其他獎勵事項時,為了鼓勵得獎學生並激勵其他學生仿效,而須要完整公布學生班級與姓名等等,以合於特定目的且適於比例性的方式公告學生個資,即屬個資法上合法的利用行為。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內且合於比例原則的利用方式即屬個資法上的合理利用,新聞中的學校公布學生榮譽榜時,既是特定目的內的利用,且想像上此種榮譽事項公布學生全名也不致過度侵害學生個資隱私權,因此其實並不需要將姓名部分以○○取代,直接以學生全名公布,應亦屬合法的利用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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